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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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金融法规》章节自测练习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金融法规》章节自测练习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金融法规》章节自测练习参考答案第一章金融概论1.下列不属于银行业的金融工具的是( )。

A. 定期和活期存款单B.汇票C. 本票D. 国债2.人民币由( )统一印制、发行。

A. 财政部B. 中国银行C. 国务院D. 中国人民银行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对会员国提供( )。

A. 战争赔款B. 中短期贷款C. 风险资本信贷D. 长期贷款4.金融市场按照融资的期限,可分为( )。

A. 间接融资市场和直接融资市场B. 短期金融市场和长期金融市场C. 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D. 证券市场和票据贴现市场5.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

A. 金融市场B. 金融工具C. 金融业D. 金融体系6.下列属于金融机构负债业务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有( )。

A. 支票B. 定期存款单C. 定活两便存款单D. 大额可转让存单7.金融业的作用主要有( )。

A. 转换作用B. 调节作用C. 服务作用D. 中介作用8.金融业的特征主要有( )。

A. 以金融工具为经营内容B. 金融活动场所相对固定C. 金融机构的业务以信用为表现形式D. 金融交易主体广泛9.金融工具的特征有( )。

A. 变现能力B. 偿还期C. 风险性D. 收益率10.金融市场的范围分为( )。

A. 同业拆借市场B. 票据市场C. 直接融资市场D. 间接融资市场11.金融法的原则包括()等。

A. 合规原则B. 遵守国际惯例原则C. 诚信原则D. 效率优先原则12.国际清算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

(×)13.金融工具是用以交换货币以图增值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14.金融工具的信用等级越高,流动性越强,其变现能力也越强。

(√)15.金融市场仅指以金融机构活动为主体的有固定场所的金融市场。

(×)16.风险往往与收益成正比,收益高的金融工具,其风险也较高,而风险低的金融工具收益也相对低。

(√)17.金融法是一个单独的法律。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模拟试卷7(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模拟试卷7(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模拟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4.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本罪是单位犯罪B.触犯本罪,一定要判处罚金C.本罪最高可能判处死刑D.触犯本罪不可能判处死刑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206条第1款规定了本罪应处罚金及最高处无期徒刑的责任;第2款规定了单位犯罪。

因此,选项ABD正确,选项C的死刑说法错误。

知识模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 )元以上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关于括号处的填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15万B.5万C.10万D.20万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标准。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也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知识模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妨害公务罪B.走私罪C.择一重罪处罚D.数罪并罚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竞合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知识模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不需要具备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B.不需要具备数额较大的条件C.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D.过失行为也可构成此罪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刑法分类模拟137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刑法分类模拟137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刑法分类模拟137一、1. 案情:曾某199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2002年(江南博哥)刑满出狱。

其后,曾某长期沉迷于炒股,其向黄某借的用于炒股的10万元早已逾期。

曾某的远房表亲廖某在某国有保险公司上班,曾某遂产生骗保险金的念头。

2006年4月,曾某与廖某协商,准备请黄某将曾某的双脚砍断后,由廖某办理保险理赔,获得理赔金后将分给廖某一部分。

此后,曾某先后向廖某所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数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总计达到70余万元,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均为曾某。

曾某找到黄某,劝说黄某砍掉他的双脚,用以向保险公司理赔,曾某承诺将从所得的高额保险金中拿出15万元优先偿还黄某的本金及利息。

黄某在曾某的多次劝说下答应曾某的请求,由曾某确定砍脚的具体部位,由黄某准备砍刀和塑料袋等工具并寻找作案地点。

某日晚8时许,曾某按约定骑摩托车到指定地点,黄某用砍刀将曾某双下肢膝盖以下的部位砍断,之后,黄某将砍下的双脚装入塑料袋内,携带砍刀骑着曾某的摩托车离开现场。

曾某在黄某离开后呼救,周围群众发现后报警,将其送往医院抢救。

曾某向公安机关以及保险公司谎称自己是被三名陌生男子抢劫时砍断双脚,以期获得赔偿。

一个月后,曾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由廖某经手办理。

未等理赔,公安机关侦破此案。

后经鉴定,曾某的伤情为重伤,伤残评定为三级。

问题:请结合理论与实务的观点,分析曾某、黄某、廖某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需简述相应理由。

