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监测考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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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监
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布部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5
【实施日期】2013.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监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农村信用体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州金融办和人行海西中心支行制定的《海西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监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4月25日海西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监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州金融办、人行海西中心支行2013年4月)
为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工作绩效考核机制,促进海西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监测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2〕382号),特制定《海西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监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工作绩效考核机制,促进海西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根据《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2009-2013年海西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规划的通知》(西政办[2010]3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三条为确保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扎实、有效、深入开展,由各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监测考核工作,对下一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涉农金融机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测考核。
第四条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监测考核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辖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目标的管理,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
出解决意见;审议辖区目标管理责任监测考核结果;制定和实施奖惩方案。
第五条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监测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目标管理及各项日常工作;传达和执行监测考核领导小组有关决定;根据监测考核领导小组意见,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办法;协调目标监测考核管理工作;下达和分解辖区年度目标任务;组织考核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监测、汇总辖区各目标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承担监测考核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全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监测考核每年上半年开展一次,由海西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即人民银行海西州中心支行会同州政府办公室、州金融办、州财政局及其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立海西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市、县上年度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各市、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于考核结束后10日内将考核总结及相关数据、资料报海西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西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全州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将考核、评优情况报州政府审定。
第三章监测考核层次与原则
第七条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监测考核管理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上级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对下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实施监测考核,监测考核内容和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层次,各级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对辖区相关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细则实施监测考核;第三层次,政府职能相关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化监测考核办法,对下级单位或部门实施监测考核。
第二、三层次的监测考核,本办法不做统一规定。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制定的监测考核办法细则,须报本级监测考核领导小组和上级单位或部门备案。
第八条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监测考核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原则。
根据年度计划,按照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明确目标责任,实行分级负责、层层落实,逐级监测考核。
(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
严禁弄虚作假,坚持实事求是,按制度办事、规范操作程序,注重实绩实效。
(三)公开公平,奖优罚劣原则。
统一监测考核标准,力求客观公正,奖罚与绩效挂钩。
第四章监测考核内容
第九条各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是否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青海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建立相关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协调机制,各项制度措施是否完善。
“政府推动、人行牵头、涉农金融机构主办、职能部门配合、村委乡镇和农民参与”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是否有序有计划的开展;是否通过落实《青海省农村信用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