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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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院,亲爱的审判长:
我代表被告对指控其犯有诈骗罪的指控提出辩护。

经过详细的调查和对证据的审查,我们坚信被告无罪,并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们认为控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意诈骗的行为。

在此案中,被告并没有使用任何虚假的手段或欺骗性行为来获得他人财产。

相反,被告是在诚信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并没有故意欺骗他人。

其次,控方在指控中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故意实施诈骗的动机。

被告在交易过程中没有显示出任何非法目的,他的行为并未显示出违法意图。

最后,控方没有充分考虑到被告个人情况和背景,他是一个勤劳守法的公民,从未在过去有过任何犯罪记录。

这是被告第一次面
对这样的指控,他对此感到无辜和沮丧。

法庭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并给予被告一个公正的评判。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法庭认真审查本案的证据,并对被告进行
无罪判决。

我们相信正义会得到伸张,被告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

谢谢您的审议。

被告辩护人
日期。

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词一份

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词一份

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词一份一、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本案被告人的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社会危害性,仅此,被告人张胜勇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们实际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刑事罪名,如果行为人被冤枉了,我们辩护人应该如何为行为人做无罪辩护,这份辩护词主要要从哪些方面着手写,下面,我们小编马上在下文为大家介绍。

涉嫌信用卡诈骗、诈骗罪作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浙江水乡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的委托,指派知名律师李广健律师担任他的辩护人。

开庭前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案件材料,同被告人张进行了沟通。

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张涉嫌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不构成此两个犯罪,本辩护人的理由如下:一、被告人张的行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应当说本条解释基本涵盖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特征,为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犯罪行为提供了依据。

1、被告人张的两张涉案的信用卡来源于一个绰号叫“小黑”的网友,取得卡的原因是支付网站转让费,有理由相信该卡就是“小黑”的,因为以前“小黑”也使用过该卡,还查阅过卡内的资金往来情况。

“小黑”给他卡是同时给他了密码。

2、被告人张从该两张卡里取回的仅仅只是自己与“小黑”网站交易的押金或者“货款”30000元左右而已,并没有多取,毫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目的。

3、没有证据证明昵称为“天天向上”的QQ就是被告人张,随意搜索一下取名为“天天向上”的有许多个,不能与被告人张形成一一对应和唯一确定性。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经典范文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经典范文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经典范文#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上诉人[上诉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经过仔细查阅卷宗材料、会见上诉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我对本案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为上诉人进行辩护,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一、关于案件事实认定。

1. 交易的复杂性与误解。

大家想想,这个案子中的所谓“诈骗”行为,其实更像是一场由于双方对交易理解不同而产生的大乌龙。

上诉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交易往来,可不是那种简单明了的一锤子买卖。

就好比两个人在一个迷宫里找出口,都以为自己走的是对的路,结果走岔了就互相指责对方使坏。

在他们的交易中,涉及到很多复杂的商业条款、行业惯例以及口头约定。

这些东西就像一团乱麻,搅和在一起,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比如说,在[具体交易环节],上诉人以为按照他们之前在这个行业里的做法,这样做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他就像一个在熟悉的道路上开车的司机,一直都是这么开的,突然被人说开错了,他自己也是懵的。

所以,这并不是上诉人故意设下陷阱去欺骗被害人,而是双方在这个复杂的交易迷宫里迷失了方向,产生了误会。

2. 主观故意的证据薄弱。

要认定诈骗罪,主观故意可是个关键因素。

可在这个案子里,检察官说上诉人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证据却像是在沙滩上建高楼,根基不稳啊。

我们看整个案件过程,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表明上诉人从一开始就计划好了要骗被害人的钱。

他在交易过程中的每一个行为,如果单独拿出来看,都是在正常的商业操作范围之内的。

没有那种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迹象,不是像那些真正的诈骗分子,眼睛里冒着骗钱的光,设计好了一整套骗局就等着人上钩。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去菜市场买菜,和菜贩因为价格、分量有点小争执,你不能就说这个人是诈骗犯吧?他可能只是对这个菜的价值有自己的看法,想争取更合理的交易。