正确答案:1.曾某与黄某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曾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伙同黄某共同造成自己伤残,骗取保险金,成立保险诈骗罪的正犯,黄某明知曾某是要以此方式骗取保险金,仍然予以协助,则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

2.黄某应曾某的要求,故意砍断曾某的双脚,造成曾某重伤。

尽管是应曾某请求而重伤害曾某,但是,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对于重伤害的被害人同意是无效的,因此,黄某成立故意伤害罪。

法律硕士指导:刑法保险诈骗罪案例解析

法律硕士指导:刑法保险诈骗罪案例解析

法律硕士指导:刑法保险诈骗罪案例解析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

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千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

丙问为什幺,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

丙说没问题,十天以内解决。

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

丁问丙哪来许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千元钱退回。

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

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

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

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

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

丙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

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乙核定险损事故。

乙明知甲虚报保险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待: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已有。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

(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

保险诈骗罪共犯法条性质分析——以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为视角

保险诈骗罪共犯法条性质分析——以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为视角

保险诈骗罪共犯法条性质分析——以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为
视角
王焕婷
【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3(011)001
【摘要】保险诈骗罪属于身份犯,刑法分则第198条第4款关于保险诈骗犯罪共犯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旨在提醒司法人员对诸如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非身份主体为骗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帮助行为的人与保险诈骗犯罪主体成立该罪的共犯.本款不是关于片面共犯的特别规定,保险诈骗罪共犯的成立需要满足刑法总则关于共犯成立的条件,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单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骗保提供条件的,构成犯罪的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
【总页数】5页(P71-75)
【作者】王焕婷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2
【相关文献】
1.法律拟制,抑或注意规定——“暴力袭警”条款之法律属性辨析 [J], 葛立刚
2.刑法中的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区分新论 [J], 刘宪权;李振林
3.法律拟制抑或注意规定——“暴力袭警”条款之法律属性辨析 [J], 葛立刚;
4.法律拟制抑或注意规定r——"暴力袭警"条款之法律属性辨析 [J], 葛立刚
5.无身份者构成身份犯共犯乃法律拟制——对《刑法》第382条第3款性质之辨析 [J], 李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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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AbstractInsurance fraud has serious social harm, we must strengthen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insurance fraud and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crackdown.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the boundaries of the crime, the criminal form of some of the problems, from a multi-angle detailed analysis. The object of insurance fraud includes the state insurance system and the property ownership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 the subject is limited to the insured, the insured and the beneficiary,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is a direct intentional crime, must be illegal possession of insurance as a key element. The amount of large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criterion for the crime of crime and non-crime,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is the amount of crime, the existence of attempted form, the special nature of insurance claims led to insurance fraud often in the form of joint crime, so the case is more complex. Insurance fraud crime in the form of crime is mainly involved in committing the problem, the implication of the existence of a crime and a number of differentways of punishment.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f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hopes to play a role in the research of insurance fraud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Key words insurance fraud constitute of crime patterns of crime序言保险诈骗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影响保险事业的健康运行和发展,还会带来其他的社会危害,其手段行为很可能会危及到其他财产、人身、生产、生活等很多领域。

保险诈骗罪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保险诈骗罪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保险诈骗罪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李会彬【摘要】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主体与《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主体不一致时,不能一概否认其构成保险诈骗罪,如果相关活动已形成商业惯例,或者保险公司知情并且同意,行为人仍可构成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4款关于本罪共犯范围的规定只是提示性条款.本罪未遂形态的判定,应采用实质客观说的观点.而对本罪罪数形态的判断,应根据《刑法》条文的不同规定以及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综合判定.【期刊名称】《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年(卷),期】2014(030)002【总页数】4页(P93-96)【关键词】保险诈骗;主体范围;未遂形态;罪数形态【作者】李会彬【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33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科技的高速发展,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风险越来越大。

那么,以不确定的风险为保险标的,帮助人们抵御各种未知风险的保险业也便随之发展起来。

但同时,该行业的繁荣也使保险诈骗案呈高发态势,隐蔽型、智能型的保险诈骗案不断出现,这给司法实践中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笔者拟就保险诈骗罪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认定(一)保险诈骗罪实行犯的主体范围关于本罪实行犯的主体,《刑法》第198条已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在司法实践中,这三类主体通常比较容易判断,因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已为保险合同条文明确约定。

