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2014年第三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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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2014年第三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情况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12.02
•【字号】沪建管〔2014〕1029号
•【施行日期】2014.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2014年第三季度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巡查情况通报
沪建管〔2014〕1029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建设管理委关于2014年第三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巡查组共抽查黄浦、静安、徐汇、长宁、闸北、虹口、普陀、杨浦、浦东、宝山、闵行、金山等12个区44个在建工程项目,建筑面积408.7444万平方米,涉及建设单位44家、施工总包企业38家、监理企业32家。
本次巡查工作仍然以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主要管理人员法定义务履行及各项行政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贯彻为重点,具体检查现场管理机构设置情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各项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检测等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抽查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状况。
巡查组共签发整改通知单42份,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1份,向项目监管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发行政处罚建议书23份。
二、总体评价
从巡查结果来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单列安全防护措施费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现象较为普遍;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体系尚不完善、管理机构不健全,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未能按规定到岗履职;个别项目在施工中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不善,存在总包单位未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或者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情况;施工现场仍然存在未按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抽取、制作检测试样或漏检的现象;存在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等不规范建筑施工行为。
三、存在问题
(一)建设单位主要问题。
1、有16个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单列安全防护措施费(见附表一)。
2、有16个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费用(见附表二)。
3、个别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施工许可制度以及与监理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况(见附表三)。
(二)项目管理主要问题。
1、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要求,配置管理人员的现象普遍,34个项目的施工(总、分包)单位、4个项目的监理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管理人员配置不足的问题,其中16个项目的施工总包单位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质量管理人员(见附表四)。
2、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到岗履职的情况情况较为普遍,巡查发现有26名注册人员(18名项目经理、8名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见附表五)。
(三)安全生产主要问题
1、巡查发现,有12个工地,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
未安排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监管(见附表六)。
2、巡查发现,个别施工专项方案流于形式,对方案的编审、交底、验收未形成有效、闭合的管理。
类似现象有:未按要求编制、报审施工专项方案;未按要求审查方案;未按专家意见修改方案及未按专项方案实施。
如海东海商业广场项目,总包单位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支撑拆除未按专项方案实施。
(四)工程质量主要问题
巡查发现,有10个施工项目存在未按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见附表七)。
(五)劳务用工主要问题
1、巡查发现,有14个分包工程合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见附表八)。
2、劳务分包企业、用工单位责任不落实,劳务分包企业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到岗率低,未按规定对劳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未按规定对进场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及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劳务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现象较普遍。
3、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普遍。
类似问题在起重作业、模板支撑作业中尤为突出。
四、问题处理情况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及相关要求,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未单列安全防护措施费,违反施工许可制度的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项目监管的区(县)建设交通委,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未安排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监管,未按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分包工程合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项目监管的区(县)建设交通委,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项目参建各方应贯彻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全面落实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理工程师质量终身责任。
对于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市、区(县)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尽快督促五方主体的法人、项目负责人补签项目负责人授权书、终身责任承诺书。
(二)重点突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履职规定
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
定》(建质〔2014〕123 号)要求,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建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项目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配置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等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
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制
监督检查是工程质量监管最重要的工作手段,也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最重要的工作任务。
各区(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监督抽查等监督检查制度,积极创新监督检查方式,重点采取随机检查、飞行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真正达到检查的目的。
对于那些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多发的企业和项目,要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加大执法力度,既要查实体质量,更要查质量安全行为。
对存在问题,除了做到有调查、有处理外,还应针对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负责人开展行政约谈。
(四)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
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的配置和管理,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实施监督管理。
特此通报。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