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系统窗口服务单位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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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系统窗口服务单位
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政
【发文字号】内民政办[2014]8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03.05
【实施日期】2014.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系统窗口服务单位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民政办〔2014〕80号)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
为提高民政系统窗口服务单位的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窗口服务单位强化履职尽责的若干意见》(内政办发[2014]1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民政系统窗口服务单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一)不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民政窗口服务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大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重大民生及社会关注的热点信息的公开
力度。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窗口服务单位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二)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有条件的民政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设立专业服务大厅或完善网上办事功能,各盟市、旗县民政部门要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苏木乡镇(街道)建立便民服务大厅,嘎查村(社区)建立公共服务站或便民代办点。

推动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向基层延伸,逐步建成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服务体系。

(三)全面推行集中审批和服务模式。

各级民政窗口服务单位要根据规范行政职权有关要求认真制定职权目录,内容包括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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