但是,当实践中出现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主体与合同约定的这三类主体不一致时,则难于认定。

论保险诈骗的特别共犯

论保险诈骗的特别共犯

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1 2006(Sum No .52)论保险诈骗的特别共犯曹顺宏(浙江行政学院,浙江杭州310012) [摘 要]刑法条文关于保险诈骗共犯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

保险诈骗共犯构成需要符合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特定条件。

构成保险诈骗特别共犯所要求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具有故意,而不是对帮助他人诈骗具有故意。

保险诈骗共犯的罪名应根据实施保险诈骗的人构成的罪名而定。

[关键词]保险诈骗;共犯;罪名 [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1-0051-03 [收稿日期]5 [作者简介]曹顺宏(),男,浙江衢州人,浙江行政学院讲师。

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这是刑法针对保险诈骗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而做出的一种处罚规定,其意在对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予以惩处,预防此种行为的发生,进而达到预防保险诈骗行为发生的效果。

但是,由于该款规定欠明确具体,加之其本身又颇具特殊性,故人们对该款规定的性质、适用要件、构成的罪名等基本问题在理解上分歧颇大。

鉴于刑法关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成立保险诈骗共犯与我国刑法理论中普通共同犯罪的差异性,笔者权且将其称作“特别共犯”,并对相关的理论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注意规定抑或特别规定之鉴析关于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的性质,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款规定是注意规定。

论者的理由主要是基于:其一,由于刑法第229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金提供条件的行为,也可能符合第229条的规定,故本款旨在提示司法人员对于上述行为不得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应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其二,即使没有本款规定,对于上述行为也应当按照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1](P637-638)。

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诈骗罪自古以来就存在,在近年来出现了有组织、有计划的诈骗行为,此种现象在法律上被称为是诈骗罪共同犯罪,但是这两种罪名并非一定会一起出现,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先从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犯罪行为。

▲一、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

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

但是诈骗多少公私财物才构成“数额较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由司法机关依据各地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也是如此。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

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

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但是可以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

保险诈骗罪的特征是怎样的

保险诈骗罪的特征是怎样的

保险诈骗罪的特征是怎样的1。

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说到保险诈骗罪的特征,其实也就是指法律中关于此罪的构成要件规定。

在实际对保险诈骗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就需要结合这方面的内容,同时还要考虑到法律关于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规定。

那究竟保险诈骗罪的特征是怎样的呢?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保险诈骗罪的特征是怎样的(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制度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社会和集体的力量共同建立基金以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它具有共济互助和经济补偿性质,是一种个人危险的社会分散化。

在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已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对于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保障个人的生活安定,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都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保险业务也成为积聚建设资金发展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渠道。

因此,保证保险制度不受侵犯,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全成为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

犯罪分子利用欺骗手段获取保险金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干扰了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

(二)客观要件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下述五种情形: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保险诈骗中内外勾结行为的共犯认定

