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研究
保险诈骗罪研究
保险诈骗罪研究——基于刑事审判一线的调查报告【内容提要】:本文主要立足于保险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现状,详细调研分析保险诈骗罪这一刑法规定是否真正发挥了惩罚诈骗人、维护保险秩序的功能作用。
通过分析发现刑法198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案发率极低,危害后果较大、适用刑罚较轻等,因此得出刑法198条的规定不能有效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维护保险行业秩序的结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深刻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以期有所裨益。
【关键词】:保险诈骗适用比重裁判文书保险事故以下为正文:一、保险诈骗罪的基本概况保险制度在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是现代社会稳定器和减压器。
1自保险制度建立之初,保险欺诈行为对该制度的侵害呈日渐严重趋势。
我国在1995年出台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最早增1王侠:《保险诈骗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载《山东青年》2013年第3期,第170页。
设了保险诈骗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正式把本罪收入新刑法,从而为打击破坏保险秩序的保险诈骗罪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
2为系统的认识保险诈骗罪,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相关知识进行梳理:(一)从保险行为的内容范围进行比较目前世界各国做法不一,主要分为:狭义的保险诈骗罪,3指保险诈骗行为仅限于财产保险诈骗,人寿保险方面的诈骗未作规定,例如德国、荷兰;广义的保险诈骗罪,4是指将保险诈骗罪的成立范围限定在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两个方面,但又从行为手段和诈骗目的进行了限制,例如意大利和奥地利;更广义的保险诈骗罪,指不论是骗取财产保险金还是骗取人寿保险金,依法均应当构成保险诈骗罪,而且就骗取人寿保险金而言,其行为手段不限于伤害自己或他人身体,以故意杀人为手段骗取保险金的,也可构成保险诈骗罪。
论我国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研究
科技 曩向导
◇ 科技与 法制◇
论我国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研究
袁 榕 黄 瑛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青岛 2 6 5 6 5 5 J
【 要】 摘 我国保 险诈骗 罪的法律 已比较完善 和规范 , 是新型保险诈骗犯罪层 出不 穷, 但 导致保险诈骗 罪在犯 罪构成及处罚等法律适 用方 面存在许 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 , 笔者从司法实践 的角度 , 以审判案例 为研 究对 象, 对保险诈骗 罪法律适 用问题的解决提 出了具体的建议 。
【 关键词】 保险诈骗 ; 法律适 用; ; 现状 完善
保险诈骗犯罪 是伴随着保险业 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严重 的新型 诈骗犯罪 . 随着全球经济一 体化 的发展 . 有着愈演愈烈之势 。 面对保险 诈骗 , 世界各国纷纷出台保 险法 、 修改刑法等一系列立法措施 , 通过设 立保险诈骗罪来遏制保 险诈骗 的危害 国保险立法也经历 了从无到 我 有, 由粗到细的过程 . 但是经过多年的 司法实践 . 对于 日 益猖獗的保险 诈骗犯罪来说 . 如今的法律规定 已经不能适应发展变化迅速 的保险诈
了很多 限定 . 如果 ~概认定一人公 司是单位 犯罪 . 那么就会诱 导个人 为规避违法犯罪的巨大风险而设立一人公司 . 容易扰乱正常的社会经 济秩序 因此 . 由于刑事法律没有对一人公司的行为性质进行 明确规 定. 导致一人公司违反保 险诈骗罪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 困难 22现行刑法难 以适用新类型保险诈骗犯罪 . 现行刑法对于保 险诈骗罪 的规定采用的是叙 明罪状方式 . 这显然 区分罪与非罪 以更 骗犯罪类型 , 尤其在犯罪构 成要件 、 犯罪形态 以及处罚等方面 , 还存在 有助于司法机关理解保 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诸多看法和争议。 因此 , 笔者认 为. 科学理解保险诈骗罪使其正确得 以 好地定罪量刑 。 但是 . 也正是 因为叙 明罪状的明确性 , 司法实践 中出 使 适用 , 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定罪量刑 . 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 有罪 的 现 的新型保险诈骗犯罪行为无法可依 这是因为叙明罪状 只着 眼于法 人不被放纵等方面都具有非 常重要 的现实意义。 条所罗列 的犯罪形态外 延. 而无法在犯罪手段多变的现实 中根据犯罪 1 国保 险 诈 骗 罪 法律 适用 的现 状 . 我 的内涵来准确把握 . 同时 . 这也加大 了罪犯钻法律空子的可能性 , 使这 目前 , 纵观我国保险诈 骗罪 的法律主要分布在刑法典 、 保险法 、 司 些法条 的功能大打折扣 例如 , 保险诈骗犯罪中的事后投保 、 恶意重 超额 ) 保险、 故意蔓延损失 、 窃 自 车辆骗赔 等一 系列问题都 因 盗 有 法解释 以及相关指导 性意见 中 其 中. 保险诈骗罪规定在 19 年《 9 7 刑 复 ( 给司法机关的起诉 、 带来一定 困难 。 审判 法》 分则第 三章破 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六节金融诈骗罪第 18 保 险诈骗罪法无明文规定, 9 条 中, 该法条是 我国惩治保险诈 骗犯 罪 . 追究刑事责任 的最主要法律 2 附加刑较单 一. . 3 缺乏资格刑 我 国《 法》 刑 对保险诈骗罪 的附加刑 只规定 了罚金刑 与没收财产 依据 。 该条对保险诈骗 罪的罪名 、 犯罪主体 、 叙明罪状 、 刑罚处罚 、 数罪 没有规定资格刑 。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 享有或行使一定权 利或资 并罚条款、 位犯罪 的处罚 、 单 共犯都进行了具 体的规定 。 09 保险 刑 , 20 年《 法》又对保 险诈 骗犯罪进行 了概括 性的规定 。另外 , 相关 司法解释 格 的刑罚 。刑法 理论将保险诈骗罪定性为“ 身份犯” 就是基于实践中 . 可见 . 加资格 增 20 年 4 1 《 01 月 8日 最高人 民检 察院 、 安部关于 经济犯罪案件追 诉 实施保险诈骗犯罪 的行 为人一般要具有一定 的身份 . 公 标准的规定 》 4 条和 19 年 1 月 2 《 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 刑是剥夺或者 限制某 些利用职业身份进行 保险诈骗活动 的行 为人的 第 8 96 2 4日 最 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的若干问题 的解释》 8 第 条都对个人和单位构 保险从业资格 . 不仅 可以防止犯罪分子再犯其 罪 . 而且对具有 准入资 成保险诈骗罪规定 了追诉的数额标准以及 量刑档 的数额上下限 上述 格 的保 险从业 者起到警示作用 .真正实 现特殊预 防与一般 预防的 目 20 保险法 》 19条规定 了保险市场 禁入措施 的规 第 7 法律规定为我 国司法机关对保险诈 骗犯罪 的定罪量刑提供法律依据 . 的。另外 ,0 9年《 并构成了 目前我 国惩治保险诈骗犯 罪的法 律体系。但是 . 由于新型保 定 。 即规定期 限内直 至终 身不得进入保 险市场从 事保险业务 、 险中 保 险诈骗犯罪的不断增多 , 而此类犯罪 尚存 部分法律空 白或争议 . 缺乏 介业务。 但是我国《 刑法》 对保险诈骗罪规定的附加刑 中却没有任何禁 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 , 导致 了司法实践中无法 可依 、 不依 . 有法 执法不 止从业 的规定 , 笔者认为 , 既然我 国《 险法 》 保 对一般 的保 险诈 骗违法 够严 , 违法不 能究 的情况时有发生 活动都能适用禁止从业 的规定 . 而构成犯 罪的保 险诈 骗犯罪行 为却没 有相关 禁业规定 . 显然不太合理 2我 国保 险诈 骗 罪 法 律 适 用 中存 在 的 问题 . 21 .新型犯罪主体性质难以认定 人公 司实施保险诈骗犯罪是构成单位 犯罪还是 自然人犯 罪 . 明 确法律 尚无 明确规定 。根据《 司法》 5 条规定 . 一人有 限责任公 公 第 8 “ 司是指 只有一个 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 法人股东 的有 限责任公 司。” 一 人公司是指股东仅有一人 .由该股东持有公 司的全部出资或者股 份 . 并 承担有 限责任 的公司 我 国法律在民事领 域对一人公司 的设立 、 日 责 任 承担等有 明确规定 。 但是 , 在刑事领域中 . 一人公司实施保险诈骗犯 罪触犯刑律是 以单位犯罪还是 自 然人犯罪进行处罚 尚无法律规定 . 而 正确认定一人公 司的主体性质对区分 罪与非 罪、 罪重 或者罪 轻具有极 其重要 的意义 。例如 ,0 7年 3月 . 