在这个案子里也是一样的道理,上诉人只是在交易过程中,和被害人在一些交易细节上有分歧,不能因为最后结果不好,就硬给他扣上诈骗的帽子。

信用卡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是怎么写的

信用卡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是怎么写的

信用卡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是怎么写的首先写明标题关于案件的辩护词,其次,写明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等,写明辩护理由,从事实上、法律上等分析,最后,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在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最好还是聘请刑事律师来提供辩护为好,这样才能争取宽大处理。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而言,如果在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了上诉的话,此时在二审过程中,辩护律师也是可以向法庭提交辩护词的,那这个信用卡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是怎么写的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信用卡诈骗罪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艾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艾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上诉案的二审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及二审庭审,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审查、采纳。

辩护人认为,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原审被告人艾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应法律错误,该案主要犯罪行为人系孙某某,并非上诉人,原审判决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在事实及证据认定上就是一个错案。

另外,本案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艾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严重不足,且透支数额依靠发卡行单方制作的催收单及原审被告人之间的口供推定来认定,且口供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一致,根本形不成完整的排除合理化怀疑的证据链,属于证据严重不足。

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一、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三家银行信用卡的透支实际主要系孙某某所为,并非上诉人所为。

原审庭审中孙某某主动出庭向法庭供述了其透支三家银行信用卡的主要经过,并于2013年1月27日向原审法庭提交了一份书证《上海某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报告》;且系孙某某本人不想让错误延续下去,自己要求出庭作证的,并主动承认系自己透支上述三家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款项用作外汇保证金交易,且案发前并未告知上诉人,对上诉人隐瞒了其炒外汇的事情,也就是说上诉人在案发前对此根本不知情,并未参与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行自负原则,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对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能对其定罪;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对于仅与犯罪者有亲属、朋友等关系而没有参与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罪轻辩护词范文

信用卡诈骗罪罪轻辩护词范文

信⽤卡诈骗罪罪轻辩护词范⽂涉嫌信⽤卡诈骗罪被羁押后,可以委托律师替⾃⼰辩护,律师可根据情况进⾏罪轻辩护。

那么信⽤卡诈骗罪罪轻辩护词范⽂怎么写,关于信⽤卡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解惑。

信⽤卡诈骗罪罪轻辩护词信⽤卡诈骗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家属XXX的委托,指派律师范XX律师作为被告⼈XXX(以下简称被告⼈)的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

辩护⼈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有信⽤卡诈骗罪没有异议。

现辩护⼈根据公诉⼈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卷宗来看,被告⼈在2013年3⽉16⽇18时到XX派出所投案⾃⾸,其⾏为构成⾃⾸,根据被告⼈透⽀的数额,加上2013年4⽉19⽇⼜还款⼀万元的事实来看,其主观恶性较⼩,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愿认罪,依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普通程序审理“被告⼈认罪案件”的若⼲意见(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XXX的犯罪⾏为社会危害性较⼩,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先,被告⼈诈骗的⾦额为****元,数额不⼤,虽然该数额已经达到了信⽤卡诈骗罪的起点,但毕竟是数额有限,社会危害性并不⼤。

如果这些透⽀数额平均分配到5个银⾏,每家银⾏也仅仅⼀万多点,社会危害性较⼩。

其次,被告⼈虽然使⽤信⽤卡实施了刷卡消费的⾏为,构成了犯罪,但是从其消费⽤途来看,都全部⽤于⽣活消费性⽀出,相对于其他⽤途的犯罪分⼦,被告⼈张恩钊的犯罪⾏为社会危害性不⼤。

综合以上两点,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酌情对被告⼈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词(信用卡诈骗罪)

辩护词(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法庭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各位陪审员:我是被告人张三的辩护律师。

在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中,我将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

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我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一、对案件事实的分析1. 对诈骗金额的认定存在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诈骗金额的大小。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涉嫌的诈骗金额存在一定争议。

部分交易记录存在不明或无证据支持,被告人并未从中获利,诈骗金额应予重新核定。

2. 被告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并未有明显的主观恶性。

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其行为更多是由于一时的财务困难和错误判断,而非有预谋的诈骗行为。

被告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偿还欠款来解决问题,并非故意诈骗。

二、对案件具体情节的考量1. 被告人初犯且无前科,社会危害性较低被告人张三是初犯,且在日常生活中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其行为属于一时冲动,非长期恶意的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的宽严相济原则,对初犯且社会危害性较低的犯罪行为,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2. 被告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被告人也积极联系银行和相关受害者,尝试弥补损失,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家庭和社会背景1. 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迫于无奈实施违法行为被告人张三因家庭经济困难,急需资金周转,迫于无奈实施了违法行为。

