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法规与幼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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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法规与幼小衔接
摘要:幼小衔接指的是幼儿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
处于幼儿园与小学阶段的学童具有不尽相同的身心发展特征,解决好幼儿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问题,对于促进人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教育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幼小衔接教育改革
在《儿童权利宣言》中有如下要求:
“儿童的最大利益应成为对儿童的教育和指导负有责任的人的指导原则;儿童的父母首先负有责任。
”(原则七)
“儿童在一切情况下均应属于首先受到保护和救济之列。
”(原则八)“身心或所处社会地位不正常的儿童,应根据特殊情况的需要给予特别的治疗、教育和照料。
”(原则五)
该宣言首次在国际范围内宣布了儿童最大益原则。
从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成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国际性指导原则。
将儿童权利保护和最大利益原则推向新阶段的是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的制定和通过是“儿童最大利”在成为一项国际普遍承认的原则的过程里的里程碑。
《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开宗明义:“为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18岁。
”
所谓幼小衔接,此工作是我国基础教育研究一直关注的一个热门问题,
也是关系到幼儿终身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一直是幼教工作者和家长关注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在总则和组织与实施中强调要注意幼儿园与小学教育的衔接。
近几年来调查表明,幼儿社会适应性发展表现不良,在幼儿园和小学都存在着不同程度儿童社会适应问题,尤其是幼儿在初进入小学后表现更为明显。
在我国,从幼儿园大班进入小学一年级,跨越了学前和学龄两个学段。
幼儿园与小学这两者大都分属于不同的教育结构,并且一直把幼儿园与小学看作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教育阶段,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教养目的和任务。
由于不同的目的与内容以及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儿童从幼儿园进入小学时会有一定的坡度,这就会影响到幼儿的顺利过渡。
从儿童身心发展看,两个学段既存在连续性,又具有相对独立的阶段性,因此在这一个过渡期,儿童身心会发生一些质变,这样就出现了幼小衔接的问题。
为促成幼儿的顺利过渡,要求做好幼小衔接。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幼小衔接问题便受到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并作为世界教育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但是时至今日,幼小衔接仍然是一个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孩子不能很好适应小学生活、学习的现象有增无减。
为什么幼小衔接工作开展了这么多年还没有能很好的解决问题呢?这需要我们作更深层次的思考。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指出:“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
”
幼儿园教育不仅是小学等学校教育的奠基阶段,也是终身教育的奠基
阶段。
因此,幼儿教育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它有自身的意义与价值。
它与小学阶段是不同的,但是其过渡要建立在整个幼儿阶段的正确发展基础上。
孩子能够较好地适应小学生活。
是建立在整个幼儿阶段的良好教育基础之上的。
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于1990----1994年合作进行了“幼儿园与小学衔接的研究”,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基础上指出幼小衔接的过渡期在儿童入学前半年和入学后最初半年。
在这期间,幼儿园、小学及家庭应以“在过渡中促发展,在发展中求适应”为指导思想,围绕“学习适应能力(语言、数学能力)、社会适应能力(规则意识和执行规则的能力,任务意识和执行任务的能力,学习、生活的独立性和主动性,人际交往的能力)”这一核心,为儿童做一般的和特殊的两个方面连续的准备,以帮助儿童实现两个不同教育阶段的顺利过渡。
这里指出的衔接是全面的,不仅有知识、技能,还有情感、态度、能力方面;不仅有语言、数学能力,还有规则意识、任务意识、社会交往等社会能力。
所以,全面地看待幼小衔接工作,既要考虑到微观的幼小衔接,也要考虑到宏观的幼小衔接;既要考虑到认知内容的衔接,更要考虑到身体的、情感的、态度的、社会的等内容的衔接。
儿童的发展既是阶段性的,又是连续性的,一个孩子决不是在跨入小学的那一天,突然失去幼儿的特点。
发展的连续性规律决定了在衔接时间,幼儿园和小学两阶段的特点同时并存,且相互交叉。
幼儿阶段的特点逐渐减弱,小学阶段的特点逐渐增强。
为适应儿童在此时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促进其健康成长,幼儿园和小学都要是适合儿童发展的教育,即不能一味地要求儿童适应小学生活,而
要强调让教育适应儿童的发展。
另外,遵循适当教育原则,可能存在一些危险,但仍有必要让幼儿从中学习如何识别危险、避免危险。
而且,教师享有一部分职务行为免责权,要学会利用这部分免责权为自己抗辩,即在组织教育活动中,教师只要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且对可以预测的危险进行防范,对于因无法预测的情形发生可能致使幼儿伤害的事件,教师应当免责;但是,教师应当预测到相应的活动不会威胁到幼儿的生命,不得对其造成严重伤害。
此外,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或是其他的方式,对受伤害的幼儿进行救助。
即使因此而进入诉讼程序,也可以行使相应的抗辩权。
幼儿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标胶标准,保证保教质量的义务。
(三)维护幼儿、教师及其他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
(四)以适当方式为幼儿监护人了解幼儿发展状况等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并公开收费项目的义务。
(六)依法接受监督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