20 王某成立一人公 司称“ 甲公司”并 . 以公 司名义购买 了 一辆 汽车并投保一年期 。 0 8 2 . 为骗取 2 0 年 月 王某 保 险金 , 车开走遗弃 至郊外后 向公安报案 . 将 后王某 获保险金 3 6 0 49 元 。2 0 年 9 . 08 月 王某 因其他犯罪行 为到案 . 如实交代 了保险诈骗 的 犯罪事实 。 本案中的甲公 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有两种争议 : 观点一 : 甲 公司构成保险诈 骗罪 的单位犯罪 。 由是 : 理 甲公司虽然是一人公 司. 但 其符合《 司法》 公 的相 关规定 , 故应 当按照单位犯罪进 行处 罚 . 并对主 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 , 否则有否认《 公司法》 对一人公 司合法性之嫌。 观点二 : 甲公司不构 成单位犯罪 理 由 : 司法虽然 是 公 规定 了一人公 司的合 法性 . 但是 由于其 特殊性质 . 司法 对其又规定 公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__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__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姓名:___ 专业:法学学号:1561001255331 年级:15秋指导教师:许__ 学校:__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点:__市分校__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摘要保险诈骗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加强对保险诈骗的理论研究和在司法实践中的打击力度。
本文围绕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对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界限认定、犯罪形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多角度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保险诈骗罪的客体包括国家的保险制度及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主体是仅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诈骗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要件。
数额较大是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保险诈骗罪是数额犯存在未遂形态保险理赔的特殊性导致保险诈骗经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所以案情比较复杂。
保险诈骗罪在罪数形态上主要是牵连犯问题对牵连犯存在一罪与数罪的不同论处方式。
通过本文的论述笔者希望能对保险诈骗理论的研究和司法实践起到一些借鉴作用。
关键词保险诈骗罪犯罪构成犯罪形态Abstract Insurance fraud has serious social harm, we must strengthen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insurance fraud and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crackdown.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the boundaries of the crime, the criminal form of some of the problems, from amulti-angle detailed analysis. The object of insurance fraud includes the state insurance system and the property ownership of the insurance pany, the subject is limited to the insured, the insured and the beneficiary,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is a direct intentional crime, must be illegal possession of insurance as a key element. The amount of large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criterion for the crime of crime and non-crime,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is the amount of crime, the existence of attempted form, the special nature of insurance claims led toinsurance fraud often in the form of joint crime, so the case is more plex. Insurance fraud crime in the form of crime is mainly involved in mitting the problem, the implication of the existence of a crime and a number of different ways of punishment.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f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hopes to play a role in the research of insurance fraud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__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Keywords insurance fraud constituteof crime patterns of crime序言保险诈骗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影响保险事业的健康运行和发展还会带来其他的社会危害其手段行为很可能会危及到其他财产、人身、生产、生活等很多领域。
保险诈骗犯罪探析
保险诈骗犯罪探析关键词:保险欺诈;保险诈骗罪;犯罪构成;犯罪黑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发展,对稳定企业经营、保障经济发展、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欺诈行为也凸显出来,并且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一。
一、保险诈骗犯罪的法律特征及犯罪构成所谓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同传统的经济诈骗相比,保险诈骗罪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1.犯罪主体多元化。
保险诈骗不仅涉及自然人,而且涉及法人(单位)。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保险诈骗案往往由法人(单位)实施或参与实施。
2.社会危害的多重性。
保险诈骗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整个社会的财产,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如在人身保险中,有的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谋取巨额保险金而不惜铤而走险,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3.诈骗数额巨大。
与其他民事欺诈不同,保险领域内的诈骗往往以巨额保险金为行为指向。
这在团伙作案、集团作案、跨国作案、法人(单位)作案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而其危害性更为严重。
4.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保险诈骗打着合法保险合同的幌子而制造假象,从中骗取赔偿金;保险人的经营对象遍及整个社会,难以对每个投保人都十分注意,保险诈骗在制造违法事件的时间上有选择性,只要在合同有效期内,随时都可以进行,所以它有极强的隐蔽性。
5.犯罪黑数较高。
所谓犯罪黑数,指客观存在的犯罪活动中,没有被揭露或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比数。
在所有诈骗行为中,保险诈骗犯罪的黑数是最高的。
究其原因,除了本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在短时间内难以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外,主要是许多人并不认为欺诈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一些人认为欺诈保险公司只是一种“公众游戏”,似乎是可以原谅的。
