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研究_魏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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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文献】保险诈骗罪浅析

【论文文献】保险诈骗罪浅析

【论文文献】保险诈骗罪浅析论文范文题目:保险诈骗罪浅析编辑:司马小【内容摘要】保险欺诈行为是伴随着保险商品的产生而产生的~其行为本身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阻碍了保险在商品经济社会发挥其风险保障和融通资金职能作用。

保险诈骗具有主体多元化、隐蔽性较强、犯罪黑数高、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

保险诈骗罪的成因有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的原因~也有保险业管理制度的原因~同时~法律环境的相对不完善也是保险诈骗罪的成因之一。

本文认为:现行《刑法》的规定~已经不能实现对这种状况的有效规制。

同时提出如下立法建议~保险诈骗罪的目的性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保险赔偿金为目的”应在刑法中加以明文规定,对保险诈骗犯罪的行为特征应规定灵活条款,对保险诈骗犯罪应重视罚金刑的适用。

防范保险欺诈的关键在于社会舆论正确导向,社会有关方面协作预防,保险行业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以及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保险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查勘理赔流程以及建立完善保险诈骗罪的司法制度等。

关键词:保险欺诈,保险诈骗罪,犯罪构成,犯罪防范,立法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发展~对稳定企业经营、保障经济发展、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欺诈行为也凸显出来~并且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一。

一、保险诈骗犯罪的法律特征及犯罪构成所谓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同传统的经济诈骗相比~保险诈骗罪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犯罪主体多元化。

保险诈骗不仅涉及自然人~而且涉及法人,单位,。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保险诈骗案往往由法人,单位,实施或参与实施。

,、社会危害的多重性。

保险诈骗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整个社会的财产~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关于对保险欺诈以及防范措施的研究

关于对保险欺诈以及防范措施的研究

关于对保险欺诈以及防范措施的研究作者:延爽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摘要】随着社会对保险业务和保险产品需求量的不断提高,保险业在我国已经迅速崛起,无疑已经成为一种朝阳性产业,但是以欺诈为手段骗取赔款的事件严重影响了保险事业的正常发展。

本文主要研究了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和责任认定,并针对防范保险欺诈提出了应对措施。

【关键词】保险欺诈;表现形式;责任认定;措施由于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时间较短,管理上还缺乏经验,法律制度的建设上还存在漏洞,造成保险欺诈案件迅速提升;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各类赔偿中,至少有30%涉嫌保险欺诈。

所以保险欺诈已成为当前我国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保险欺诈的含义保险欺诈主要是指投保人方面的欺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故意违背诚实原则,隐瞒真实情况,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表现事故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来骗取保险人赔款的违法犯罪行为。

保险欺诈还有保险人或者第三人的欺诈,涉及到保险人的欺诈主要是虚假赔款等;涉及到第三人的主要是冒充保单的所有人进行索赔等。

二、保险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事件的真实情况隐瞒不报,使保险人在错误的意识下承保,而后等待时机骗取保险金,比如已经办好住院手续而后再投保疾病保险。

(二)不具有投保利益投保,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下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合同;或者是保险金额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私自篡改保险金额。

(三)故意制造损失或者意外事故骗取保险金有的企业亏损严重,为获得不法利益故意高额投保,在保险期间故意纵火烧毁财产或者在雨季有意将商品浸湿寻求索赔。

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故意将被保险人杀害谋取保险金。

(四)故意将损失程度扩大,在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不仅不积极的抢救货物减少损失,反而故意将货物破坏的范围扩大,企图骗取更大的保险金额。

有的投保者投的健康险,在住院经过治疗后,身体已经达到离院的条件,但是患者仍然以各种理由不肯出院等。

保险诈骗罪研究

保险诈骗罪研究

保险诈骗罪研究——基于刑事审判一线的调查报告【内容提要】:本文主要立足于保险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现状,详细调研分析保险诈骗罪这一刑法规定是否真正发挥了惩罚诈骗人、维护保险秩序的功能作用。

