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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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第一条总则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公开内容
本制度所称残疾人信息公开,是指各级残联及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主动公开涉及残疾人的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工作动态、财政信息、人事信息、统计分析、公告公示等事项。

第三条信息公开主体
残疾人信息公开主体为各级残联及相关部门。

各级残联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四条信息公开方式
残疾人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残联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
(二)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公共信息平台;
(三)新闻发布会、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其他便于残疾人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五条信息公开时限
残疾人信息公开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申请信息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残疾人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信息公开主体申请获取相关残疾人信息。

信息公开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办理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信息收集与统计
各级残联应当开展残疾人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建立残疾人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监督与保障
各级残联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确保残疾人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准确性。

第九条责任与追究
违反本制度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释权归各级残联。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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