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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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规定了投资管理的组织架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和投资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三条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坚持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五条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好投资管理的相关职责和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流程,确保投资管理的效果和风险可控。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六条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团队,包括投资经理、研究分析师、交易员等职能人员。
第七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管理团队的职责和权限,划分投资管理的业务范围和管理层级,确保投资管理的有效运作。
第八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的内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投资管理的相关记录和信息的归档工作,保障投资管理的合规和便于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九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交流和沟通渠道,加强团队合作,提高投资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投资决策
第十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明确投资的方向、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的内部审核和审批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市场变化和风险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的组合和比例,确保投资管理的收益和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的内部信息披露机制,做好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内部制度,对投资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投资管理的风险可控。
第十五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监控和预警,及时做出应对措施,有效应对风险事件。
第十六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认真核查投资标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全面评估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确保投资管理的合规和风险可控。
第十七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的内部监控制度,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异常风险,确保投资管理的稳健和安全。
第五章投资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十八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的信息披露和内部沟通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和沟通,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十九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的业绩评价和激励制度,对投资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确保投资管理的效果和激励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和审计制度,对投资管理的合规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投资管理的合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培训和人才发展制度,对投资管理团队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投资管理的专业素养和技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审批,自制定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会所有,落实工作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改,经董事会审批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今后末经董事会批准不得擅自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