通过分析发现刑法198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案发率极低,危害后果较大、适用刑罚较轻等,因此得出刑法198条的规定不能有效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维护保险行业秩序的结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深刻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以期有所裨益。

【关键词】:保险诈骗适用比重裁判文书保险事故以下为正文:一、保险诈骗罪的基本概况保险制度在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是现代社会稳定器和减压器。

1自保险制度建立之初,保险欺诈行为对该制度的侵害呈日渐严重趋势。

我国在1995年出台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最早增1王侠:《保险诈骗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载《山东青年》2013年第3期,第170页。

设了保险诈骗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正式把本罪收入新刑法,从而为打击破坏保险秩序的保险诈骗罪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

2为系统的认识保险诈骗罪,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相关知识进行梳理:(一)从保险行为的内容范围进行比较目前世界各国做法不一,主要分为:狭义的保险诈骗罪,3指保险诈骗行为仅限于财产保险诈骗,人寿保险方面的诈骗未作规定,例如德国、荷兰;广义的保险诈骗罪,4是指将保险诈骗罪的成立范围限定在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两个方面,但又从行为手段和诈骗目的进行了限制,例如意大利和奥地利;更广义的保险诈骗罪,指不论是骗取财产保险金还是骗取人寿保险金,依法均应当构成保险诈骗罪,而且就骗取人寿保险金而言,其行为手段不限于伤害自己或他人身体,以故意杀人为手段骗取保险金的,也可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犯罪的侦查方法

保险诈骗犯罪的侦查方法

保险诈骗犯罪的侦查方法\【摘要】现代社会的最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健全完善有序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社会和谐的保障之一。

自开放以来,我国的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保险领域犯罪案件的上升,其中保险诈骗犯罪尤其突出,对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主要从侦查学角度对保险诈骗犯罪中的针对保险标的、保险事故、为犯罪提供条件的三类犯罪行为的侦查方法进行总结。

【关键词】保险诈骗表现形式侦查方法在我国保险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其制度的设计及实施还处于相对落后的初始阶段,各方面的规定都不是很成熟、完善、因而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趁,保险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作为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的主力军,应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保险诈骗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应从侦查学角度加大对此类犯罪侦查方法的研究,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提高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和防控能力。

一、保险诈骗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构成。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财产评估人、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多为本罪的共犯。

同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犯罪的五种行为:(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上述五种行为即为本罪的客观要件。

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也较为特殊,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保险管理制度。

保险诈骗罪研究

保险诈骗罪研究

保险诈骗罪研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魏迎宁发布时间:2010-11-25摘要:自商业保险产生以来,保险欺诈就一直伴随。

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也有增多的趋势。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犯罪,本文从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主观要件、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的常见类型,以及犯罪数额对保险诈骗定罪量刑的影响、保险诈骗罪的犯罪形态、与保险诈骗罪有关的数罪并罚、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等方面,对保险诈骗罪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保险诈骗的具体防范措施。

关键词:保险诈骗,犯罪,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自商业保险产生以来,保险欺诈就一直伴随。

这是因为保险具有“以小博大”的特点,缴纳少量保险费之后,可以获得相当于保险费几十倍、几百倍的赔款。

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也有增多的趋势。

保险欺诈在许多情况下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保险诈骗罪。

遗憾的是,保险公司遭受诈骗后,如能识破,则庆幸避免了损失,如被骗赔了保险金,则主要考虑如何挽回经济损失,往往忽略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诈骗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保险诈骗罪,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进行的诈骗犯罪,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诈骗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是只能发生在商业保险领域的犯罪。

《刑法》第198条,是专门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论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以保险诈骗罪为中心

论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以保险诈骗罪为中心

论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以保险诈骗罪为中心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保险行业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与此保险诈骗罪也呈现出日益猖獗的趋势,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因此,对保险诈骗罪的研究与防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本文旨在以保险诈骗罪为切入点,深入探讨身份犯的间接正犯问题。

