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019-修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件号:SYAQZD-002-2018
烟台世缘橡胶有限公司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郭立振
审核:季清满
批准:张勇
2018-12-30修订 2019-01-01实施
烟台世缘橡胶有限公司
发布令
烟台世缘橡胶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危险化学品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鲁安监字【2015】79号、《危险化学品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鲁安监字【2015】79号等标准的要求,规范我公司特殊作业,现对我公司现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发布。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并正式执行。
烟台世缘橡胶有限公司内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须按照本制度要求规范厂区内特殊作业,望公司全体员工务必认真学习领会,明确各自职责,并严格遵照执行。
烟台世缘橡胶有限公司(公章)
总经理:
2019年1月1日
目录
1、目的 (1)
2、适用范围 (1)
3、依据 (1)
4、术语和定义 (1)
5、职责 (3)
6、工作要求 (3)
7、动火作业 (7)
8、受限空间作业 (10)
9、盲板抽堵作业 (15)
10、高处作业 (16)
11、吊装作业 (18)
12、临时用电作业 (20)
13、动土作业 (21)
14、断路作业 (22)
15、特种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和考核规定 (23)
附件A: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25)
附件B: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 (28)
附件C:作业证模板 (30)
动火安全作业证 (30)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31)
高处安全作业证 (32)
吊装安全作业证 (33)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34)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35)
动土安全作业证 (36)
断路安全作业证 (37)
1、目的
为保证生产厂区特殊作业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土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及其他危险性作业的安全管理。
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版)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危险化学品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鲁安监字【2015】79号
《危险化学品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鲁安监字【2015】79号
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 特殊作业
本公司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4.2 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
4.3 易燃易爆场所
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4.4 受限空间
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高1.2米以上垂直围堰且存在有毒有害或窒息性气体的场所。
4.5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身体任意部位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6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4.7高处作业
在距坠落基准面2 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8坠落基准面
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4.9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4.10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 ℃及以上。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
4.11带电高处作业
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4.12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13临时用电
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4.14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15断路作业
在公司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
业。
5、职责
5.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危险性作业的安全负责。
5.2作业人员必须对作业过程安全和本人的作业能力、作业资质负责。
5.3作业地点所在车间部门对作业安全负监督责任。
5.4作业单位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5.5各级作业审核人对作业安全负主要责任。
5.6作业监护人监督执行作业票的各项规定,有阻止或隔级上报违章作业的责任。
6、工作要求
6.1作业许可管理
6.1.1公司厂区内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6.1.2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
6.1.3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的作业行为。
6.1.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应对生产区域内作业人员、车辆及相关作业状况实行有效监督,对其区域内人员的行为和设施安全负责,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区域与生产装置区域交叉时,作业区域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6.1.5进入生产区域人员作业前应清楚各种标识牌所表示的意义,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确认作业现场处于安全状态。
6.1.6安全科、企管部应对进入生产区域作业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作业,并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6.2作业人员管理
6.2.1车间、部门负责人
车间、部门负责人对作业过程负直接管理责任,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
应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本人或指定专人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教育。
6.2.2作业人
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进行危险性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持经过审批许可的相应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作业人接到作业许可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在相关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安全科报告。
若带徒作业时,作业人(师傅)必须在现场监护。
6.2.3监护人
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熟悉作业地点的各类风险和控制措施,清楚相关设备、管线和工艺操作,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
监护人由作业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相关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整个作业现场,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
作业活动监护人员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现场监护,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作业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作业完成后,会同其他有关人员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和其他安全隐患后,在相关作业票“完工验收”栏内签字,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6.2.4化验分析、检测
区域所在部门负责取样,对样品的真实性和样品的代表性负责,并将取样过程拍照存档。
化验分析人员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相关人员应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部位和分析数据并签字,出具《分析报告单》,化验样品保留至作业结束。
取样要有代表性,作业前半小时内取样并填写化验分析结果。
并由作业所在车间相关负责人将《分析报告单》贴附在作业许可证第一联上方位置。
现场监护人采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不定期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测并如实记录,在完工验收后将检测记录存档。
6.2.5车间安全员(指技术员职务以上人员)
施工作业单位和作业点所在车间的安全员(指技术员职务以上人员)应负责对各类作业进行风险分析,负责办理辖区内相关作业证,并检查相关作业规定的执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6.2.6作业的审查批准
各类作业的各级作业审查批准人审批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
审查并明确作业等级、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审查安全作业许可证是否符合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严禁在办公室内审批。
6.3作业现场管理
6.3.1作业时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作业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6.3.2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安全科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6.4作业票的使用要求
6.4.1各种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按照内容填写完整。
6.4.1各相关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作业环节进行控制,履行签字确认程序,不得代签。
6.4.3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在超时前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6.4.4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参与作业和监护的人员。
6.4.5作业完成后,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按照公司制度、相关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完工验收,并在相关作业证上签字确认。
6.4.6各种安全作业许可证保存1年。
6.5注意事项
6.5.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5.2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6.5.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进行如下工作:
a)对设备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b)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c)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d)夜间作业的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e)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6.5.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6.5.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注:职业禁忌证依据GBZ/T 157-2009 。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6.5.6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作业审批手续的相关内容参见附件A。
6.5.7 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区域车间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区域车间。
6.5.8 作业完毕,作业单位和车间应恢复作业时所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
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等。
7动火作业
7.1 作业分级
7.1.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注:按公司划定的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管理。
7.1.2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7.1.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聚合岗位、储罐区)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如:未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反应釜、苯乙烯储罐、管道及计量罐、丁二烯储罐、管道及计量罐等。
7.1.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储罐区、输送管道、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如: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反应釜、苯乙烯储罐、管道及计量罐、丁二烯储罐、管道及计量罐等。
7.2 作业基本要求
7.2.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7.2.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7.2.3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7.2.4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7.2.5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7.2.6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下风向20米范围内和动火点竖直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7.2.7 地下原料输送沿线保护范围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可能威胁到输送管道安全的,应立即停止。
必须施工作业的,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7.2.10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倾倒设施,气瓶不得暴晒。
7.2.11 作业完毕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7.2.12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2.13 特殊作业票和一级作业票最长作业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作业票最长时间不超过72小时。
超过作业时间的作业票无效,应重新办理。
7.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7.3.1 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B)。
7.3.2 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公司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7.3.3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7.3.4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公司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公司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7.3.5 《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
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7.3.6 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
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7.3.7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3.8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7.4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7.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7.4.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7.4.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7.4.3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7.4.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7.4.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7.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7.5.1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7.5.1.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7.5.1.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7.5.1.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7.5.1.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7.5.1.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7.5.2 动火分析
7.5.2.1 公司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
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
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
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7.5.2.2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7.5.2.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7.5.2.4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
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7.5.2.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8受限空间作业
8.1 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具体要求如下:
8.1.1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8.1.2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8.1.3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8.2 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8.2.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8.2.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1 的规定;
8.2.3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同本制度7.5.2条规定。
8.3 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8.3.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8.3.2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
分析确认。
8.4 作业监测要求
8.4.1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8.4.2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8.4.3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8.4.4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8.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8.4.5作业中作业人员应随身佩戴相应的检测仪器,至少每2 h记录一次监测结果,如监测设备发出报警或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的,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再次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8.4.6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8.4.7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8.4.8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8.5 作业防护措施
8.5.1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达不到8.2要求的,应佩戴正压式呼吸器,进入前检测气密性,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8.5.2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达不到8.2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8.5.3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8.5.4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8.5.5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8.5.6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8.5.7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8.6 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
8.6.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