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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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6.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及时准确上报短缺信息。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公立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短缺药品管理工作。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公立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管理指南(2018年版)》开展本机构短缺药品信息收集分析、评估上报;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及时审核、处置辖区医疗机构上报的短缺信息,一定时间内无法有效协调解决的,要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二、做好应对处置和替代使用。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参照《市卫生健康委等15
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工作规则的通知》(津卫医政〔2020〕333号),积极协调辖区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应对处置药品短缺问题。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参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类分级与替代使用技术指南》,制订完善院内短缺药品管理规范,科学评估、合理选择替代药品,保障临床救治需求。
三、加强药品库存管理。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库存管理,根据医院功能定位,合理设置临床必需急(抢)救药品库存警戒线,及时采购补充,原则上库存不少于3个月的用量。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