文章首先将对身份犯和间接正犯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研究范围。

接着,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揭示保险诈骗罪中身份犯的间接正犯现象,并分析其成因和危害。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探讨如何有效预防和打击保险诈骗罪中的身份犯间接正犯行为,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和建议。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保险诈骗罪的理解,也为打击和预防保险诈骗犯罪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文章还将为完善我国保险法律体系、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身份犯与间接正犯的基本理论身份犯,又称“有身份之人所构成之犯罪”或“有特别身份之犯罪”,是指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身份犯以特定的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身份犯最本质的特征。

这种身份特征可以是犯罪主体本身的某些情况,如年龄、性别、亲属关系、职务等,也可以是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之间的某些关系,如行为人与犯罪对象之间的特定关系。

身份犯的存在,体现了刑法对特殊主体的特殊保护,以及对特殊主体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间接正犯的特点在于,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是借助他人之手实现了自己的犯罪意图。

这种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性,但行为人仍应对此负完全刑事责任。

在身份犯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特定的身份或条件,这使得他们能够以更加隐蔽或高效的方式实施犯罪。

而间接正犯则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行为人通过利用他人实施犯罪,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

保险欺诈案件的调查和打击

保险欺诈案件的调查和打击

保险欺诈案件的调查和打击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欺诈案件层出不穷,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调查和打击保险欺诈案件势在必行。

一、保险欺诈案件的特点保险欺诈案件是指以虚假的理赔申请、意外事故等手段,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金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潜伏性较强:保险欺诈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包括购买保险、理赔申请、协助骗取赔偿等,隐蔽性较高,不易被发现。

2. 盈利性较大:保险欺诈犯罪分子通过这种手段非法获取巨额的赔偿金,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观的经济利益。

3. 社会危害性:保险欺诈案件严重扰乱了保险行业的秩序,不仅给保险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还损害了诚信经营的企业形象,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欺诈案件的调查方式为了有效打击保险欺诈案件,各级保监机构及保险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调查手段和技术手段。

主要方式包括:1. 数据分析: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保险业务数据进行分析挖掘,识别异常案件和潜在欺诈行为。

2. 视频监控:在保险公司门店、理赔现场等重要场所安装摄像头,通过视频监控手段来查证保险欺诈案件。

3. 联合调查:保险公司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充分发挥各方的职能优势,提高调查打击效果。

三、保险欺诈案件的打击措施为了加大对保险欺诈案件的打击力度,保监机构和保险公司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政策。

主要包括:1. 防范与预警: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披露有关保险欺诈案件的信息,提高社会公众的警惕性,增加打击保险欺诈的预防效果。

2. 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查实的保险欺诈案件,保监机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以震慑潜在的犯罪行为。

3. 提高内部管理: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风控体系建设,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员工培训和监督,减少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

四、保险欺诈案件的预防策略除了打击保险欺诈案件,预防是更为重要的一环。

在此基础上,应采取以下几项预防策略:1. 宣传教育:加大对保险欺诈案件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其辨别欺诈行为的能力。

保险诈骗犯罪定性问题研究

保险诈骗犯罪定性问题研究

保险诈骗犯罪定性问题研究作者:林荫茂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刊名:政治与法律英文刊名: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年,卷(期):2002(2)被引用次数:3次1.傅勇平制造保险事故型保险诈骗犯罪研究——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学位论文]20062.张奇辉论保险诈骗罪[学位论文]20073.黄河论保险诈骗的共犯问题[期刊论文]-法学杂志2001,22(2)4.陈航.Chen Hang年龄误保条款与保险诈骗罪认定问题研析——以一起"骗保"疑案引发的民刑法关系为视角[期刊论文]-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5)5.施建祥保险欺诈:从道德和法律的视角分析[会议论文]-20046.王俊彪保险诈骗罪相关立法问题分析[学位论文]20077.彭俊.Peng Jun保险诈骗罪共犯问题新探[期刊论文]-特区经济2008(9)8.刘宪权.Liu Xianquan保险诈骗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期刊论文]-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8(4)9.舒芳论保险诈骗罪的立法完善[期刊论文]-沙棘(教育纵横)2010(11)10.徐祥.XU Xiang保险诈骗犯罪的认定[期刊论文]-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2006,16(4)1.刘宪权保险诈骗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期刊论文]-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4)2.张永红.姜国强保险诈骗罪停止形态研究[期刊论文]-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7(3)3.杨林华保险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学位论文]硕士 2005本文链接:/Periodical_zzyfl200202011.aspx。

