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关于教师攻读学位出国进修国内进修访学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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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关于教师攻读学位、出国进修、国内进修访学的
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1月制定;2013年3月25日、12月6日、2014年4月14日、2015年12月16
日党政联席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师攻读学位、出国进修、国内进修访学,支持优秀青年教职工提升学历层次,参照兰州大学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攻读学位
学院支持教职工攻读高一级学位,除具体细则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之外,现做如下补充说明:
1.关于攻读博士学位
(1)学院支持本院中青年教师攻读本专业(外国语言文学,0502)博士学位,如英语语言文学(050201)、日语语言文学(050205),等等。

(2)学院同意本院教师攻读与本专业同属高等教育“文学”(05)学科的其他两类文学博士学位,即中国语言文学(0501)、新闻传播学(0503)。

(3)学院不再受理本院教师攻读上述专业以外学科博士学位,但尊重教师的个人意愿,同意其按照学校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离职攻读学位。

(4)攻读学位期间,学院同意教师用一年半时间在外学习,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累计使用,剩余期限内必须完成学院年度规定的教学任务。

2.关于攻读硕士学位
(1)学院支持中青年教师攻读院内本专业硕士学位,对学院尚无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日语、德语、法语等专业,学院支持中青年教师报考校内与本专业同属高等教育“文学”(05)学科的其他两类文学
硕士学位,即中国语言文学(0501)、新闻传播学(0503)。

(2)学院不受理本院教师攻读国内外大学硕士学位,但尊重教师的个人意愿,同意其按照学校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离职攻读学位。

(3)攻读学位期间,学院同意教师用一年半时间在外学习,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累计使用,剩余期限内必须完成学院年度规定的教学任务。

3.教师在职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校工作满3年以上可申报攻读更高一级的学位。

4. 学院将按照学校规定,减免教师攻读学位期间的工作量。

5.攻读学位人员学成后,均须在校实际服务满5年,如先后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服务期限累积计算。

6.如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或辞职者,须向学校交回在读期间学校支付或减免的相关费用,并缴纳服务期未满补偿金。

7.教师在本院攻读学位期间不得担任本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外语课。

8.未办理在职攻读学位批准手续的教职工,一俟录取后学院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二、关于出国进修
1.申请出国进修的教师应在出国前两年向本系、部、所呈交书面申请。

2.各系、部、所根据本部门学科建设需要,结合教师个人申请,对申请出国进修的教师进行依次推荐,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推荐第二年出国进修的教师名单上报学院办公室。

3.学院于每年年底前确定第二年出国进修教师的推荐顺序。

4.出国进修人员回院工作后,须在校实际服务满3年后方可申请攻读国内大学本专业博士学位(报考本校硕、博士研究生者须在学院工作满2年后【至申请之日】)、调离或辞职。

欲自费攻读国外大学学位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如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或辞职者,须向学校交回在读期间学校支付或减免的相关费用,并缴纳服务期未满补偿金。

三、关于国内进修访学
1.申请国内进修访学的教师应提前一年向本系、部、所呈交书面申请。

2.各系、部、所根据本部门学科建设需要,结合教师个人申请,对申请国内进修访学的教师进行依次推荐,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将推荐第二年国内进修访学的教师名单上报学院办公室。

3.学院于每年年底前确定国内进修访学教师的推荐顺序。

4.国内进修访学人员回院后,须在校实际服务满3年后方可申请攻读国内大学本专业博士学位(报考本校硕、博士研究生者须在学院至少工作两年后【至申请之日】)、调离或辞职。

欲自费攻读国外大学学位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如服务期未满坚持申请调离或辞职者,须向学校交回在读期间学校支付或减免的相关费用,并缴纳服务期未满补偿金。

四、申请国内外进修、攻读学位条件
1.有职业操守,爱岗敬业。

2.服从学院和所在系、部、所工作安排,认真负责,每年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内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3.近两年内无投诉记录,在教务处无不良教学记录。

4.凡申请国内外进修、攻读学位的教师须在两次国内外进修或攻读学位之间至少在学院工作满3年【至申请之日】;如已进修(1年)、攻读硕士学位,须累积工作满6年【至申请之日】后方可申请再度进修(1年)或攻读博士学位;如已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须累积工作满6年【至申请之日】后方可申请进修(1年)或从事博士后研究。

报考本校博士研究生的教师须在学院工作满2年【至申请之日】。

5.凡公费、公派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在学院工作5年以上才
能再次申请公费、公派出国留学。

6.已获批但因各种原因未参加进修者,五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其他
1.如本办法与学校有关规定抵触,以学校规定为准。

2.本办法自2014年4月14日起执行,学院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院办公室。

附件:
1.兰州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外出学习(进修)协议书
2.兰州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外出学习、进修回院登记表
外国语学院教师外出学习(进修)协议书
甲方:兰州大学外国语学院(盖章)
乙方:
近年来,随着学校总体形势日益改善,外国语学院外出学习(赴国内外进修及攻读学位)的教师人数日益增加,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外出学习教师的相关管理工作,我院特制定本协议。

兰州大学外国语学院(以下简称甲方)与外国语学院外出学习教师(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一、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外出学习(进修),乙方接受甲方的派遣。

二、甲方派遣乙方以身份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到国大学学习(进修)。

乙方学习(进修)内容为,乙方需要达到的目标
为。

三、乙方在外进修期间学习及生活费用由承担。

四、乙方学习结束应按期返校,并在返校后一个星期内向甲方报到,返校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学习总结报告。

乙方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返校,需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期申请,获得甲方许可后方可继续学习,因延期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

五、乙方学习结束返校后应至少在校服务五年,乙返校后在校服务五年的期间内辞职或以其他方式脱离兰州大学的,视为违约。

乙方应退还在外出学习(进修)期间兰州大学支付给乙方的所有基本工资及生活费,并缴纳违约金人民币元整。

六、按照按劳付酬的原则,乙方在外出学习期间的工资和津贴待遇将参考学校相关政策,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核发。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兰州大学外国语学院(盖章)乙方
学院负责人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外国语学院教师外出学习、进修回院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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