保险诈骗中内外勾结行为的共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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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都 理 工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2018 年
与之对立的(客观主义)行为共同说[2]。犯罪共 同 说 认为,共同犯罪是指 二 人 以 上 共 同 实 施 完 全 相 同 的 犯 罪 ,即 “数 人 一 罪 ”。 部 分 犯 罪 共 同 说 主 张 ,二 人 以 上虽然共同实施了 不 同 的 犯 罪,但 当 这 些 不 同 的 犯 罪之间具有重合的 性 质 时,则 在 重 合 的 限 度 内 成 立 共同犯罪[3]。前者认为数人之间行为的客观违 法 和 主 观 责 任 必 须 完 全 相 同 ,都 符 合 一 个 犯 罪 构 成 ;而 后 者认为没有必要达 到 该 种 程 度,只 要 有 部 分 重 合 就 足 够 了 ,可 以 看 出 后 者 是 对 前 者 的 修 正 和 发 展 ,肯 定 了共同犯罪可 以 区 别 定 罪,而 并 非 只 能 定 一 罪。 目 前采纳行为共同说的学者多数都是站在客观主义的 立场上进行论证的,并 非 所 谓 行 为 乃 犯 罪 人 主 观 恶 性的表现,而共同犯 罪 则 是 数 人 有 共 同 行 为 而 共 同 表现其恶性的犯罪的主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客观 主义行为共同说认 为,行 为 共 同 指 违 法 的 构 成 要 件 该当行为共同,主观 上 只 要 就 实 施 行 为 具 有 意 思 联 络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共犯规定解决的问题是将 违法事实归宿于哪些参与人的行为。就具体案件而 言,司法机关认定二 人 以 上 的 行 为 是 否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只 是 解 决 二 人 以 上 的 客 观 归 责 问 题 ,并 不 解 决 二 人以上的主 观 责 任 问 题[3]358-361。 以 客 观 主 义 为 基 础的行为共同说从 构 成 要 件 行 为 的 共 同 出 发,并 且 坚持个人责任原则,从 数 人 共 同 参 与 同 一 犯 罪 但 最 终却各自受罚的现 象 来 看,共 同 犯 罪 仅 仅 是 行 为 人 实现自己犯罪目的 的 一 种 犯 罪 类 型,与 单 打 独 斗 的 个 人 犯 罪 本 质 上 没 有 什 么 两 样[4],只 是 在 实 现 犯 罪 的 形 式 上 ,共 同 犯 罪 利 用 了 他 人 的 “犯 罪 ”行 为 ,而 单 独犯罪利用的是自 己,但 行 为 共 同 说 追 究 共 同 犯 罪 人刑事责任的依据 与 单 独 犯 罪 一 样 都 在 于 个 人,而 非超越个人之外 的 “团 体”或 “集 体”[5]。 所 谓 “部 分 实行全部责任”原 则 中 的 全 部 责 任 既 不 是 指 主 观 责 任 ,也 不 是 指 法 律 后 果 的 刑 事 责 任 ,而 是 指 对 结 果 的 客观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保险诈骗罪数额标准量刑标准最新

保险诈骗罪数额标准量刑标准最新

一、保险诈骗罪数额标准量刑标准最新保险诈骗罪数额标准量刑标准最新是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投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2.主观要件。

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有诈骗保险金的意图。

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要件。

对于保险诈骗罪,它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4.客观方面。

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法律快车提醒您,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

三、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根据个人和单位的不同情况而定的,具体情况如下: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标准(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2)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3)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标准(1)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3)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单选题)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单选题)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单选题)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75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想杀害其妻子,便劝说其妻子乘坐飞机外出旅游,希望飞机失事而致使其妻子死亡。

甲的妻子便乘飞机旅游,结果果然因飞机失事而死亡。

甲的劝说行为与其妻子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乙为抢劫而殴打李某,李某逃跑,乙随后追赶。

李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乙拾得钱包后离开。

乙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赵某是死刑犯,在即将对赵某执行死刑时,丙夺走法警的手枪将赵某杀死,丙的行为与赵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D.丁为了盗窃钱财将王某的皮包窃走,打开皮包发现里面放的是一把手枪,丁的盗窃行为与王某枪支失窃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正确答案:C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A项中,虽然甲的妻子按照甲的劝说乘坐飞机,但是由于飞机失事不是甲所能控制的,所以甲的行为与其妻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项中,乙获得的钱包不是其通过暴力行为而得到的,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C项中,虽然赵某即将被执行死刑,但是丙的行为却是赵某死亡的客观原因,所以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项中,因果关系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丁虽然主观上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但是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

2.下列选项中应当数罪并罚的是( )。

A.甲2004年1月盗窃他人财物2000元,2005年1月盗窃他人财物3000元B.乙伪造商务部的批文后,利用该伪造的批文骗取某企业5万元C.丙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将判处4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后收受犯罪分子家属给的1万元D.丁因为抢劫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其还有另外应当判处4年有期徒刑的漏罪没有判处正确答案:D解析:A项甲犯的是同种数罪,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同种数罪不并罚。

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本文原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注释略。

一、传统认定方法的缺陷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第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显然,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是,不区分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统一确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即认定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参与人便是共犯人。

[2] 这种方法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不区分不法与责任,混合认定共同犯罪是否成立。

在上述三个条件中,第一个基本上是责任条件,第二个是违法条件,第三个又是责任条件。

[3]二是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整体认定共同犯罪是否成立。

上述三个条件讨论的是二人以上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而不是在确定正犯后,讨论哪些人成立狭义的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三是仅判断共犯人是否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不分别考察共犯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性,[4]抽象认定共同犯罪是否成立。

