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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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
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08.19
•【字号】榕价服[2013]36号
•【施行日期】2013.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规
定》的通知
(榕价服〔2013〕3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二手车交易市场: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服〔 2013〕3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新的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标准出台前,我市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暂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 2008〕28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详见附表)。

附件:1、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2、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略)
福州市物价局
2013年8月19日
附件1:
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备注:1、本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最高允许上浮10%,下浮不得超过20%。

2、表格所列车辆类型、排量,一律按机动车行驶证为准;行驶证厂牌型号中2-3位数字客车类代表车身长度;轿车类代表排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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