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豪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永公(西)行罚决字[2021]03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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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豪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永公(西)行罚决字
[2021]0319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永公(西)行罚决字[2021]03190号
【处罚日期】2021.06.2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朱志豪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1:54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25日晚上,永康市西城街道忆龙旅馆前台工作人员朱志豪将旅馆205房间提供给旅客王某某、张某居住,但是没有按照规定登记王某某、张某的身份信息,于2021年6月26日上午被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朱志豪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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