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监会关于同意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开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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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监会关于同意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虹
口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1.04
•【字号】沪银监复[2011]793号
•【施行日期】2011.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上海银监会关于同意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
行开业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1〕793号)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你行上海虹口支行的开业申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监会令2006年第6号)和《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开业,其中文名称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英文名称为“The Bank of East Asia (China)Limited Shanghai Hong Kou Sub-Branch”。

二、核定该支行营运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

三、核准钱旭东该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四、批准该支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29条业务范围内经营由你行授权的全部外汇业务以及人民币业务。

五、核定该支行营业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817号-821号。

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该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起6个月内开业。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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