医院党内议事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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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党内议事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医院党的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医院党委,党支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医院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医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医院党的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

凡属应当由医院党委讨论和决定的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必须召开医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会议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
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建设重要工作;医院章程的审定和修改;党委的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市卫健委党组的重要请示、报告;医院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内设机构、干部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职工薪酬分配改革方案等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等重大决策事项;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包括:领导班子的分工及报备;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超过规定额度(X万元人民币)的大额资金、预算外资金、超过预算一定限额(X%)以上医院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九条党委会须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党委会由医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紧急的情况下,书记、副书记因故均不能到会,可授权一位党委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十二条党委会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

非党委委员的院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

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该议题结束后,列席人员退场。

列席人员无表决权第十三条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第四章议题确定
第十四条党委会的议题可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提出,也可由医院党支部、行政职能、业务科室等内设机构提出,党委书记综合考
虑后确定。

根据议题提报情况安排党委会议题,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五条提出议题的部门或领导班子成员应在会前充分调研,就议题进行论证,形成完整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除有明确的题目和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外,还必须形成可行性方案或建议,特别重要的事项还应提供相关法律和政策等依据性材料。

由党委办公室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六条党委会议研究有关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时,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书记应在党委会前充分听取院长意见。

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权限的,应在所涉的领导之间充分沟通酝酿,取得一致意见后提出,不能达成一致的议题,按照党委书记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

对干部任免事项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分管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事先应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
咨询,先由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会议研究议题时,首先由议题提出者汇报。

议题可由列席的相关职能部门或各科室负责人汇报,也可以由分管院领导主汇报;特别重要或特殊的议题原则上应由分管院领导主汇报,职能部门或各科室负责人补充汇报。

第十九条议题展开讨论时,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相关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必须紧扣议题、态度鲜明、简明扼要。

若无新的具体意见发表,也应表态“同意”或“不同意”。

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二十条会议审定重要问题时须进行表决。

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对议题逐项表决,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如对有关问题分歧较大,持赞成和反对意见人数相近时,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

按照末位表态制的要求,党委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态。

第二十一条会议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缓议等明确意见,并通过票决方式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决议),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如果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

第二十三条党委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议题、党委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方式、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形成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

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党委委员通报。

第二十四条因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六章议事纪律
第二十五条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书面请假;会间要集中精力开会,保持会场秩序,确需早退的须向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六条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讨论研究。

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如遇突发
事件或紧急情况确需上会研究讨论的,经党委书记与院长沟通一致后方可上会研究。

第二十七条凡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提出。

但在上级组织或者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对党委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重要提法,党委委员不得随意更改,更不得自作主张另提一套。

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意见,应当符合医院党委会决定精神,发现重要问题、了解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建立党委会决策回避制度。

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委会讨论决定内容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对泄露党委会保密内容和情况、以及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负面影响的责任人,要依纪依规迫究相关责任。

会后,需要公开的内容,应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第七章督办落实
第三十条经党委会集体决策后,需要落实的事项,党委办公室负责进行任务分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

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督办;如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并负责督办,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负具体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党委应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决策顺利实施。

第三十二条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决定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分管领导向党委书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再次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带头执行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和决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形成合力,自觉维护党委班子的威信,增强党委班子的领导力。

第三十四条党委重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多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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