被告人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其行为虽有不当,但情有可原。

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2. 被告人积极改过自新,愿意赔偿受害者损失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希望通过合法途径偿还欠款,并向受害者表达歉意。

诈骗行为罪成功辩护词

诈骗行为罪成功辩护词

诈骗行为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听审的各位,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中指控的诈骗行为罪进行辩护。

在这份辩护词中,我将详细说明我所代表的被告的辩护观点,并提供有力的证据和逻辑以支持辩护理由。

1. 缺乏故意和犯罪意图被告在本案中被指控涉及诈骗行为罪,然而,我要明确指出,被告并没有任何故意和犯罪意图进行欺诈行为。

被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他人带来损失,但他并非故意以此为目的。

2. 被告无法获得个人利益在这起案件中,被告被指控从他人骗取财产。

然而,我们将提出证据证明被告并未获得任何个人利益。

他的所作所为并非为了自己,而是出于对家人、朋友或者他人的利益考虑。

3. 充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被告的行为在一开始时是合法的,并符合当时的法律和规定。

他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而仅仅是在后续的发展中,由于外界因素变得看似违法。

这个案件中的所谓诈骗行为应该被视为被告为了自身和他人利益而采取的合规行动。

4. 缺乏证据我们坚信,控方在本案中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他们所作的指控。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将展示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和不完整之处,无法成立诈骗行为的指控。

5. 被告愿意赔偿遭受的损失被告深感抱歉和愧疚,对于他所涉及的事态发展失去控制并给他人带来损失表示深深的歉意。

被告愿意通过赔偿方式,将所涉及的财产损失全额赔偿给受害人,以弥补他们的损失和恢复正常生活。

结论综上所述,我们坚信被告无罪。

他的行为缺乏故意和犯罪意图,且无个人利益,行为合法合规,并且控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

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通过赔偿来赎罪。

我们请求法庭公正地审理本案,并对被告做出无罪判决。

感谢各位的聆听。

> 注意:本文档仅是辩护词的示例,实际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和相关证据进行修改和完善。

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辩护词【轻判】

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辩护词【轻判】

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辩护词【轻判】【辩护方向:无罪辩护】【辩护成果:认定自首、减少金额、减轻处罚】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本人委托,指派我担任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经审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张某某并非“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大量透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与事实不符。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该解释同时规定了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对照本案事实,只有第(一)项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才能适用于本案。

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某在透支前已经丧失偿还能力。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目的犯,应考察行为人开始透支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透支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而在此之后虽因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导致偿还能力的下降,但后续透支只是为了归还先前透支拖欠款的,则不能割裂地评价后续透支行为。

因为,当偿还能力不足时,行为人要么直接不予归还导致案发,此时在刑法上只能评价先前的透支行为,而当时仍有偿还能力,故不构成犯罪;要么用俗称“养卡”的方式以后续透支偿还先前透支,行为人宁愿支付利息等各项费用来维持信用卡额度,而不是直接放弃偿还,无论在主观恶性还是对银行损失来讲,都轻于前者,在前者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更不应构成犯罪。

对照本案事实,张某某在2011年时虽有大量外债,但其尚有市区180多平方的住宅及店面,且有票务和快递两项经营,在当时金融泡沫的影响下,住宅及店面的价值远远大于所借资金数额这是不争的事实,除固定资产外,张某某在2011年所借资金中的部分,是用于投资炒楼、吃利息等营利活动,这些资金已经转化为投资款,亦属于其资产范围。

信用卡诈骗罪从犯辩护词

信用卡诈骗罪从犯辩护词

The greatest happiness in life lies not in what you possess, but in the process of pursuing something.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信用卡诈骗罪从犯辩护词信用卡诈骗罪从犯辩护词范本要写一、被告不是主犯。

二、被告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

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

信用卡诈骗罪从犯辩护词的目的是证明信用卡诈骗罪中被告人(从犯)没有犯罪,或者罪轻,还有可能是免除刑事处罚的一种文书。

但辩护词还是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辩护词的作用还是挺大的,对判决量刑具有参考作用。

就为大家推荐一篇信用卡诈骗罪从犯辩护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信用卡诈骗罪从犯辩护词信用卡诈骗罪从犯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徐某的辩护人。

