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上海和山东济宁水域航行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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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上海和⼭东济宁⽔域航⾏内河船舶实施电⼦签证的通知
⽂号:海船舶[2016]316号
颁布⽇期:2016-06-08
执⾏⽇期:2016-06-08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地⽅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有效提升海事服务能⼒,便利⾏政相对⼈,我局于2014年1⽉1⽇在国内航⾏海船实施电⼦签证,于2015年2⽉10⽇在珠江内河船舶实施电⼦签证。

为进⼀步做好取消内河船舶进出港签证后监管模式改⾰的平稳过渡,经研究,我局决定⾃2016年6⽉20⽇起在上海辖区、⼭东济宁辖区的内河航⾏船舶实施电⼦签证。

现就有关⼯作通知如下:
⼀、实施范围
在上海辖区(上海市地⽅海事局、上海海事局)、⼭东济宁辖区(⼭东省地⽅海事局)航⾏的内河船舶(含客船、客滚船、⾼速客船、旅游船)和由海进江的国内航⾏海船。

⼆、⼯作部署
所有内河航⾏船舶参照《国内航⾏海船电⼦签证办法》(海船舶〔2013〕855号)、《国内航⾏海船电⼦签证试运⾏实施⽅案》(海船舶〔2013〕872号)和《关于在国内航⾏海船和珠江内河船舶全⾯实施电⼦签证》(海船舶〔2015〕65号)的⼯作要求开展电⼦签证的注册、申报。

(⼀)电⼦签证注册。

⾃6⽉20⽇起,国内航⾏船舶或者公司可登陆海事电⼦签证服务⽹(http://180.169.34.36)进⾏在线注册,注册需提交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1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不需要)、联系⼈姓名和⼿机号码、船舶营运证(⾮营运船舶不需要)等相关信息。

⼿机号码为接收业务办理信息提⽰及验证的唯⼀途径,在电⼦签证业务申办过程中,需保持该⼿机号码的畅通。

更换⼿机号码应登录海事电⼦签证服务⽹进⾏变更。

电⼦签证注册不限于上海和⼭东辖区,所有内河海事管理机构均应可办理。

船籍港分⽀海事管理机构船舶签证主管⼈员为电⼦签证注册信息审批⼈员,应在3个⼯作⽇内对注册信息进⾏核验,核验⽆误的,应授予电⼦签证账号和⾝份认证⽅式。

(⼆)电⼦签证申报。

已完成注册的船舶,办理航次签证时可通过海事电⼦签证服务⽹(http://180.169.34.36)或者⼿机应⽤程序(⼿机短信签证程序下载⽹站http://)进⾏申报。

按规定填写并提交船舶动态、货物装载、在船⼈员、规费缴纳等相关信息。

申请⼈应当在船舶计划靠泊或者抵达作业点4⼩时前申请办理进港电⼦签证,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时。

申请⼈在获准上⼀港出港签证后,⽅能申请办理拟抵达港⼝的进港电⼦签证。

航程时间不⾜4⼩时的,应当在离泊或驶离作业点后⽴即申请拟抵达港⼝的进港电⼦签证。

船舶抵港后,申请⼈应当在船舶离泊或者驶离作业点4⼩时前申请办理出港电⼦签证,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时。

船舶在港时间不⾜4⼩时的,应当在办妥进港签证后⽴即申请出港电⼦签证。

船舶进港签证与出港签证分开办理。

短途航⾏客船、⾼速客船及旅游船每天应⾄少办理⼀次电⼦签证,录⼊24⼩时内的载客、载货情况。

(三)电⼦签证审批。

船舶所申请进港或者离港的所辖港⼝海事局或海事处为电⼦签证审批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电⼦签证申请采取系统校验和⼈⼯校验相结合的⽅式进⾏审查。

电⼦签证审批⼈员通过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新版2.0)的审批模块进⾏信息核验。

审批过程中,应通过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新版2.0)的AIS信息调取模块或者通过海事内⽹登陆
(http://189.10.1.11),核查船舶实际位置信息。

在办理客船、客滚船、⾼速客船、旅游船出港电⼦签证审批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派执法⼈员到港⼝现场按照相关规定对船舶的载客、载货、配员等情况进⾏监督检查。

现场核查确认后通知审批⼈员完成电⼦签证审批。

短途固定航线的客船、⾼速客船和旅游船,每天⾄少进⾏⼀次现场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接收到船舶电⼦签证申请4⼩时内将审批结果和验证⽅式反馈申请⼈。

(四)电⼦签证的记录。

办理电⼦签证的船舶应当及时将船舶动态、货物装卸、在船⼈员等信息,以及审批结果和审批单号,准确记录在船舶签证簿中。

船舶签证薄的记录将作为现场检查的证据。

(五)加强现场核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对电⼦签证申办情况的现场核查。

查验船舶签证薄的记录是否连续真实。

有弄虚作假等⾏为的,按相关程序取消其电⼦签证服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健全对客船、客滚船、⾼速客船和旅游客船的现场监督检查机制,通过AIS、CCTV等⼿段全程掌握船舶航⾏动态,通过港⼝调度和港⼝售票等系统准确掌握在船⼈员信息,与码头客运站、港航单位建⽴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机制。

现场安全监管条件不到位的地区,不得实施对客船、客滚船、⾼速客船和旅游客船的电⼦签证。

(六)应急保障。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安全保障和应急反应机制。

当船舶电⼦签证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外发布公告信息,避免由此影响船舶正常办理签证⼿续。

三、应急情况处置
为及时解决协调船舶电⼦签证试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中国海事局成⽴应急处置⼩组:
组长:李恩洪
副组长:陈德丽、陈炼⽣
成员:陈星森、李伟(中国海事局),孙延泽(上海海事局船舶动态监控中⼼),苏醒、张留斌(开发单位)
联系⽅式: 021-********(上海海事局船舶动态监控中⼼); 0769-********(外⽹申报);0531-********转8006、135********(内⽹审批)
应急处置⼩组相关⼈员做好技术⽀持,保证现场业务不断不乱。

各海事执法⼈员在实际⼯作中遇到⽆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与应急处置⼩组联系。

四、⼯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度重视电⼦签证实施⼯作,制定具体的⼯作要求和保障措施,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协作,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确保电⼦签证顺利实施。

有关地⽅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电⼦签证注册的审批⼯作。

(⼆)加强对外宣传和内部培训。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有效⽅式,向相对⼈做好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解释⼯作。

各单位⾃⾏组织对执法⼈员的培训和指导,⼒求使船舶签证窗⼝⼈员、现场执法⼈员都能够熟练使⽤。

(三)科学配置执法资源。

在内河电⼦签证运⾏期间,窗⼝签证与电⼦签证并⾏实施。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保证窗⼝签证和电⼦签证相互衔接、不断不乱。

(四)加强沟通协调,建⽴反馈机制。

电⼦签证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要负责收集本单位在实际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和相关建议反馈推⼴⼯作领导⼩组。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6年6⽉8⽇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6.06.08,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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