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制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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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法制建设,提高全体师生的法制意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法制办是学校法制建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学校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事务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学校法制办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
业务指导。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学校法制办的职责如下:
1. 负责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法制意识;
2. 组织开展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普及法律知识;
3. 受理师生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
4. 处理学校内部法律事务,包括合同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劳动争议等;
5. 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6. 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各项活动依法进行;
7. 负责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的联系和沟通;
8.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学校法制办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学校法制办主任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任命。

副主任和工作
人员由主任提名,经校长批准后任命。

第七条学校法制办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熟悉国家法律法规;
2. 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
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4. 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案例分析能力;
5. 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责任心。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八条学校法制办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人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第九条学校法制办工作人员应当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对交办的事项要及时汇报。

第十条学校法制办对师生法律咨询,应当在接到咨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学校法制办对学校内部法律事务,应当在接到工作任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学校法制办对重大法律事务,应当及时向校长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学校法制办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指示、命令,应当立即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对在法制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法制办。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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