魏迎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保险大有可为

魏迎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保险大有可为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SEP 2019如何服务好粤港澳大湾区,对保险行业来讲,很是考验我们的智慧和能力。

中国保险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保费快速增长,实力不断增强,成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但是中国保险的深度和密度还没有达到世界平均水平。

虽然我们已经是保险大国,但还要建设成保险强国,这对于我们来讲是个机遇。

广东是全国最大的保险市场,也是西方商业保险最初登陆中国的地方,自1805年商业保险制度在广东登陆,至今已有200多年。

改革开放之后,广州是继上海之后第二个对外资保险企业开放的城市。

2018年全国保费共3.8万亿元,广东(包括深圳)占全国保费的12%,是中国内地最大的保险市场。

最近这几年广东也开办了粤港两地车保险、跨境航运保险等业务,做了一些探索。

我相信广东保险业有信心、有能力完成这个任务,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保险服务。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保险业的任务有三个层次:(一)服务大湾区建设的保险业务第一个层次,即为服务大湾区建设的保险业务。

比如,大湾区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就要有工程保险,要有货物运输险;大湾区有先进制造业,要有企业财产保险、机器损坏保险等,这些都是传统保险业务,多年来都已经做了,还要继续做好;要有为科技创新服务的保险,比如首套首台设备保险、首批材料保险等;还要有为旅游休闲、居民生活服务的各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这些保险其实是业务的主要部分,将来这些保险的保费还是占大部分。

传统保险业务已经在做的要继续做好,而且还要不断创新。

(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任务第二个层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所提出的金融业的任务。

比如,对香港提出“要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打造‘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融资平台,打造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对澳门提出“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承接中国与葡语国家金融合作服务,探索建设澳门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绿色金融平台,中途金融服务平台”;对广州提出“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绿魏迎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保险大有可为魏迎宁本刊记者魏迎宁,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

经典保险诈骗罪问题的研究.doc

经典保险诈骗罪问题的研究.doc

保险诈骗罪问题的研究专业班级:2009级法学学生姓名陈冕指导教师:高庆年职称:教授摘要: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制度尚不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还不完善,导致保险诈骗活动时而发生,并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保险诈骗成为当前保险业的最大威胁之一。

所以,对保险诈骗罪的研究有助于人们解决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保险诈骗问题,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文章主要研究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然后分析与保险诈骗罪相关的重要问题,如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以及保险诈骗罪的共犯问题等,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相关能加强防范保险诈骗的对策和防范理论。

关键词:保险诈骗;犯罪构成;保险金;犯罪防范;立法完善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problem researchAbstract: Nowadays , our country's insurance industry is still in the initial stage of development. Insurance system is not perfect, at the same tim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not perfect, lead to insurance fraud occurred from time to time and showing a rising trend, insurance fraudas the current insurance industry one of the greatest threats. Therefore, study on the insurance fraud will help people solve their daily faced by the insurance fraud problem, is conducive to improving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This article mainly for insurance fraud with real case, reaserch the compositionof insurance fraud, then analysis and insurance fraud related to important issues, such as the attempted crime occurs,And the insurance fraud complicity in the crime problem.and on the basis of this study related to the strengthening of preventive measures of insurance fraud.Key words: Insurance fraud; Constitutions of crime; Insurance; Crime prevention; Legislative improvement引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发展,对稳定企业经营、保障经济发展、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保险观念已经进入广大老百姓的生活中。

