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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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鲁科计字〔2002〕27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中心,旨在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于我省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企业或高等院校等。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针对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科技含量、高增值效益的系列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

(二)培训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省、行业或部门、市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运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省科技厅统筹规划,统一安排。

各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的协调管理.成立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为工程中心的组建及运行提供决策咨询.
第六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全省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总体建设规划,制定有关建设方针、布局原则、优先组建领域和政策措施;负责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考评。

(二)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有关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本部门或地区的工程中心建设申报工作;调度工程中心日常运转情况,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省科技厅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考评.
(三)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全省工程中心的建设方针、总体规划、建设计划和保障实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根据省科技厅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参与并协助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考评。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拟申请筹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我省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先进制造等高新技术领域或我省具有优势的传统产业,符合工程中心总体建设规划和布局原则。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在省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学术
和技术权威,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及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并能面向全社会提供产品检测、标准制定、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
(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六)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

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七)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八)鼓励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联合组建工程中心.
第八条工程中心的设立采取竞争择优的办法,原则上每个专业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省科技厅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进行审批。

审批的一般程序是:
(一)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
填报《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向省科技厅申报。

(二) 有关申请材料由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统一受理.
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在申请材料受理两个工作日内,送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初
审。

(三)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工程中心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做出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拟建意见,送交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四)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参考相关业务处室意见,组织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进行评审,并综合各种因素对工程中心是否设立提出意见,报厅办公会.厅办公会每月研究一次,对确定建设的工程中心,由发展计划处正式予以批复,制作并颁发统一牌匾.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九条工程中心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省内外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

工程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条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组合起来的群体.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根据需要,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监督审查财物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其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省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

同时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回国、进修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对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工程中心每年十二月底前将一年的工作进展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一式三份报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将协调相关业务处室、主管部门和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组成考评小组,对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对取得突出成绩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在平等竞争、条件相同的前提下,省科技厅将优先向科技部推荐列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每年从省科技三项费用中划拨专项,择优扶持工程中心实施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十七条对运行业绩突出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程中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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