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业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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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伦理道德
1.光大证券事件
一位姓杜的股民说。

“就跟看焰火表演一样,看的时候很高兴,等灰飞烟灭了,留下的是一地垃圾啊。


最无辜的就数普通的小股民了,“我追了招商银行,已经被套了,现在就担心下周一继续大跌,那就惨了。

”股民老孙这样对记者说。

一位娄姓年轻投资者表示,自己在2009年上市的时候22元便买入光大证券18000股,相当于他的大半身家。

而光大“乌龙指”事件出来之后,使他担心光大会像万国证券当年因327国债期货事件最终造成重大影响那样,自营盘亏损影响使股价出现大幅波动。

实际上,对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究竟是乌龙指式的错误操作还是公司风险套利引发的连锁反应,我们不得而知,至少现在是。

在我国的实践之中,规则往往是“正向清单”,即非允许的均是不得做的或必须报批的;即便是允许的内容,执行者也倾向于等待权威的解释出台后再做执行。

回应中虽未明言,但处处显示出对所面临的规则风险乃至诉讼风险的忌惮。

或许是为了强化这个原则,上交所同时援引了大量境外市场案例进行佐证,他们先讲境外做法,再讲境外做法所依据的规则——从这个细节看来,这是一个年轻
市场的年轻监管者“求之于古”的无奈选择。

另一面是市场投资者从各个角度、以各种方式向监管者提出的期望,同样涉及那些体制机制安排——盘中主动发布提示公告、临时休市、取消交易、前端控制、熔断机制、跨市场套利——也正是上交所感到疑虑的各项安排。

客观讲,普通投资者是否有心有闲了解其所处的市场规则为何、因何而来,尚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更遑论他们对依据规则作出的各种决定的理解。

这些本无需关心,市场若安定无浪,便是晴天。

不过在“光大事件”这里,他们期待的是一个完全的解决方案。

这就涉及到基本的市场伦理:一个好的市场,是能够保证相对多数参与者合法权益的市场。

从这一事件来看,作为券商,一定要看到自身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要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像这次的“乌龙指”事件就是反映了商业道德没有规范层次化和制度化,所以破坏了经济市场上的正常经济秩序。

中国的一个证监会上海的证交所如何强化体制上的管理,那么这已经是成为一个当务之急了,光大事件他很可能是中国证券发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的事件,由这个事件让我们看到了监管方面的一些不足,也看到了一些大的证券公司所存在的问题,所以现在当务之急就是有关方面必须要迅速的拿出一个有公信力的一个答案,这个事件本身也是可以成为一个前车之鉴,未来要防止,其实在国际市场上这样的事件已经是多次发生了,每一次都会造成股市巨大的震荡,中国如何今后再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呢,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2.两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事件背景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据悉,该《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焦点一:明确“网络诽谤”犯罪标准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焦点二: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公诉
❖焦点三:网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可追究寻衅滋事罪
❖焦点四:发布真实信息勒索他人也可认定敲诈勒索罪
❖焦点五:违反规定有偿“删帖”“发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
流言止于立法。

这是大家所希望看到的。

依法治网,是当下净化国内互联网生态的紧迫需要。

前几天,在电视里看到被网络诽谤公出非洲时招“牛郎”的女官员,已是一把年纪,泪眼婆娑地痛述着身心俱伤的感受,不禁暗骂一句“造孽”。

网络诽谤有如软刀子杀人,真正地不见血。

如果网络上总有人无法无天,没有游戏规则,随意伤害别人,那这样的恶魔,就是悬在我们每个人头上的一把刀。

对网络造谣者来说,只要有名利召唤,只要有投机的需要,我们每个人随时都可能沦为他们的牺牲品。

看清了这一点,网友对“两高”出台司法解释的认同,就显得顺理成章。

山东济南一网友称:“支持!减少流言伤害,让那些贪图口舌之快、不负责任的谣言制造者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河南焦作一网友留言:“对网上造谣的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惩,支持依法治网。

”打开这条新闻的评论链接,这样的好评比比皆是。

严格执法,并严守“情节严重”的法律界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直以来,公众都担心对网络造谣者的打击,衍及网络正能量。

那些曾让贪腐官员胆颤心惊的“人肉搜索”,那种网络一围观,腐败官员拉下马的巨大力量,会被遏制了吗?甚至有人担心动辄得咎,哪一个人在网上说话,能保证像新闻发言人般字斟句酌呢?网络的正能量是宝贵的社会正气。

要通过遏制网络上违法犯罪的邪恶力量,让正气得到张扬。

但不能打击邪恶力量的同时,伤害到网络的正气。

因此,坚守“情节严重”这个限度,很重要。

人民日报日前发文中称:“遏制网络活力,同样有违中央精神和时代潮流”,打击网络造谣、网络诽谤,是主动地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一个被网络谣言和诽谤搞乱的舆论场,公众也很难有真正的监督权。

依法治网,就要严格地坚守法律底线,并认真落实司法解释的规定。

解释中称,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依此,不“明知”,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诽谤罪。

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害诽谤他人,也不应以诽谤罪论。

司法解释中包括“5000次点击数”“500次转发数”在内的几条界定,是对惩治网络诽谤给出了司法标准,这有助于限制弹性司法可能造成的不公,也有利于公众坚守法律的“底线”,体现了一种依法治网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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