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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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加入WTO标志着我国正逐步融入全球化,这对我国生活的各个方面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也势必对我国税收制度建设产生影响。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与我国加入WTO,遵从和适用WTO规则,进一步扩大开放,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与、严谨、简明、规范、权威的化税收法律制度的要求,尚存在一定差距。

已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进入WTO后中国从经济全球化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中国必须为满足WTO的基本原则而承担一部分机会成本。

调整现行的税收政策以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的要求是我国必须的选择,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带来的影响都将是难以估量的。

同时,在高度国际化、复杂化和多变性的社会经济环境中,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和改革,以适应的总体要求。

本文通过WTO对税收法律制度完善的客观要求及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不适应性,提出了应对WTO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的措施和建议。

,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法律框架,为税收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与我国加入WTO,遵从和适用WTO规则,进一步扩大开放,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与的现代化税收法律制度的要求,尚存在
一定差距。

世贸组织的核心是《WTO协议》,是涵盖范围广泛的法律文本。

从法律角度来看,加入WTO,即意味着参加者可以享有WTO规定的各项权利,也意味着参加者必须履行WTO
规定的各项基本义务和严格遵守各自的“入世”承诺,其本质是契约,WTO协议规定了成员国之间从事贸易的一般原则和共同准则,不但对于规范贸易活动有重要的作用,而且影响甚至制约着我国加入WTO后现行税收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一、WTO对税收法律制度完善的客观要求中国已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进入WTO后中国从经济全球化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中国必须为满足WTO
的基本原则而承担一部分机会成本。

调整现行的税收政策以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的要求是我国必须的选择,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带来的影响都将是难以估量的。

同时,在高度国际化、复杂化和多变性的社会经济环境中,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和改革,以适应发展的总体要求。

税务部门面对的征管对象日趋复杂,对跨国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更加重要,贸易、商务经济活动,对我们都是全新的事物,我们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并参照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在优化税制、简化程序、便于征管、优化服务上深化改革,加大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和依法治税的力度,为我国经济参与国际竞争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WTO协议不但规定
了成员国之间从事贸易的总体规则和要求,而且还规定成员国之间从事贸易的一般原则和共同准则,其中的有些原则和准则不但对于规范贸易活动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影响甚至制约着我国加入WTO后对现行税收法律的修订和调整,这些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根据WTO协议,各国一般不得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

给予某一国的一项优惠,也必须给予其他所有WTO成员国。

这个原则非常重要,因而成为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重点条款。

尽管它在每个协议中的表达和处理略有不同,但它覆盖了WTO所管辖的全部3个主要贸易领域,因而它就成为WTO的第一个基本原则。

(二)国民待遇原则根据WTO协议,各国应该对进口产品(product)和国内产品(product)平等对待,至少是在外国产品(product)进入本国市场以后,这就是著名的国民待遇原则。

它是外国商品与进口国国内商品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三)透明度原则WTO协议规定,缔约方有效实施的有关关税及其他有关税费,有关进口贸易措施的法令、条例和普遍采用的司法判例以及行政决定,缔约方之间签署的贸易协定等都必须公布。

这就是著名的透明度原则。

这一原则最初仅适用于货物贸易,但在1995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延续并扩展到WTO 成立后,其适用范围也扩大到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

为了贯彻上述原则,保证WTO协定得到全面和有效的执行,维护各成员国之间正常的贸易往来,WTO还制定了两个机制,对执行该组织协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制约,这两个机制就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为了保证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的透明度而专门制定的一项制度,是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由于这种各“成员国间相互审议”,一方面使外界能够理解一国的政策和情况,另一方面又为受审议的国家提供了对其在贸易体制中的表现的反馈意见,因而各成员国对此都非常重视。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

它以平等、迅速、有效、双方可接受为原则,以明确定义的规则为基础,强调法律和公平,并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安全和可预见。

WTO成员国同意,如果他们认为其他成员国正在违反贸易规则,他们将使用多边贸易体制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这一,而不是采取单边行动。

这样,争端解决机制就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措施或制度,它对于减少单边行动,保护公平贸易,特别是对于维护弱小国家的利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上述WTO
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机制可以看出,我国加入WTO后,就必须在WTO协定的范围内从事国际间的贸易活动,这对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必将产生极大的冲击和影响,积极应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成为客观必然。

二、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不适应性分析市场经
济是法制经济,加入WTO后,迫切要求政府行为必须是法制、效率、公平、公正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和税收执法得到了不断完善并取得长足进步,但与WTO的规则要求仍有不小的差距。

为了适应《WTO协议》对成员国的要求,落实《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的承诺,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了修改法律的进程,现已修改了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近10部法律;国务院也修订或制定了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法实施条例》等近20件行政法规;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也已清理修改了约2300份相关的法规、文件,并将进一步完善涉外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

但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部分的税法,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实体法部分一直未进行过修改,部分法规已基本不适应WTO游戏规则的要求。

因此,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制已势在必行。

(一)加入WTO后我国税法面临着的重大挑战根据WTO协议,成员国对外国产品(product)进入本国市场后,在税收待遇方面,其税收负担应“不高于”本国产品(product),在税收优惠方面“不低于”本国产品(product)。

而对于外国产品(product)所享有的低于国内产品(product)的税收负担和高于国内产品(product)的税收优惠,我国工在税收行政执法中,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和纳税人的纳税信息知悉权、税收法律法规知情权往往得不到重视;税法宣传往往重形式而轻效果,没有起到应有作用,造成我国的税法
的透明度差,纳税人对税法的了解和掌握程度不够。

另外,各地区为吸引外资竞相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税的“土政策”,不仅使税务部门很难掌握当地的税源情况,而且也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妨碍了税法的透明度。

加入WTO要求所有成员国政府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政策都必须公开透明,要求各成员国通过在报刊上刊登、设立查询点或者通过WTO有关专门委员会等方式,将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使其他成员国政府和贸易经营者加以熟悉;随时随地向WTO各成员国互通与贸易有关的各项税收政策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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