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09]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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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
知
正文: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冀建科〔2009〕32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现对县(市、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工作
(一)各县(市)、远离设区市主城区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纳入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二)各地要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求,明确建设(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在执行节能标准中的责任,并加强其执行节能标准过程的监管。
要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节能信息。
(三)民用建筑施工过程中,各地要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求,做好节能分部验收。
对使用的材料、设备要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四)对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民用建筑,应责令改正;并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积极推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新建建筑中的应用
要贯彻落实好省建设厅《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民用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冀建质〔2008〕611号)的要求,对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全部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新建民用建筑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积极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要求,把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纳入建设管理环节,加大工作力度。
已经完成“禁实”目标的,要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并向乡镇、村延伸、向“禁粘”发展。
尚未完成中提出的“禁实”目标的县(市、区),应制定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到2010年底前完成“禁实”任务。
四、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领导
(一)各县(市)、远离设区市主城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要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组织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切实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到位。
(二)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建筑节能和“禁实”工作指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所属县(市)、区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和“禁实”检查情况于今年10月底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处和省粉煤灰综合利用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住房与建设厅将在年底前对县(市、区)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和“禁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对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和“禁实”较好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对执行节能标准或“禁实”不到位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
二○○九年六月九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