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基建招标采购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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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基建招标采购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招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基建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医院基建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性价比法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医院基建招标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效益、工程质量和安全等要求。
第五条医院基建招标采购活动由医院基建部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招标采购准备
第六条医院基建项目在立项阶段,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预计完成时间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医院基建项目在预算编制阶段,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招标预算,并报医院财务部门审核。
第八条医院基建项目在招标前,应当编制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评标办法、合同签订等内容,并报医院领导班子审批。
第九条医院基建项目在招标前,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格、评标办法等,并报医院基建部门审批。
第十条医院基建项目在招标前,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确保投标人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和信誉。
第三章招标采购实施
第十一条医院基建项目招标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非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二条医院基建项目招标采购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
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三条医院基建项目招标采购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合理设置投标资格条件,不得设定与项目无关的投标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四条医院基建项目招标采购应当组织开标会议,公开评审过程,确保评审公正、公平。
第十五条医院基建项目招标采购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法或者性价比法等评标办法,
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出中标人。
第十六条医院基建项目招标采购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
第四章招标采购监督
第十七条医院基建招标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医院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确
保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医院基建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医院基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