论我国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研究
论我国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研究【摘要】我国保险诈骗罪的法律已比较完善和规范,但是新型保险诈骗犯罪层出不穷,导致保险诈骗罪在犯罪构成及处罚等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笔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以审判案例为研究对象,对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诈骗;法律适用;现状;完善保险诈骗犯罪是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严重的新型诈骗犯罪,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着愈演愈烈之势。
面对保险诈骗,世界各国纷纷出台保险法、修改刑法等一系列立法措施,通过设立保险诈骗罪来遏制保险诈骗的危害。
我国保险立法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由粗到细的过程,但是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对于日益猖獗的保险诈骗犯罪来说,如今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发展变化迅速的保险诈骗犯罪类型,尤其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以及处罚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看法和争议。
因此,笔者认为,科学理解保险诈骗罪使其正确得以适用,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定罪量刑,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有罪的人不被放纵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我国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的现状目前,纵观我国保险诈骗罪的法律主要分布在刑法典、保险法、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指导性意见中。
其中,保险诈骗罪规定在1997年《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六节金融诈骗罪第198条中,该法条是我国惩治保险诈骗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该条对保险诈骗罪的罪名、犯罪主体、叙明罪状、刑罚处罚、数罪并罚条款、单位犯罪的处罚、共犯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2009年《保险法》又对保险诈骗犯罪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
另外,相关司法解释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条和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都对个人和单位构成保险诈骗罪规定了追诉的数额标准以及量刑档的数额上下限。
上述法律规定为我国司法机关对保险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提供法律依据,并构成了目前我国惩治保险诈骗犯罪的法律体系。
保险诈骗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探析
保险诈骗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探析提要:近年来保险业飞速发展,但是与现代保险业发展相适应的保险机制在我国并未完全建立,使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发生增长迅猛,成为当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最大威胁之一。
我国《刑法》已将保险诈骗罪从诈骗罪中独立出来作为独立罪名,对保险诈骗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但是司法机关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如主观目的性要件、共犯、未遂等的认定事宜。
笔者在文中对司法认定中的这些问题逐一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保险诈骗;司法认定;未遂;目的性要件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我国,与现代保险业发展相适应的保险机制在我国并未完全建立,保险监督机构对保险监督不力,保险业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惩处不力。
这些都使得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发生增长迅猛。
如何应对保险业务中的诈骗行为已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难题。
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若干问题入手,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服务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保险诈骗罪目的性要件的争议与认定(一)保险诈骗罪是否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保险诈骗罪是故意犯罪,这是毫无争议的。
但是,由于现行《刑法》对保险诈骗罪未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因此,该罪的成立是否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做为其必备要件,在理论界产生了分歧,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应当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也就是说,如果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目的性要件的,比如信用卡诈骗罪,那么在认定该罪的犯罪构成上,此目的性要件就是必备要件,不可或缺;反之就不能作扩大解释。
第二种观点肯定说认为,保险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刑法尽管没有对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无论理论上和实践上对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观点普遍予以认可。
2020年(金融保险)试析保险诈骗罪及其立法完善
(金融保险)试析保险诈骗罪及其立法完善试析保险诈骗罪及其立法完善论文摘要:在保险业迅速发展的今天,保险欺诈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诈骗具有多元化的主体、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犯罪黑数高、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
应当把防范保险欺诈放在壹个主要位置,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提高人们对保险欺诈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社会有关方面协作预防;保险行业之间加强联系和合作以及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等。
对保险诈骗严厉打击,完善有关立法,提高立法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保险诈骗罪;保险欺诈;保险诈骗犯罪的防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保险作为社保体系的壹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发展,对稳定经济发展、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可是,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欺诈行为、特别是保险诈骗罪也凸显出来,且且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壹,必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
为了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新刑法【1】在第198条中予以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然而,新刑法对本罪的规定在主体、客观方面等问题上仍存在明显的缺陷,不能适应保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很大程度上困扰着司法实践工作。