(一)混合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混合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同时在不法与责任层面认定共同犯罪,而且先判断责任,再判断不法。

这种认定方法存在明显缺陷。

1.不利于处理没有责任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案件例1:15周岁的甲入户盗窃时,请17周岁的乙为其望风。

在乙的帮助下,甲顺利窃取了丙的2万元现金。

按照通说,由于甲没有达到责任年龄,故甲与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对乙不能以共犯论处。

但是,这种结论不能被人接受。

既然乙为16周岁的盗窃犯望风应以盗窃罪论处,那么,当其为15周岁的人望风时,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或许有人认为,对乙的行为可以直接以单个人犯盗窃罪论处。

然而,其一,对乙不可能以直接正犯论处,因为乙没有直接实施将丙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实行行为,其望风行为根本不符合盗窃罪直接正犯的条件。

浙江银行保险业防范金融诈骗知识答题题库

浙江银行保险业防范金融诈骗知识答题题库

浙江银行保险业防范金融诈骗知识答题题库1、保险机构应建立重大欺诈风险O工作机制,明确不同层级的应急响应措施。

A、监测预警、报告、重大事故处置B、预测、报告、应急处置C、监测预警、报告、应急处置D、预测、报告、重大事故处置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事保险诈骗活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当()A、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B、返还财产,赔偿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C、依法予以行政处罚D、对其批评教育,使其改过自新3、《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案发银行保险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于()工作日内将案件确认报告分别报送法人总部和监管部门。

A、3个B、5个C、7个D、10个4、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数额特别巨大的,处OA、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B、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C、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IX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5、关于以保险诈骗罪共犯论处的人员说法错误的是:A、保险事故的直接参与人或责任人B、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C、保险事故的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D、保险事故的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6、保险机构反欺诈职能部门应制定欺诈或疑似欺诈信息的标准、信息类型,根据数据类型进行分级保存和管理,并准确传递给()等部门。

A、核保B、核赔C、审计D、以上都包括7、单位犯保险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OA、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D、十年以上有期徒刑8、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人()A、是否需要给付保险金,视保额而定B、是否需要给付保险金,视险种而定C、需正常给付保险金D、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9、保险机构董事会在欺诈风险管理中承担()A、实施责任B、最终责任C、监督责任D、管理责任10、保险机构O承担欺诈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A、监事会B、股东会C、董事会D、以上都不对1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保险公司的,构成什么犯罪?A、保险诈骗罪B、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C、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D、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2、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打击的欺诈行为不包括()A、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B、保险机构故意编造理由惜赔拒赔C、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D、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13、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OOA、个人隐私无需告知B、如实告知C、避重就轻告知D、编造内容虚假告知14、下列不属于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有()A、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B、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C、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D、无资质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保险公司的保单15、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A、有效B、无效C、效力待定D、效力瑕疵16、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故意不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将承担什么后果?A、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试论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试论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试论保险诈骗罪的认定[论文摘要]; 保险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中分立出来的新型经济犯罪,它保留了普通诈骗罪的一些共性特征外,又表现出自身特有的个性,这种个性主要体现在其犯罪构成的特殊性,即在客体上犯罪既侵害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又违背保险的目的,侵犯了我国的保险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和为人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欺诈行为,使保险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向行为人支付保险金额较大的行为。

从犯罪手段上年,主要有四种情况:1、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2、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3、编造末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4、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和非法获取保险金的目的。

鉴于本罪认定过程的复杂性,本文对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如何着手问题、罪数问题、其犯罪问题作了剖析,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该罪的认定。

随着我国保险制度的建立和保险的蓬勃发展,一种以骗取高额保险金为目的新型经济犯罪--保险诈骗犯罪也相伴而生。

它在严重侵害保险人财产权的同时,更严重侵害了我国正常的保险秩序。

鉴于该罪认定过程的复杂性,本文将综合我国保险法与刑法学基本原理对此作系编阐述和探讨,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本罪的认定。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采取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式,向保险人作虚假陈述,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我国保险制度实质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按约定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给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制度。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保险制度有效地发挥着组织经济补偿、分散风险、分配资金的功能,对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起到积极的作用。