——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 魏迎宁

——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 魏迎宁

——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作者:暂无来源:《金融理财》 2018年第2期非常高兴有机会能够出席2018 年中国金融理财创新与发展论坛暨第八届“金貔貅奖”颁奖盛典。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很多人都在谈理财,理财这个话题其实也越来越热了。

而理财又离不开金融服务,需要金融工具,需要金融机构的服务。

即便是你不直接使用金融工具,比如说通过买房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你也得需要金融机构的服务,比如说贷款、资金划拨、存管等等。

所以,金融机构、金融工具越来越多的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来为人们提供服务。

今天到场的也有若干保险业的人,保险是金融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金融理财的工具,保险是风险管理、风险保障和投资理财相结合的一种产品。

保险要回归本源,就要回归它的风险保障职能。

但是保险的投资理财功能,也是为风险保障服务的,二者应该是有机结合的。

下面我想讲两个观点:第一,金融理财服务需要不断创新。

我们这次论坛的主题就是金融理财创新与发展,的确,金融需要创新。

金融的产品、商业模式都需要不断地创新,而且要更深入地运用信息技术,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等。

这些信息技术的运用,我感觉目前还是处于初步阶段,还是比较浅层次的,主要用于销售与客户之间的沟通,真正用来分析需求、科学定价、深度挖掘市场,这方面还有很大的潜力可挖掘。

所以金融理财服务需要不断地创新。

第二,金融活动一定要注意防范风险。

金融机构的经营存在风险,防范化解风险是金融机构永恒的主题。

对于监管机构来讲,主要责任就是防范化解风险。

对于金融而言,防范风险也是它的主要任务之一。

只有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才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事业才能健康地发展。

在本次会议上,主办方会发布一份《高净值客户金融消费习惯暨中国金融机构理财力白皮书》,我们期待看到白皮书的研究成果。

晚上要揭晓第八届“金貔貅奖”。

什么叫貔貅?貔貅是财富的象征,能够守护财富的、传统上的动物是没有的,而这个奖正是颁发给在金融理财方面有创新精神的机构或者个人。

详解银保产品销售误区——大会主席、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

详解银保产品销售误区——大会主席、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

大会主席、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详解银保产品销售误区近年来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刚性兑付、规避监管等问题。

而资管新规的落地,将使资产管理业务得到规范。

此外,成立资产管理全资子公司,对银行来讲,也是一个很大的机遇。

大会主席、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 魏迎宁|文2019年1月15日,《金融理财》杂志社、易趣传媒联合北京农商银行于北京·京都信苑饭店举办了“2018年度第九届中国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暨‘金貔貅奖’颁奖盛典”。

在会上,大会主席、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作了精彩的致辞。

他指出,近年来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刚性兑付、规避监管等问题。

而资管新规的落地,将使资产管理业务得到规范。

此外,成立资产管理全资子公司,对银行来讲,也是一个很SPOTLIGHT /聚光灯 金融的江湖唯变不破34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大的机遇。

回溯四大资管公司成立初衷经济在发展,社会在发展,科技在发展,社会的需求也在不断地变化,作为金融机构,其责任就是要为实体经济服务,为民生服务,所以,在新的产品、新的商业模式不断出现之时,金融机构也要不断变革,从而适应环境,以求得发展。

那么,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怎么分类呢?按照传统的金融理论,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分类,应该是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好像并没有资产管理这一说法。

特别是早期,不仅没有资产管理这种金融产品,也没有资产管理这样的金融机构。

直到上世纪90年代末,华融、长城、东方、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后,才有“资产管理”。

那么,为什么要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呢?其主要就是收购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大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然后将这些不良资产进行处置,使四大国有银行资本不足,剥离不良资产改制上市,由此成立资产管理公司。