本文立足我国法制建设实际,对保险诈骗罪及其立法完善作壹粗略探讨。
壹、保险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新刑法的规定,保险诈骗犯罪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如下要件:第壹、保险诈骗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壹般只能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收益人三种人构成。
根据刑法第壹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和单位都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保险法》【2】对这三种人有着明确的规定。
但现实生活是复杂多变的,在许多情况下,其他人也同样能够利用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将保险诈骗的主体规定为特殊主体不利于打击保险诈骗犯罪,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情况出现。
保险诈骗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
近年来,保险行业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前,随着保险事业的蓬勃发展,隐蔽型、智能型的诈骗犯罪活动也日趋猖獗。
保险诈骗侵犯了保险公司财产所有权,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
另外,在保险诈骗犯罪过程中,往往还伴有杀人、侵财等暴力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也对公民权利造成极大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保障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
一、保险诈骗罪犯罪既遂认定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既遂犯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结果犯的既遂、行为犯的既遂和危险犯的既遂。
那么,保险诈骗罪究竟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就保险诈骗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来看,世界各国刑法虽有不同规定,但大多数都认为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
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无论是否骗取到保险金,均可构成犯罪既遂。
我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理论上存在争议。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必须“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本罪属于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
既然是结果犯,那么,“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中,应当以法定的危害结果实际上是否已经发生来区别犯罪的既遂和未遂”。
已经发生法定危害结果的,就是犯罪的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的未遂。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肯定了保险诈骗罪的未遂形态。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得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间题的答复》也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两个司法解释说明,行为人犯保险诈骗罪未遂,但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徐某保险诈骗案认定中法律适用问题论文
徐某保险诈骗案认定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摘要】由于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具有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符合特别法条构成要件的行为必然符合普通法条,因此,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类型符合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但因数额达不到特别法条规定的起刑点,应当对该行为适用普通法条进行评价。
【关键词】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法条竞合一、问题的提出2010年10月13日,犯罪嫌疑人徐某欲修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于是找到好友张某商议,由二人故意制造一起交通事故,然后由事故责任人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领保险理赔金,用于维修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这样一来,徐某既可以维修原本就受损的轿车又不用花钱,张某表示同意。
当天下午,犯罪嫌疑人徐某驾驶其桑塔纳轿车在本市闻喜路近岭南路,故意倒车碰撞张某驾驶的朗逸轿车,徐某驾驶的轿车承担全责,事后由徐某的父亲向保险公司申领理赔金人民币5300元。
2011年5月8日,犯罪嫌疑人徐某采用相同的方法与杨某制造了一起虚假的交通事故,这次事故同样由徐某驾驶的轿车承担全责,并由徐某本人向保险公司申领理赔金人民币5900元。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徐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的车主是徐某的父亲,该车2010年度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理赔受益人是徐某的父亲,2011年度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理赔受益人是徐某。
徐某的父亲对徐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犯罪事实不知情,其申领的理赔金已交由徐某用于修车。
本案主要涉及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主要探讨的问题是:(一)对犯罪嫌疑人徐某作为一般主体以及特殊主体骗取保险理赔金的两节犯罪行为如何定性?(二)如果对犯罪嫌疑人徐某作为特殊主体骗取保险理赔金的行为定性为保险诈骗罪,那么因犯罪数额达不到保险诈骗罪的起刑点,能否转而适用诈骗罪条款?二、分歧意见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仅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种。
即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是指刑法对行为主体具有身份上特殊要求的主体,没有某种特殊身份就不能成为某一犯罪的主体。
保险诈骗罪研究
保险诈骗罪研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魏迎宁发布时间:2010-11-25摘要:自商业保险产生以来,保险欺诈就一直伴随。
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也有增多的趋势。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犯罪,本文从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主观要件、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的常见类型,以及犯罪数额对保险诈骗定罪量刑的影响、保险诈骗罪的犯罪形态、与保险诈骗罪有关的数罪并罚、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等方面,对保险诈骗罪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保险诈骗的具体防范措施。
关键词:保险诈骗,犯罪,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自商业保险产生以来,保险欺诈就一直伴随。
这是因为保险具有“以小博大”的特点,缴纳少量保险费之后,可以获得相当于保险费几十倍、几百倍的赔款。
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也有增多的趋势。
保险欺诈在许多情况下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保险诈骗罪。
