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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刘某、杜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某、杜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XX)龙新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20XX-02-15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农民,住江西省安远县。
因本案于20XX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20XX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辩护人戴永生,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永祥,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杜某,农民,住江西省安远县,因本案于20XX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20XX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丰喜,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XX)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杜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XX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益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戴永生、李永祥,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唐丰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9月29日8时左右,被告人刘某雇请被告人杜某作为驾驶员一同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赣B×××××中型厢式货车,从江西省安远县装载一车重11916千克的烟叶,并在没有烟草部门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将该车烟叶运往福建省漳州市。
当日15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杜某驾驶该车在途经龙岩市新罗区原漳龙高速新祠出口处时被查获。
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别该车烟叶属于晒红烟,并经福建省烟草专卖局确认价值人民币314105.76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杜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刘某、杜某的供述,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杜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人民币314105.7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辩称是货主委托其运输该车烟叶的。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是:一、涉案货物不属于被告人刘某所有,被告人刘某不具有所有权和非法经营交易权;二、被告人刘某系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某对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的未遂。
二、被告人杜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系从犯,应当予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杜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愿意缴纳部分罚金;四、其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良好。
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XX年9月29日8时左右,被告人刘某受雇于他人运输一车烟叶到福建漳州,同时被告人刘某雇请被告人杜某作为驾驶员一同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赣B×××××中型厢式货车,从江西省安远县装载一车重11916千克的烟叶,并在没有烟草部门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将该车烟叶运往福建省漳州市。
当日15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杜某驾驶该车在途经龙岩市新罗区原漳龙高速新祠出口处时被查获。
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别该车烟叶属于晒红烟,并经福建省烟草专卖局确认价值人民币314105.76元。
另查明,案发当天新罗区林业执法大队查获该车辆后,将案件移交新罗区烟草专卖局,该局于20XX年9月30日将两人移送公安机关。
二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能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拒不到案,后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20XX年8月1日,广东公安在东莞市抓
获被告人杜某。
20XX年9月9日,江西安远公安在该县安源小学附近将被告人刘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杜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记录,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记录。
20XX年9月29日,新罗区林业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在漳龙高速新祠出口截获载有无证烟叶的车辆,后移交新罗区烟草专卖局,当时由刘某、杜某驾驶车辆,后由林业执法大队移送新罗区烟草专卖局,该局于20XX年9月30日将两人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当日立案。
20XX年8月1日,广东警方抓获被告人杜某。
20XX年9月9日,江西安远警方在该县安源小学附近将被告人刘某抓获。
2、新罗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相关材料,价值确认书、鉴别结论等、相片,证实20XX年9月29日19时,新罗区烟草专卖局对扣押的车辆检查和过磅,该批烟叶净重为11916千克(地磅单),当事人无法提供运输烟叶的有效证明,遂查扣车辆和烟叶。
上述烟叶经抽样并由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别,上述烟叶为具有卷烟配方使用价值的晒红烟。
3、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调查报告,证实案发
时被告人刘某系涉案货车的车主兼驾驶员,被告人杜某系受雇于被告人刘某的驾驶员。
因货主未向车主刘某提供运输烟叶的合法证明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4、福建省烟草专卖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确认书、全省考验调拨平
均基价,证实涉案烟叶为11916公斤,共计314105.76元。
5、新罗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说明(附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名晾晒烟名录》),证实江西省安远县晒红烟被国家烟草专卖局列入《名晾晒烟名录》内,凡列入该名录的烟叶,属于烟草专卖品,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依法实施专卖管理,故该批晒红烟属于名晾晒烟,按刑法中关于“烟草专卖品”是属于烟叶。
另该局证明,当时在对刘某进行调查时,没有所谓的一名20多岁的人员有对工作人员说该车烟叶是其公司的。
6、江西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案所查获的烟叶,属于晒红烟,为该省安远县“晒红黄烟”的一种,属于被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烟叶。
7、新罗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暂存检查通知书、地榜单,证实福建省烟草鉴别检验抽样单,证实被扣押的烟叶净重为11916千克。
涉案车辆被新罗区烟草专卖局暂存检查。
8、领条、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证实被告人刘某于20XX年10月25日将载烟叶的涉案车辆(车号赣B×××××,所有人为“江西安宁物流有限公司”)领回。
9、销毁审批表及现场照片,证实被查扣的烟叶已销毁。
10、情况说明,证实新罗区烟草专卖局在查处过程中没有被告人刘某所称的一名20多岁高瘦的男子出现。
11、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提供的货主的手机号码,经查询为厦门移动号码,并非江西安远属地,无法查询,多次拨打均为关机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