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
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3.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我区境内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塑像、烈士墓等设施。

二、区民政局负责全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

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四、烈士纪念设施是安葬和纪念烈士的专门场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五、烈士陵园内,烈士墓建设由区民政局统一负责。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
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六、烈士纪念设施内严禁烧纸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放置可能造成烈士纪念设施毁坏和污损的物品。

车辆按要求停放在指定地点,人员要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七、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做好花草树木的日常养护管理,保持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环境优美。

八、定期组织烈士纪念设施维护管理人员学习消防知识和有关规章制度。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处理各种突发情况。

遇有盗窃、火灾等重大事件,应当立即报警,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九、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开展烈士纪念活动要体现褒扬烈士的主题,体现时代精神,尊重中华民族的传统习惯。

十、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群众祭扫的接待服务保障工作。

十一、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做好辖区内烈士纪念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周边环境和社会秩序综合治理,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烈士纪念设施周边50米范围的可燃物清理等工作。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房山区烈士纪念设施名录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0日附件
房山区烈士纪念设施名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