遗憾的是,保险公司遭受诈骗后,如能识破,则庆幸避免了损失,如被骗赔了保险金,则主要考虑如何挽回经济损失,往往忽略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诈骗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保险诈骗罪,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进行的诈骗犯罪,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诈骗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是只能发生在商业保险领域的犯罪。
《刑法》第198条,是专门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诈骗罪研究
保险诈骗罪研究近年来,保险诈骗罪案件频繁发生,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对保险诈骗罪进行研究,包括定义、成立要件、刑事责任以及现代技术对保险诈骗罪的影响等方面。
一、定义保险诈骗罪是指在保险活动中,故意编造虚假的索赔事实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以非法获取保险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或组织,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二、成立要件要构成保险诈骗罪,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主观上的故意:犯罪人必须是有意诱导、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以达到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2.客观上的行为:犯罪人必须进行某种欺骗行为,包括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捏造索赔事实等;3.与获利行为的因果关系:犯罪人的行为必须是为了获取保险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三、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一经定罪将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不同情节,犯罪人的刑罚将有所差异。
1.轻微情节的刑罚:如果犯罪行为比较轻微,造成的损失较小,那么犯罪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轻罪处罚;2.一般情节的刑罚:如果犯罪行为较为严重,造成的损失较大,犯罪人将会受到刑事处罚,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款;3.严重情节的刑罚:如果犯罪行为极其恶劣,造成的损失巨大,犯罪人将面临较长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四、现代技术对保险诈骗罪的影响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保险诈骗罪也开始采用更加高科技的手段。
现代技术对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便利,但也给打击保险诈骗罪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1.社交媒体的滥用:保险诈骗犯罪者可以利用社交媒体发布虚假信息,吸引被害人购买保险并设局骗取保险金;2.虚拟身份的盗用: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网络技术盗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以便在投保和理赔过程中伪造虚假信息;3.数据分析的应用: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及时发现异常数据和欺诈模式,提高识别保险诈骗罪的能力。
五、打击保险诈骗罪的对策为了打击保险诈骗罪,各个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1.加强监管: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规范保险业的经营行为,并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2.提升技术水平:投入更多资源加强保险机构的技术能力,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反诈骗能力;3.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健全保险诈骗罪的打击机制,加大对保险犯罪的惩处力度,并公布相关案例,以起到警示作用。
保险诈骗罪的论文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保险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伴随着,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制度上的漏洞进行保险诈骗活动,甚至不惜以杀人、放火等手段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骗取高额保险金,严重侵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1997年刑法将保险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规定为独立罪名,为打击保险诈骗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保险诈骗罪在相关问题的界定上存在明显缺陷,理论界也有一些争议,给刑法适用带来了诸多困难,例如保险诈骗罪的主体问题就颇有争议,我主要从五个方面来谈谈我的看法。
第一,刑法规定本罪的主体限定为三种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这是因为保险诈骗必须利用保险合同关系进行,而这三种行为主体大都是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
应该看到,在有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能是同一个人,而在有的保险合同中,可能是分别三个人。
需要指出的是,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五种表现形式,其犯罪行为不同,主体也并不相同。
五种表现形式分别是: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这种行为以发生了保险事故为前提,故三者都可以成为主体);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此种行为仅限于财产保险,其被保险人也是受益人);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此种行为发生在人身保险中,虽然也有被保险人为使受益人得到保险金而自杀的情况,但由于刑法并未规定自杀为犯罪,且自杀者本身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故这类行为的主体,仅限于投保人和受益人)。
第二,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的罪名问题。
根据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论保险诈骗罪的类型与适用
论保险诈骗罪的类型与适用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保险诈骗的概念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舶来品,国内对此既缺乏保险业务层面上的实务经验,更缺乏法律层面上的理论研究,保险诈骗罪在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都存在着广泛争议。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新型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立法者在追求法律规定明确化、具体化的同时,也使法律的适应性降低,存在放纵犯罪的风险。
所以当务之急是解决好保险诈骗罪的法定行为类型的适用问题,通过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提出一套合理可行的解释和适用的理论体系,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为刑事立法指明方向,进而有效规范保险市场,稳定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本文基于此,选取实践中常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
通过运用实证分析,比较研究等基本研究方法对保险诈骗罪的类型和适用条件作了进一步探讨。
在总结已有观点的基础上,充分比较,借鉴合理的观点,得出自己的结论。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保险诈骗罪进行概述,通过概述了解保险诈骗与一般诈骗的区别。
