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属国有投融资企业和重大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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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属国有投融资企业和重大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6.27
•【字号】宁委发[2012]47号
•【施行日期】2012.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属国有投融资企业和重大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委发〔2012〕47号)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投融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融资企业”)和重大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财务监管,切实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投融资企业建立健全科学发展机制,顺利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夯实财务监管基础,实现财务监管全覆盖
(一)执行统一的企业国资监管制度。

投融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执行全市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财务监督、产权管理、统计评价、经营业绩考核等国有资产基本管理制度。

财务监管工作要覆盖投融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实现财务监管工作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

(二)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投融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代企
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形成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董事会向出资人报告重大事项和年度工作的制度,严格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规范董事会决策行为。

加大监事会派驻力度,实现监事会组织对投融资企业的全覆盖。

加强对经营层的考核与激励,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

(三)在投融资企业设立总会计师。

制定出台投融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办法,赋予总会计师财务监管职权,落实财务监管责任,规范财务监管行为。

建立投融资企业总会计师门槛准入制度,实行总会计师聘任制或委任制。

建立总会计师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和投融资企业双向负责制,实施总会计师向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年度述职制度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四)向指挥部委派财务总监。

制定出台指挥部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财务总监在指挥部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等方面的财务监管行为。

财务总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委派。

建立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分析指挥部财务状况和资产情况,对重大经济事项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要及时专题上报。

(五)深化投融资企业管控体系建设。

投融资企业应设立对董事会直接负责的内审机构,并建立内审机构与监事会组织的工作联动机制。

推行向重要子企业委派财会机构负责人(大型子企业可委派总会计师)制度,建立财会机构负责人对母公司和子企业双向负责制。

建立投融资企业监事会对重要子企业的延伸检查制度。

投融资企业应建立子企业国有股权代表委派制度、工作制度和履职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对国有股权代表履职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疏于对子企业监督的国有股权代表实行内部问责。

二、突出财务监管重点,强化重大事项监管,确保健康规范持续发展
(六)严控工程成本。

投融资企业和重大工程建设指挥部应对我市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及其他货物、服务,一律依法招标;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其中属于协议供货的产品一律实行网上竞价采购;任何企业和指挥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或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和政府采购。

对低于规模标准或未纳入招标范围等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工程项目,投融资企业和指挥部应参照招标管理规范做法组织招标。

推行重大工程项目“双院审核制”,优化工程设计,降低工程成本。

加强工程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严格工程款支付程序。

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概算预审、过程跟踪、决算审计,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七)加强资金管理。

投融资企业和重大工程建设指挥部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管控制度,通过财务信息系统实时跟踪、监督与控制本部及下属单位资金流动,保证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综合利用投融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内部资金,科学调剂资金余缺,提高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明确划分投融资企业决策项目自有负债与政府决策公益性项目负债,加强对债务规模、偿债能力、资金使用情况的全面评估和动态跟踪,建立相应的偿债机制,实现项目资金平衡。

(八)严控非主业投资。

投融资企业的投资须符合我市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

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融资能力相匹配。

投融资企业公益性投资、市外境外投资、单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投资须经市政府批准,新增公益性项目在立项时应有配套的资金平衡措施。

非主业、非控股投资须按规定程序经市国资监管机构核准。

主业范围内的经营性投资由企业自主决策。

禁止投融资企业新设或参控股房地产企业。

对已设立或控股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合力度,逐步从一般性商品房开发领域退出。

对已参股房地产企业的,应按照市国资监管机构的要求限期退出全部股权。

(九)严控高风险业务。

禁止投融资企业以非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等高风险业务。

投融资企业用自有资金从事高风险业务的,须确定专门机构负责高风险业务的财务监管,经董事会决策,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并按国家规定规范运作。

投融资企业应对子企业高风险业务实行直接监管和实时监控,通过内部审计等方式对高风险业务定期开展检查。

投融资企业要严格执行市国资监管机构有关担保管理的规定,禁止为无产权关系单位提供担保。

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须按参股比例确定担保上限,并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充足、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三、明确财务监管责任,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确保财务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十)强化政府职能监督。

财政部门应建立资本金补充长效机制,严控投融资企业和指挥部整体资产负债率水平,切实降低财务风险。

开展会计信息质量和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专项检查,促进投融资企业和指挥部不断夯实会计基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国资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投融资企业投资、担保、捐赠、招标、资金拆借、资产交易、损失核销、资金流动、成本费用等重大事项监管,加大监事会检查力度,强化财务决算审计和经营绩效考评工作,促进投融资企业安全运营和规范运作。

审计部门应对投融资企业和重大工程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重大工程项目开展全程跟踪审计。

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投融资企业和指挥部履行职责、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十一)明确财务监管职责。

监事会应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投融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等情况开展检查,对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向市国资监管机构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总会计师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对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等方面进行监管,并及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监管工作。

财务总监对指挥部的资金使用、重大经济事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
预算编制与执行等方面进行监督,确保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内审机构负责对投融资企业所属子企业的财务收支、工程项目、经营绩效、内控制度的建立实施等方面开展审计监督,对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财会机构负责人负责派驻企业日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大额资金流动的审核,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负责,定期向投融资企业报告财务监管情况。

(十二)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科学的投融资企业和指挥部财务监管考核奖惩制度和严格的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实施区别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总会计师工作业绩专门考核办法,将投融资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成本控制纳入总会计师考核体系。

定期对投融资企业监事会、总会计师、内审机构、财会机构负责人和指挥部财务总监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调整财务监管人员的主要依据。

对未能正确履行财务监管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关财务监管人员,禁止其在投融资企业和指挥部继续从事财务监管工作。

对严重失职导致我市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投融资企业和指挥部主要负责人,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并对履行财务监管职责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出台相应制度和实施细则。

区县属国有投融资企业和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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