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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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安队伍建设,规范保安安全技术审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
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以及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个人
和单位。

第三条保安安全技术审批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范围
第四条保安安全技术审批范围包括:
(一)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二)保安员、保安押运员、保安巡逻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审批;
(三)保安服务项目、服务区域、服务内容的审批;
(四)保安装备、器材的采购、使用审批;
(五)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的资质等级评定;
(六)其他需要审批的保安安全技术事项。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五条保安安全技术审批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五个环节。

第六条申请:
(一)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受理:
(一)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二)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审查:
(一)审批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二)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
(三)审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决定:
(一)审批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对批准的,应当颁发相关证书或者文件;
(三)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条送达:
(一)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
(二)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

第四章审批材料
第十一条保安安全技术审批所需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申请表;
(三)保安员、保安押运员、保安巡逻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申请表;
(四)保安服务项目、服务区域、服务内容申请表;
(五)保安装备、器材采购、使用申请表;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审批时限
第十二条保安安全技术审批时限如下:
(一)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二十个工作日;
(二)培训、考核、发证审批:十个工作日;
(三)服务项目、服务区域、服务内容审批:十五个工作日;
(四)装备、器材采购、使用审批:十个工作日;
(五)资质等级评定:三十个工作日。

第六章审批监督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安全技术审批工作的监督,确保审批工作依法、公开、公正。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批工作责任制,明确审批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审批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批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十六条申请人、被审批对象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撤销
批准。

第十八条审批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审批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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