第二部分,通过对保险诈骗罪各个类型的分析,有效的认定保险诈骗罪。
第三部分,对保险诈骗罪适用问题的研究。
第四部分,我国保险诈骗罪的立法完善。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四、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五、保险公司内部员工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伙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额。
保险诈骗的罪与非罪问题研究
目录一、引言 (5)(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5)(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核心概念界定 (6)二、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认定现状 (8)(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8)(二)保险诈骗犯罪形态的认定 (10)(三)保险诈骗中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10)(四)保险诈骗与其他犯罪的联系 (10)三、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11)(一)保险诈骗既遂与未遂形态认定存在争议 (11)(二)保险诈骗中共同犯罪认定不清 (11)(三)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勾结诈骗保险金的认定 (12)(四)保险诈骗中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问题 (12)(五)保险诈骗中存在的单位犯罪问题 (13)四、对于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认定的建议 (13)(一)完善保险诈骗犯罪的立法 (13)(二)保险诈骗未遂犯的处罚 (14)(三)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犯罪的处罚 (14)(四)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15)(五)对于保险诈骗中其他犯罪的处罚 (15)(六)对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思考 (16)参考文献 (16)致谢 (17)保险诈骗的罪与非罪问题研究摘要伴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保险业也在不断进步发展着,与此同时,一种较为复杂的诈骗行为出现,使保险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保险诈骗作为一种经济诈骗犯罪,具有显著地法律特征。
保险诈骗犯罪过程查处难度大、涉案金额巨大,又极其容易伴随着其他犯罪的发生,它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
对于保险诈骗来说,罪与非罪的认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通过对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如诈骗数额的认定、共同犯罪等分析研究,得出对于认定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认定的相关结论和问题,以此为司法实践中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认定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犯罪认定Research on the Crime and Non-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Abstract:Along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s constantly progressing and developing. At the same time, a more complex fraudulent act appears, which makes the insurance industry face severe challenges. Insurance fraud, as a crime of economic fraud, has significant legal characteristics. The insurance fraud process is difficult to investigate and deal with, the amount of money involved is huge, and it is extremely easy to accompany other crimes. Its social harm cannot be underestimated. For insurance fraud, the determination of crime and non-crime is also a difficult point in judicial practic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fficulties in the process of determining insurance fraud and non-crime, such as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amount of fraud, joint crime, etc. Relevant conclusions and issues regard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insurance fraud and non-crime, in order to provide some help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insurance fraud and non-crime in judicial practice.Key word:Insurance fraud; Constitution of crime; Determination of crime一、引言(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1.研究背景“保险”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用来表达对危险的减免以及安全感增加的词语。
浅析保险诈骗罪及其立法完善问题
浅析保险诈骗罪及其立法完善问题作者:李彬来源:《山东青年》2017年第05期摘要:保险诈骗由来已久,几乎与保险业同时产生。
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保险诈骗罪在法条上的不足逐步显露出来,许多的问题在法律界一直争论不休,其中关于保险诈骗罪主体问题更是各执一词。
本文将围绕保险诈骗罪的主体问题,从五个方面进行论述,即特殊主体问题、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应如何定罪问题、保险人能否成为主体问题、单位主体定罪问题、其他自然人主体问题。
另外,针对我国刑法规定的不完善,提出将保险人实施保险诈骗罪的刑罚写入刑法的立法完善建议。
关键词:保险;保险合同;保险诈骗;主体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简单的温饱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在追求更高的物质生活的同时,安全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重心,于是保险应运而生。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成了安全的代名词,然而犯罪分子利用人们对安全的依赖心理采取各种手段实施保险诈骗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甚至威胁着整个保险业的发展。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理清并解决保险诈骗罪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有效防范保险诈骗行为是实现当今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保险合同中基本概念的厘清保险合同关系是保险诈骗罪的实施依赖的基础法律关系,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一般就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因此,研究保险诈骗罪及其主体问题之前必须要了解学习保险制度,必须明确保险合同的主体以及保险合同的特征等基本问题。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我国《保险法》第十条将保险合同定义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学理中对于保险合同的定义存在分歧。
