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诊所式法律教育视野下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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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诊所式法律教育视野下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的新思

摘要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应侧重实践性而不是学术性,重点考察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实践能力。

为了恢复其应然功能,必须实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

法律诊所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该课程的结课作业可以作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

为此,应重视、规范并保障法律诊所课程。

关键词法律诊所毕业论文改革
关于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存废之争,在社会上已经持续了很多年而至今没有形成定论。

今年5月份,网上流传的一组相关调查数据更是赚足了眼球。

调查显示:超过90%的本科生用不足30天完成毕业论文,其中47%的学生甚至只用了不足10天;在受访的44名本科生中,有53%认为没必要写毕业论文。

由此可见,学生对毕业论文的认识和投入都是不容乐观的。

法学专业也不例外。

近两年,作为法学院教师,笔者指导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并参与答辩,也常常感到无论是学生还是老师都越来越不重视毕业论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

对此,本文仅以法学专业为例,结合法律诊所教育模式,谈谈当前形势下法学本科论文改革的一些看法。

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赞成废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因为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其目的在于培养具有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而不仅仅是培养具有法律意识的守法公民。

这就要求法学本科生在毕业之后能够熟练运用法律通过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争议问题。

不掌握基本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就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法科毕业生
和法律人才。

毕业论文恰恰能够达到检验学生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
能的目的。

在不废除毕业论文的大前提下,笔者认为,很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
文的选题指导思路和评价机制偏离国家对本科生或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要求,需要改革。

根据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科生
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是:“(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
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
步能力”。

①不要求本科生达到硕士或博士的学术水平,即“对所研究地
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②或“做出创造性的成果”③。

换言之,本科毕业
论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而不是学术科研
能力。

因此,我们不能用见解独到或创新性来衡量一篇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也不能要求学生去解决一个学术或理论问题。

对此,可能有人要问,
不具有独到的见解或创新性,不解决学术问题,还能称之为论文吗?当然能,论文包括学术论文和非学术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就是非学术论文,硕
士论文或博士论文就应该是学术论文。

就法学论文而言,有法律适用方面的论文,也有立法完善方面的论文。

前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属于解释论范畴;后者主要研
究现行法律规范的弊端和修正,属于立法论范畴。

在毕业论文选题时,大
多数学生喜欢选择后者,老师也乐见其成。

这在以前很正常,因为以前我
国的立法空白和漏洞太多,已有立法也往往存在诸多弊端,著文献策实属
学者分内之事。

但目前,我国各项法律已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在此前提下,如果还一味指导学生选择立法论方面的题目,就难免失之于
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更为严重的是,此类选题侧重于学术研究,偏离
本科生的培养目标,还是更多地选择解释论方面的题目为宜,这才是法律学习的基础。

在笔者参与的答辩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某论文提出的立法建议早已成为生效法律或者对刚刚出台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议。

这都是非常滑稽可笑的事情。

在评价机制方面,从毕业论文的写作到答辩,一共有三个环节:指导教师意见、评阅教师意见以及答辩委员会意见。

无论任何环节,一般高校都要求对论文的学术性或创新性进行评价。

这种评价标准实际上是学术论文的评价标准。

用此标准评价本科毕业论文是不适当的,因为本科毕业论文不是学术论文,我国《学位条例》也不要求本科毕业论文具有学术性。

笔者在参加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时,尽量回避对其进行学术性评价,但大多数老师仍然习惯与此,而没有认识到国家本科毕业论文的根本要求在于解决现实问题而非学术问题。

总之,只要准确理解国家对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要求,我们就可以得出本科毕业论文不必具有学术性而应侧重实践性或应用性的结论。

因此,必须改变我国目前针对本科毕业论文的错误做法,恢复其应然功能。

二、将法律诊所课程作业作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
为了矫正本科毕业论文对学术性的盲目追求以恢复应然功能,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势在必行。

就法学专业而言,笔者主张实行本科毕业论文形式的多样化,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法学本科毕业实践的重要环节,将法律诊所课程的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之一。

凡是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并顺利通过考察的本科学生,即视为通过了本科毕业论文答辩。

之所以如此主张,其原因在于法律诊所课程完全具备本科毕业论文的功能和形式。

法律诊所,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或临床法律教育,是对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之做法的借鉴,于二十世纪中叶发端于美国法学院,后风靡两大法系,而成为其法学院的主要课程之一。

2000年之后,被引入中国法律教育体系,并被全国各大主要法学院所接受,面向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

法律诊所课程包括课堂讲授和案件处理两大部分,④其突出特色在于无论是课堂讲授还是案件处理都立足于真实的案例,并且都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亲自处理或代理的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案例。

因此,法律诊所课程与传统法律课程有着根本的区别,它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中心,以实践为中心,一改传统课程的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的灌输式授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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