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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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
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1992.07.21
•【文号】国办函[1992]66号
•【施行日期】1992.07.21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复函(1992年7月21日国办函〔1992〕66
号)
国家旅游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现函复如下:
一、目前由你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经营的全国出入境口岸免税店、驻华外交人员免税店、市内免税店以及外国驻华机构常驻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员的免税品供应业务,同意继续由该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制定管理规定。
二、今后各地、各部门在对外开放机场、港口、车站和陆路边境口岸设立免税店以及在进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附设免税店的单位,应先向中国免税品公司提出申请,报海关总署审批。
申请开办市内免税店,须报国务院审批。
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经营免税品业务,其进口物品,海关不予放行。
对免税品经营业务,由海关严格监管。
三、不得兴办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免税品商店。
四、关于免税店销售国内名特优新产品实行退税问题,请你局直接与财政部、经贸部、国家税务局等部门联系办理。
有关价格等方面的问题,请与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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