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银行代销保险应由销售型向服务型转变

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银行代销保险应由销售型向服务型转变

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银行代销保险应由销售型向服务型转变银保合作中银行也需要转型。

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 魏迎宁|文11月11日,由易趣财经传媒、《金融理财》杂志社主办的“金貔貅·2020第三届银保合作发展(北京)高峰论坛”在北京拉开帷幕。

此次盛会以“变革与使命”为主题,围绕后疫情时代的银保合作、新形势下银保合作的协同与破局、银保合作线上化的机遇与挑战、银保渠道合作线上化转型等一系列主题进行,旨在搭建一个监管机构、专家学者、银保机构等多角色参与的交流合作平台。

另外,现场还颁发了22项银保渠道大奖。

34S POTLIGHT /聚光灯·银保合作新棋局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在会上,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发表了精彩的讲话,他指出,2019年8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一方面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银保合作面临转型。

就银行而言,这个转型应是从销售型转为服务型,其中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让客户从银行渠道买到信用好、服务好的保险公司发行的保险产品;二是让客户买到性价比比较高,没有陷阱的保险产品;三是让客户买到适合自己需要的保险产品。

银行代销保险的三大优势魏迎宁表示,今年突然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活动、社会生产生活都发生了严重的影响,许多行业损失比较大,这些影响也将是长期的。

而后疫情时代应该是指疫情过去之后的时代,但到目前为止,疫情还没有真正过去,所以后疫情时代还没有到来。

但是疫情发生的影响是长期的,在疫情影响之下银保合作转型的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如今,中国的互联网应用已经渗透到生活的许多方面,比如说移动支付、手机银行、网络购物、快递送餐等等,包括网上的会议、网上办公,这些应用系统在疫情期间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这些互联网应用在没有人群聚集的情况下,满足生产、生活以及工作当中的许多需求。

保险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

保险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

保险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
杨毓显
【期刊名称】《学术探索》
【年(卷),期】2004(000)008
【摘要】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使保险诈骗罪成为金融诈骗犯罪中的重要犯罪之一.应当承认的是,由于这一立法起步较晚,仍然有一些值得深入探讨的难题.主要表现在:对目的性要件的理解、单位主体的并罚、未遂问题、非法定共犯的定罪,都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本文对上述疑难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希望对司法认定有所帮助.
【总页数】6页(P63-68)
【作者】杨毓显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23
【相关文献】
1.保险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 [J], 汤恩婧
2.保险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探究 [J], 古加锦
3.保险诈骗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 [J], 赵运锋;
4.保险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 [J], 赵远
5.保险诈骗罪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J], 李会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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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1998]高检研发第2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1998]高检研发第2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
答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8年11月27日[1998]高检研发第20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的请示》(豫检捕[1998]11号)收悉。

经研究,并经高检院领导同意,答复如下: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束——。

保险诈骗罪主体问题研究

保险诈骗罪主体问题研究

保险诈骗罪主体问题研究
栾峰
【期刊名称】《魅力中国》
【年(卷),期】2012(000)032
【摘要】自从商业保险产生以来,利用保险诈骗的现象也就不断产生保险欺诈的行为在许多情况下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的刑法也规定了保险诈骗罪但遗憾的是关于保险诈骗罪,还有很多内容需要完善,保险诈骗的主体划分就是亟待完善的一环,关于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学术界早已形成了两种界线鲜明的说一般主体说和特殊主体说,特殊主体说作为通说,有很多不完善的方面,本文主要从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谈起,对于以上两种学说加以分析,阐明笔者的观点,并对此加以详细的说明
【总页数】1页(P78)
【作者】栾峰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0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保险诈骗罪特殊主体立法模式的缺陷及重构 [J], 钟贝
2.保险诈骗罪主体认定 [J],
3.关于保险诈骗罪主体的思考 [J], 谌璞;左汀
4.保险诈骗罪主体问题探析 [J], 吕金融
5.保险诈骗罪主体认定的有关问题 [J], 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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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案件的特点及侦查策略