笔者在综合各学者的观点基础上得出如下定义:保险合同是指约定某种危险或约定某个事由,在该假定条件发生后,保险人对投保人所造成的损失在承保金额内进行赔偿,或者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结束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契约。
①(二)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保险人,即我们通常所指的保险公司,指经过保险监督部门批准,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或组织,也叫承保人,具体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用,根据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种类不同,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保险欺诈犯罪的法律问题研究
保险欺诈犯罪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行业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在经济转型期,保险行业成为了国民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和经济保障的方式,对于个人和企业的经济发展有着极大的帮助和促进作用。
然而,在保险行业中,也存在不法分子的欺诈行为,他们通过伪造证据或者向险商提交虚假信息等手段,以获取不义之财。
这种行为被称为保险欺诈,已经成为了社会治安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而在处理保险欺诈案件中,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一、什么是保险欺诈?保险欺诈指的是以故意欺骗的手段,骗取保险公司的费用或者保险理赔金,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来获取更高的赔偿金额的行为。
保险欺诈者通过虚假证据、伪造事故、装坏车辆等手段,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和保费退还等利益。
一旦案件被查实,将追究保险欺诈者的行为,并依法处罚。
保险欺诈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虚假报案:利用虚假报案,以达到非正当的赔偿目的。
2. 确认损失:虚假肇事或虚构事故,以获得更高额的赔偿金。
3. 换人犯罪:以他人名义试图获得保险赔偿金或退还保费。
4. 骗保行为:购买保险后故意制造损失或虚构损失,以获得理赔或退保金等目的。
二、保险欺诈犯罪的危害1. 对于保险公司的危害:保险欺诈不仅给保险公司带来严重的损失,同时也对保险行业的诚信度和声誉造成了危害。
若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欺诈案件时放任不管,将会助长不法分子的欺诈行为,从而导致更多的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的发生。
2. 对于保险客户的危害:保险欺诈也会导致平民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保险欺诈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可能会影响到正常的商业保险交易,影响普通消费者的保险购买和利益回报。
三、如何预防和打击保险欺诈1. 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加强内部管控,识别和破解欺诈犯罪行为。
2. 对于保险行业中一些没有执业资格的保险代理、经纪人等非法保险从业人员,保险监管机构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减少欺诈行为发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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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研究【摘要】我国保险诈骗罪的法律已比较完善和规范,但是新型保险诈骗犯罪层出不穷,导致保险诈骗罪在犯罪构成及处罚等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笔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以审判案例为研究对象,对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诈骗;法律适用;现状;完善保险诈骗犯罪是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严重的新型诈骗犯罪,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着愈演愈烈之势。
面对保险诈骗,世界各国纷纷出台保险法、修改刑法等一系列立法措施,通过设立保险诈骗罪来遏制保险诈骗的危害。
我国保险立法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由粗到细的过程,但是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对于日益猖獗的保险诈骗犯罪来说,如今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发展变化迅速的保险诈骗犯罪类型,尤其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以及处罚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看法和争议。
因此,笔者认为,科学理解保险诈骗罪使其正确得以适用,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定罪量刑,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有罪的人不被放纵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我国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的现状目前,纵观我国保险诈骗罪的法律主要分布在刑法典、保险法、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指导性意见中。
其中,保险诈骗罪规定在1997年《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六节金融诈骗罪第198条中,该法条是我国惩治保险诈骗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该条对保险诈骗罪的罪名、犯罪主体、叙明罪状、刑罚处罚、数罪并罚条款、单位犯罪的处罚、共犯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2009年《保险法》又对保险诈骗犯罪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
另外,相关司法解释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条和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都对个人和单位构成保险诈骗罪规定了追诉的数额标准以及量刑档的数额上下限。
上述法律规定为我国司法机关对保险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提供法律依据,并构成了目前我国惩治保险诈骗犯罪的法律体系。
但是,由于新型保险诈骗犯罪的不断增多,而此类犯罪尚存部分法律空白或争议,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够严,违法不能究的情况时有发生。
2.我国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2.1新型犯罪主体性质难以认定一人公司实施保险诈骗犯罪是构成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明确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仅有一人,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者股份,并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2]我国法律在民事领域对一人公司的设立、责任承担等有明确规定。
但是,在刑事领域中,一人公司实施保险诈骗犯罪触犯刑律是以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进行处罚尚无法律规定,而正确认定一人公司的主体性质对区分罪与非罪、罪重或者罪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例如,2007年3月,王某成立一人公司称“甲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购买了一辆汽车并投保一年期。
2008年2月,王某为骗取保险金,将车开走遗弃至郊外后向公安报案,后王某获保险金34690元。
2008年9月,王某因其他犯罪行为到案,如实交代了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
本案中的甲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有两种争议:观点一:甲公司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单位犯罪。