保险诈骗罪共犯法条性质分析——以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为视角

保险诈骗罪共犯法条性质分析——以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为视角

《 刑法 》 第1 9 8 条 第 4款规定 : “ 保 险事 故 的鉴 定人 、 证 明人 、 财产评估 人故意提 供虚假 的证 明文件 , 为他 人诈 骗提
供条件 的, 以保 险诈 骗罪 的共 犯论 处 。 ” 此 规定 被称 为保 险 诈骗罪共犯条款 。在理 论上 明确该共 犯条 款的性 质需 要对 刑法总则关于 共犯 问题 相关 理论 进 行深 度 的剖 析 与 阐述 。 个问题就是无身份 者能 否与有 身份者构 成 只能 由有 身份 者构成的犯罪 的共 同犯罪 。问题之二 就是 片面共 犯是 否属
上实施 了这种行为 的 , 就成立故意犯罪 。刑法分则所规定 的
前提 下 , 提示 司法工 作人员 注意 、 以免 司法工 作人 员忽 略 的 规定 。它有两个基本特 征 : 一 是注 意规定 的设 置 , 并 不改 变 基本 规定的内容 , 只是对相关 规定 内容 的重 申; 即使 不设 置
第1 1卷
第1 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H e n a n J u d i c i a l P o l i c e Vo c a t i o n a l C o l l e g e
2 0 1 3年 3月
Ma r c h . 2 01 3 的支 配下 实施 了共 同犯 罪行 为 的, 就是共 同犯罪 。那 么在走 私犯罪 中 , 行 为人 与走私 犯罪 人通谋实施走私犯罪 , 即使 没有上述 规定 , 依据 总则关 于共 犯之规定 也完全可以将其认定为走私罪 的共犯 , 因为其本身 就是符合 共犯成 立条 件 的 , 有没 有此规 定不 影 响共 犯 的成 立 。另外 一个比较典型 的注意规定 就是 刑法分则 某些 罪状

保险法释义第一百七十六条

保险法释义第一百七十六条

保险法释义第⼀百七⼗六条第⼀百七⼗六条【保险诈骗⾏为法律责任】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有下列⾏为之⼀,进⾏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处罚:(⼀)投保⼈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的;(⼆)编造未曾发⽣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损失程度,骗取保险⾦的;(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评估⼈、证明⼈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件,为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进⾏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释义与适⽤】本条是关于保险诈骗⾏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基本保留原《保险法》第138条的规定,原第(四)项与第(三)项合并成本条第(三)项,同时增加规定保险鉴定评估证明⼈的共谋保险诈骗⾏为的处罚规定。

⼀、保险诈骗⾏为的刑事责任所谓“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管理法规,以⾮法占有为⽬的,采取虚构保险事故或隐瞒事实真相等⼿段,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数额较⼤的⾏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1、本罪的客体为公共财产所有权,更主要的是我国保险业的正常秩序。

保险是⼀种根据合理的计算,通过建⽴保险基⾦,对⾃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或⼈⾝伤亡进⾏经济上补偿的共济制度。

投保⼈缴纳保险费依法建⽴起来的保险基⾦是属于保险公司的公共财产。

保险诈骗罪是企图⾮法占有保险⾦,其⾏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同时,保险诈骗罪更主要的是侵犯了我国保险业的正常秩序。

2、本罪的客观⽅⾯表现为要有保险欺诈⾏为,即虚构保险事故,隐瞒事实真相,⾮法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数额较⼤的⾏为。

保险欺诈的⾏为表现⽅式多种多样,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保险欺诈⾏为,主要有以下⼏种:(1)投保⼈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即投保⼈在投保时,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保险标的,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是投保⼈虚构捏造的。

(2)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对发⽣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的,即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为了骗取或多得保险⾦,在事故发⽣时,故意向保险机构虚构事故发⽣原因,将实际事故发⽣的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原因加以掩盖,或者发⽣的保险事故属于理赔范围内,上述⼈员为了多获得保险⾦,故意夸⼤事故所实际造成的损失,欺骗保险公司。

保险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

保险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

保险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第一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第二写出有异议的地方。