保险诈骗案件的特点及侦查策略

保险诈骗案件的特点及侦查策略
韩周扬
【期刊名称】《甘肃农业》
【年(卷),期】2006(000)006
【摘要】当前,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拓展,保险诈骗犯罪愈演愈烈,保险欺诈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诈骗具有主体多元化、隐蔽性较强、犯罪黑数高、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日益成为危置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毒瘤."入世"以后,我国保险市场将逐步开放,保险业面临的风险也将增大.对此,急需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加以遏制.加强对保险许骗案件的侦查,严厉打击保险许骗犯罪,是公安工作服务于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
【总页数】1页(P256)
【作者】韩周扬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论看守所在押人员脱逃案件的侦查策略
2.“金融理财”新型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策略与取证要点
3."套路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侦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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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会转型期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特点和侦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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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代理人欺诈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保险代理人欺诈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保险代理人欺诈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保险市场也日益壮大。

和保险公司直接销售相比,保险代理人成为了更加受欢迎的渠道,他们能够提供更加细致、全面、专业的保险服务,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便利。

然而,与此同时,保险代理人欺诈问题也随之出现。

保险代理人欺诈指的是保险代理人故意误导或隐瞒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违反行业规定,甚至企图诈骗消费者的行为。

保险代理人欺诈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因此,研究保险代理人欺诈问题,对于保护消费者和行业的健康发展显得至关重要。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通过对我国保险代理人欺诈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分析其引发的原因和机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从业者提供科学的指导建议,促进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

三、研究内容1. 保险代理人欺诈的成因分析2. 保险代理人欺诈的类型和特点3. 保险代理人欺诈的危害和影响4. 对保险代理人欺诈的防范策略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

具体而言,将查阅相关的行业规定、政策法规和文献资料,了解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体系和监管措施;同时,将进行专家访谈,听取专家们对保险代理人欺诈问题的认识和建议;最后,将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加以分析,探究保险代理人欺诈问题的具体表现和机制。

五、预期成果通过本研究,预期可以针对我国保险代理人欺诈问题提出相应的防范策略,促进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

同时,本研究也可为相关刊物提供有价值的论文材料,为其他学者和从业者提供有益的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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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2010年第9期法律论坛I N S URANCE STUD I ES N o.92010保险诈骗罪研究魏迎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100033)[摘要]自商业保险产生以来,保险欺诈就一直伴随。

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也有增多的趋势。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犯罪,本文从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主观要件、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的常见类型,以及犯罪数额对保险诈骗定罪量刑的影响、保险诈骗罪的犯罪形态、与保险诈骗罪有关的数罪并罚、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等方面,对保险诈骗罪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保险诈骗的具体防范措施。

[关键词]保险诈骗;犯罪;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10)09-0093-11自商业保险产生以来,保险欺诈就一直伴随。

这是因为保险具有/以小博大0的特点,缴纳少量保险费之后,可以获得相当于保险费几十倍、几百倍的赔款。

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也有增多的趋势。

保险欺诈在许多情况下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5刑法6专门规定了保险诈骗罪。

遗憾的是,保险公司遭受诈骗后,如能识破,则庆幸避免了损失,如被骗赔了保险金,则主要考虑如何挽回经济损失,往往忽略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诈骗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保险诈骗罪,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进行的诈骗犯罪,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诈骗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是只能发生在商业保险领域的犯罪。

5刑法6第198条,是专门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0[作者简介]魏迎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93一、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

不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而诈骗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可以构成其他犯罪(如诈骗罪)。

所以保险诈骗罪属于/身份犯0。

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是自然人,投保人、受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依5刑法6第198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作为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都应当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已经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而且这一身份是真实、合法的。

依5保险法6第18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均属于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事项,一般在保险单上载明。

所以,判断一个自然人或单位是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根据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

