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风险暴露单位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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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风险暴露单位计算公式
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要求计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
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
一、基础资产风险暴露
(一)基础资产风险暴露交易对手的确定
1.商业银行应使用穿透方法,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并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
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基础资产,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
2.商业银行能够证明确实无法识别基础资产并且不存在监管套
利行为的,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于所有投资金额不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商业银行应设置唯一的匿名客户,并将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所有产品的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匿名客户。
对于单个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将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
(二)基础资产风险暴露的计算
1.对于不使用穿透方法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暴露为投资该产品的名义金额。
2.对于使用穿透方法且所有投资者处于同一等级的资产管理产
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
是商业银行在该产品中持有的份额比例。
是该产品中该项基础资产的账面价值。
3.对于使用穿透方法且投资者之间优先级不同的资产管理产品
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对基础资产风险暴露的计算基于该产品中的每一个层级,且假设基础资产的全部损失由单一层级中的投资者按比例分担。
二、附加风险暴露
对于商业银行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其发起人、管理人、流动性提供者、信用保护提供者等主体的违约行为可能对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由此产生的风险暴露称为附加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应将上述主体分别作为交易对手,分别计算相应的附加风险暴露,并计入该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
附加风险暴露按照投资该项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名义金额计算。
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发起人或管理人与基础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可以不计算其附加风险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