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第四量刑建议。

当今社会,用钱的地方越来越多,因此很多人在手中的钱不够用时就打起了歪主意,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去保险公司骗保,殊不知这种行为会构成保险诈骗罪。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篇保险诈骗罪辩护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诈骗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受王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刘平凡、肖裔涛律师依法担任被告人王某涉嫌保险诈骗一案的辩护人。

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王某,认真研究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为贵院能够更好地洞悉本案事实真相,查明案情,依法正确处理本案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辩护意见书,请贵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起诉书认定王某指使张某联系柯某伪造事故现场并授意张某向柯某收取人民币3000元封口费的证据不足。

王某是深圳A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售后服务部经理,主要负责车辆的售后服务和售后维修工作。

2009年6月10日在银湖段发生交通事故,柯某与张某商议续买保险然后再重新伪造事故现场时,当时王某并不在事故现场,张某当时向公司保险理赔部经理任某报告了此事并得到了任某的首肯,于是车拖回到了A公司维修厂(参见张某讯问笔录)。

据柯某供述(《刑事侦查卷宗》第65页):问:A汽车贸易公司具体是谁安排的?答:是一个叫任某的保险理赔部的经理。

我问过他,他说可以搞定,不会出什么问题。

从张某和柯某的以上供述来看,任某是A公司本次保险诈骗活动具体安排人,而不是王某。

任某把责任全部推给王某、张某供述称是受王某安排,而王某供述则刚好相反,三人之间的口供不能相互印证,而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谁说的是事实,但是王某的供述更为可信,因为王某是负责售后维修服务,不直接负责保险理赔业务,保险理赔业务由任某直接负责,按常理王某不可能绕开任某直接安排保险员张某处理保险方面的工作,而是由任某直接安排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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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认定
时间:2011-03-02 09:08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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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主要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对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理解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对这一规定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null对于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主要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一、对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理解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对这一规定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这一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如果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理解为法律拟制,则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第一,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以外的人即使符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如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共谋共同诈骗保险公司,也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第二,在类似的条文中,如金融诈骗罪的其他条文中,没有设立与本款类似规定的,即使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也不得以共犯处理。

如果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是注意规定,则不可能得出上述结论,而只能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除了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外,其他行为只要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共犯条件,也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第二,即使在有关金融诈骗罪的其他条文中没有与本款类似的规定,也应当按照刑法总则关于共犯成立条件的规定,认定是否成立共犯。

显然,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理解为注意规定更加合理。

立法者之所以在这里进行注意规定,主要是提醒司法者不要将这种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理。

2.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共同故意需达到何种程度,才可以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处理?笔者认为,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以明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欲利用其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保险诈骗为已足,并不需要二者进行共谋。

也就是说,二者有共谋的,自然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没有共谋,但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明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欲进行保险诈骗而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也构成保险诈骗罪,即成立片面共犯。

有论者以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是注意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为由,否定片面共犯的成立,认为必须有共谋,才能对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处理。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理论界主流观点认可片面共犯的存在,从刑法第二十五条的字面含义来看,片面共犯也是可以解释进该条的字面含义之中的,而从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字面含义看,该款只要求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即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而没有要求二者必需共谋,故没有共谋,只要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明知对方欲进行保险诈骗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就是故意提供,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当然,如果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因为不明知对方欲进行保险诈骗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如由于对方对证明文件虚构用途或者对方提供用于鉴定或者评估的材料本身就是虚假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因此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如果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则可以按这些罪名处理,如果不能认定为犯罪的,只能按无罪处理。

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是,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基于间接故意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对方利用这些虚假文件进行保险诈骗,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以不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为宜。

这是因为:首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肯定不可能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的共谋,如果有共谋,就不可能只具有间接故意,而构成直接故意;其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连片面共犯也难以成立,片面共犯本来就是对共同犯罪的一种扩大解释,一般只能由单方直接故意才能构成,单方间接故意一般不成立片面共犯。

另外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如果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对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对其以保险诈骗罪处理,故对鉴定人、证明人和财产评估人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理为宜,否则,实行犯未按照保险诈骗罪处理,帮助犯反而按照保险诈骗罪处理,这显然不合理。

从刑法理论上来说,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为主动放弃犯罪而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况下,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中止;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为客观原因而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况下,构成保险诈骗罪的预备。

而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的行为只有一个行为,但触犯了保险诈骗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其中保险诈骗罪属于预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属于既遂,按照既遂吸收预备处理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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