也就是说,若构成保险诈骗罪,前提是存在保险合同。

如果假冒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诈骗,如果持伪造的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诈骗,如果保险合同不是合法保险公司签发的,等等,都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可以构成其他犯罪)。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保险营销员欺骗投保人,骗取保险费,即使构成犯罪,因犯罪主体不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可以构成其他犯罪)。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虽然不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但是如果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便利条件,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也就是说,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是特殊主体,必须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共同犯罪人),是一般主体,不需要具备某种特殊身份。

二、保险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和犯罪对象保险诈骗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保险诈骗罪是故意犯罪,而且一般是直接故意。

所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失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如,投保人在投保时出于过失未如实说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属于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由于技术所限未能查明真实的事故原因,按自己的推测向保险公司报告,不属于故意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计算不准确或由于计算方法错误导致多报损失金额,不属于故意夸大损失程度,等等,因并非出于故意,所以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保险金。

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的货币资金,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是对损失的赔偿,也称为赔款。

由于保险金是保险公司给付的,在给付之前是保险公司的资金。

所以保险诈骗行为的直接对象是保险公司。

三、保险诈骗罪的犯罪行为保险诈骗罪的犯罪行为,指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模式,即骗取保险金的手段,也就是5刑法6第198条列举的五种方式。

依据/罪刑法定0原则,如果不是以这五种方式骗取保险金,而是以其他方式骗取保险金,则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当然可构成其他罪名的犯罪。

5刑法6第198条列举的五种骗取保险金的方式是:(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对象,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物或民事赔偿责任、偿还债务的信用,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

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应当发生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准确地说,应当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

依5保险法6第19条规定,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事项之一。

虚构保险标的,包括虚构不存在的保险标的、虚构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虚构保险标的的价值。

(1)虚构不存在的保险标的,就是保险标的根本不存在,如编造虚假的车型、车牌号投保汽车保险,编造虚假的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投保人身保险,等等。

由于保险标的并不存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也不可能因))94保险事故的发生遭受损失,要骗取保险金,就只能编造保险事故。

(2)虚构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就是投保人故意不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保险标的的实际危险程度远大于投保人的描述。

5保险法6第16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0这就是说,订立保险合同时,面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有关情况的询问,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在主观上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出于过失的不如实告知,主观上没有诈骗保险金的故意,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对投保人只产生民事上的不利后果,如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等。

出于故意的不如实告知,又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小于投保人的描述,另一种是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大于投保人的描述。

投保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虚构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应当是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大于投保人的描述。

如,把已报废或严重毁损的汽车说成是完好的汽车,把已确诊身患严重疾病的人说成身体健康,等等。

(3)虚构保险标的的价值,就是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金额,明显高于保险标的在预期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价值,有两种确定方式,即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一般为市场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不应超过预期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定值保险,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作为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不再考虑保险标的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对于没有活跃的交易、难以确定市场价值的物品,一般只能采用定值保险,如珠宝、古玩、字画、专用设备等。

虚构保险标的的价值,应当是,在定值保险中,约定的保险价值远大于保险标的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在不定值保险中,约定的保险金额远大于预期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虚构保险标的的价值,显然是为了获得远大于实际损失的保险金。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依5保险法6第21条、22条、23条、24条、25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证明和材料,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发出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是指当事故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时,通过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使保险公司误以为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从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例如,汽车保险,无合格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如果车主允许无证人员驾车发生事故,事后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是另一有合格驾驶证的人员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再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后,受益人出具虚假事故证明,称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属于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因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判断是否构成保险责任重要依据。

事故只有发生于保险期间之内,才属于保险责任,有些事故要求发生于特定场所,才构成保险责任。

如校园责任险,只有事故发生于校园内才属于保险责任,若发生于学生家中,不属于保险责任。

所以,故意编造虚假的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也属于故意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

在保险业务经营实践中,存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的情况。

如某汽车在2010年7月6日发生保险事故毁损,投保人于7月8日向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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