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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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义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之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
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
卡的。

按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量刑处罚
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更多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标准和案例请参考智豪刑事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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