理由是:甲公司虽然是一人公司,但其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故应当按照单位犯罪进行处罚,并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否则有否认《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合法性之嫌。
观点二:甲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
理由是:公司法虽然规定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但是由于其特殊性质,公司法对其又规定了很多限定,如果一概认定一人公司是单位犯罪,那么就会诱导个人为规避违法犯罪的巨大风险而设立一人公司,容易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由于刑事法律没有对一人公司的行为性质进行明确规定,导致一人公司违反保险诈骗罪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困难。
2.2现行刑法难以适用新类型保险诈骗犯罪现行刑法对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方式,这显然有助于司法机关理解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区分罪与非罪以更好地定罪量刑。
但是,也正是因为叙明罪状的明确性,使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保险诈骗犯罪行为无法可依。
这是因为叙明罪状只着眼于法条所罗列的犯罪形态外延,而无法在犯罪手段多变的现实中根据犯罪的内涵来准确把握,同时,这也加大了罪犯钻法律空子的可能性,使这些法条的功能大打折扣。
[3]例如,保险诈骗犯罪中的事后投保、恶意重复(超额)保险、故意蔓延损失、盗窃自有车辆骗赔等一系列问题都因保险诈骗罪法无明文规定,给司法机关的起诉、审判带来一定困难。
2.3附加刑较单一,缺乏资格刑我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附加刑只规定了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没有规定资格刑。
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或资格的刑罚。
刑法理论将保险诈骗罪定性为“身份犯”,就是基于实践中实施保险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一般要具有一定的身份,可见,增加资格刑是剥夺或者限制某些利用职业身份进行保险诈骗活动的行为人的保险从业资格,不仅可以防止犯罪分子再犯其罪,而且对具有准入资格的保险从业者起到警示作用,真正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目的。
另外,2009年《保险法》第179条规定了保险市场禁入措施的规定,即规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进入保险市场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
但是我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规定的附加刑中却没有任何禁止从业的规定,笔者认为,既然我国《保险法》对一般的保险诈骗违法活动都能适用禁止从业的规定,而构成犯罪的保险诈骗犯罪行为却没有相关禁业规定,显然不太合理。
3.我国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的建议3.1一人公司属于限定性的单位犯罪主体我国《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是法人单位的合法地位,但是对于一人公司骗取保险金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争议,笔者认为,一人公司属于限定性的单位犯罪主体,而且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一人公司满足了下列条件,应当认为是单位犯罪,反之则应当认定是自然人犯罪,具体包括:一是一人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成立要件,包括注册资金、地址、章程等事项是否齐全具备;二是一人公司是否真实实际运营公司;三是是否存在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定的三种情形之一:个人为进行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5]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王某成立的甲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就要看是否符合上述条件。
如果符合这些条件,应当属于单位犯罪,那么就应按照保险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符合,王某就应当根据保险诈骗罪的自然人犯罪进行处罚。
3.2在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增加兜底条款对于层出不穷的新类型的保险诈骗犯罪而言,叙明罪状的明确性只能被动地去惩治保险诈骗犯罪,而不能主动地去预防此类犯罪。
当然,这由刑法的稳定性和滞后性所决定,其不可能朝令夕改和具有无限度的前瞻性,所以,诸如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刑法典都只是简单地规定保险诈骗犯罪的刑罚规制,而将具体的犯罪行为规定在经济刑法中。
因此,如果要更好地解决我国保险诈骗犯罪法律适用中关于叙明罪状涵盖面狭窄的局限性难题,笔者认为,在保持现行刑法稳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我国《刑法》第198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兜底条款,即“其他方法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这样不仅保持了刑法的稳定性,解决了立法滞后性带来的惩治新型保险诈骗犯罪的法律适用难题,而且更加有利于维护我国保险市场秩序的可持续发展。
3.3保险诈骗罪中增加资格刑2009年《保险法》第179条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该条是对保险市场禁入措施的规定,也称为“禁止从业”。
针对保险市场禁入也就是指在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不得进入保险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
我国《刑法》第198条对于保险诈骗罪的刑事处罚分为三个量刑档次,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从三个量刑档次来看,基本都是侧重于处以实刑兼具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却没有将资格刑列入刑事处罚种类之中,对于设定“门槛”才能进入的保险领域来说,刑法理论明确将保险诈骗罪界定为身份犯,因此,从业资格的有无决定了其犯罪的可能与否,因此资格刑的设定对于预防和惩治保险诈骗犯罪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在西方国家保险市场禁入作为一种刑罚处罚方法被采用,但是我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规定的主刑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
可见我国刑法没有任何禁止从业的规定,从逻辑关系上分析,连一般的保险诈骗违法活动保险法都规定可以适用禁止从业的规定,而规定保险诈骗犯罪行为的刑法却没有相关禁业条款,确实属于立法的疏漏。
鉴于资格刑对于确保保险诈骗罪的正确适用,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在刑法条文中增加资格刑,即“保险市场从业禁止”规定,通过限制和剥夺有关责任人员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资格的方式,对保险诈骗犯罪行为予以制裁和惩戒,通过剥夺其从事保险行业的资格从源头消除保险诈骗犯罪分子再犯罪的可能,因此,将剥夺保险诈骗犯罪分子的保险从业资格,作为保险诈骗犯罪刑事处罚中的资格刑予以规定,对完善反保险诈骗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1]汪金胜.法律适用概念再商榷[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2]张利兆.保险诈骗罪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7.[3]高艳东.金融诈骗罪立法定位与价值取向探析[j].现代法学.2003,3:148.[4]万里虹.人身保险欺诈及其防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16.[5]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2010-02-01]http://.c n/web/site0/tab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