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休克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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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休克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了规范电休克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电休克治疗技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此项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电休克治疗包括抽搐性电休克和无抽搐性电休克治疗技术。
抽搐性电休克治疗,指给予一定量的电流通过大脑,引起病人意识丧失,而出现类癫痫样的痉挛发作,而达到治疗目的。
无抽搐性电休克治疗,指在通电之前,在麻醉医师的配合之下,给予麻醉剂和肌肉松弛剂,治疗过程中病人不发生抽搐,而取得同样效果。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电休克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精神科等与电休克治疗相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电休克治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开展电休克治疗的医疗机构设备、设施及基本要求
1、能够满足电休克治疗临床工作要求的电休克治疗室应包括准备室、治疗室、醒复观察室,室内要求配置空调,有各种相应的治疗仪器以及应急救治药品和设备。
2、具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电休克治疗设备和仪器。
3、有空气和仪器消毒灭菌设施和医院感染管理系统。
(四)有至少2名具备电休克治疗(和/或无抽搐电休克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2名具备电休克治疗(和/或无抽搐电休克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护师,有经过电休克治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电休克治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无抽搐性电休克治疗,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有至少2名具备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
2、二级以上医院,开展精神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精神科病房实际开放床位数不少于60张,每年完成各类电休克治疗操作不少于500人次。
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3、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4、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麻醉科诊疗科目。
5、具备满足实施全身麻醉手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电休克治疗医师2名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地点为申请医院。
2、有5年以上精神科诊疗工作经验,至少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无抽搐性电休克治疗医师要求经过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麻醉医师
1、开展无抽搐电休克治疗技术,有至少2名具备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
2、有5年以上麻醉科诊疗工作经验,至少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且了解无抽搐电休克治疗过程。
(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电休克治疗技术相关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精神科疾病的诊疗规范、电休克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治疗指南,严格掌握治疗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实施电休克治疗操作必须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电休克专业设备、耗材及药品,严格执行《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三)电休克治疗由具有精神科技术操作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
操作者由具有电休克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
电休克治疗前,治疗医师应对床位医师提供的病历资料进行复核,并确定治疗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
治疗后须制定与落实合理的延续治疗与管理方案。
(四)实施电休克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治疗目的、治疗风险、治疗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加强电休克治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电休克治疗记录单、无抽搐电休克治疗麻醉记录单、电休克治疗总结单,建立治疗后随访等相关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记录。
(六)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电休克治疗情况进行的技术检查,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治疗后病人管理、治疗和麻醉记录单记录质量、随访情况等。
(七)医师实施电休克治疗,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按规定及时填写、签署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八)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九)其他管理要求:
1、建立电休克治疗操作和麻醉、急救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2、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电休克治疗操作器材。
3、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电休克治疗操作的医师应当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认定。
培训基地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精神病专科医院。
2、具备无抽搐电休克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完成各类电休克治疗操作4000人次以上,其中无抽搐电休克治疗操作不少于3000人次。
3、有至少3名具备无抽搐电休克治疗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指导医师不少于2名。
4、有与开展电休克治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举办过全国性的与电休克治疗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近5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电休克治疗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二)对培训医师的要求。
1、拟从事抽搐性电休克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200人次电休克治疗,并经考核合格。
2、拟从事无抽搐性电休克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400人次电休克治疗,并经考核合格。
3、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学员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对患者治疗前评估、电休克治疗操作和过程记录、治疗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治疗后随访,电休克治疗效果总结等。
4、在境外接受电休克治疗技术培训3个月以上,完成规定病例数的医师,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基地考试,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三)培训基地的其他要求。
1、使用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
3、培训结束后,逐一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五、其他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以下条件的医师,可以不需经过培训和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电休克治疗工作。
1、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近三年每年独立完成抽搐性电休克治疗不少于100人次。
3、拟从事无抽搐电休克治疗操作的医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三级医院从事电休克治疗工作3年以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近三年每年独立完成无抽搐电休克治疗不少于500人次。
3、治疗适应证、治疗成功率、治疗后并发症发生率和治疗死亡率等治疗质量相关指标符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要求,近5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电休克治疗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