开庭前我查阅了案件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和明确的认识。

现根据本案的证据和法律的规定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徐某不是主犯。

本案中,诈骗犯罪的过程包含三个环节,第一,是物色被害人,与被害人接触,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的手段套取被害人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第二,根据套取的银行卡信息伪造银行卡;最后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

在这三个环节中,很显然最为重要的是第一个和最后一个环节,因为在第一个环节中,是选择被害对象并与被害人直接接触,直接实施诈骗行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套取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这是犯罪行为得以完成的前提,也是整个犯罪过程中最为复杂和困难的一个环节,属于犯罪行为中的直接实行行为。

而最后一个环节则是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关键步骤。

被告徐某在共同犯罪中从没有直接的与被害人接触,没有直接去骗被害人,其负责的是第二个环节,只是在被动的、重复性的根据另外两个被告提供的信息从事伪造信用卡的活动。

信用证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

信用证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

Learning must be like a bee, plucking many flowers in order to produce hone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信用证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首先写明案件的具体情况,其次指控事实概要及法律关系,还有案件背景与信用证以及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最后,总结案件的事实。

为涉嫌信用证诈骗犯罪的被告人提供辩护词,是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一种方式,当然开庭的时候更多的是进行口头辩护。

那么你知道这个信用证诈骗罪的辩护词是怎么写的吗?不少人对此都比较感兴趣,下面就让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你院审理的王某涉嫌信用证诈骗一案,本律师接受王某本人的委托和北京市__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担任王某的辩护人,现简要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采纳:首先,本律师认为王某在和张某所实施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明显较小,应当属于从犯。

王某不仅不是共同犯罪的主谋,而且有一定的被诱骗参加犯罪的成分。

根据王某的讯问笔录(证据编号025倒数第九行至倒数二行),当警察问王某你既然实际控制不了资金为什么,还要继续和张某合作?王某答道,主要是张某给他描绘了一个美好的前景,把中国通信建设集团的钱挪用过来做皓讯公司的电解铜业务,等皓讯公司的业务量做大后可以成为上海市期货交易的中心会员,期货交易中心会员每年能收取数亿元其他公司缴纳的会费,到时把自己所在的合生财源公司合并到张某的皓讯公司。

但事实上张某在实际控制从中通建套取的资金之后,并非像当初对王某所说的那样,只是为了做皓讯公司的电解铜业务,而是大肆挥霍浪费。

当王某发现张某挥霍浪费挪用出来的之后,有阻止和抵制的行为表现。

年5 月 13 日,合生财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全部股东退出合生财源,拒绝和张某在进行合作。

虽然王某的这一举动,为时已晚,但能反映映出王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有被诱骗参加犯罪的成分。

从整个犯罪活动的过程上来看,王某所起的作用明显较小。

诈骗案件无罪辩护词范文

诈骗案件无罪辩护词范文

诈骗案件无罪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就像是在一片迷雾中寻找真相的灯塔。

我的当事人被指控犯有诈骗罪,可这就像是给一个根本没做坏事的人硬扣上一顶大黑帽子,怎么看怎么不合适。

咱们来看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啊,就像是一场狡猾的骗局游戏,得有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且呢,对方得因为这个错误信息,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财物交出来,并且这个骗人的家伙还得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几个条件就像是一把锁的几个关键零件,缺一个都不行。

可我的当事人呢?他根本就没有虚构什么事实。

打个比方,这就好比是去菜市场买菜,我的当事人把菜的品种、价格、新鲜程度都老老实实地告诉了对方,没有一点弄虚作假。

对方在完全清楚情况的前提下,做出了自己的决定。

这怎么能说是诈骗呢?这就像是你去商店买东西,售货员清清楚楚地告诉你这个商品的优缺点,你自己决定买了,回头能说售货员诈骗你吗?当然不能啊!再说说这个非法占有的目的。

我的当事人就像是一个正常做买卖或者正常交往的人。

他和对方之间的往来都是基于正常的商业合作或者人际交往的预期。

比如说,他可能和对方约定了一些事情,虽然最后事情的发展可能没有像预期的那样完美,但他从始至终都没有想过要把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就像两个小伙伴一起商量着做个小生意,虽然最后亏了点钱,但绝不是其中一个人想要骗另一个人的钱啊。

而且啊,在整个所谓的“诈骗过程”中,证据就像是散落在地上的拼图碎片,根本拼不出一幅我的当事人诈骗的画面。

控方提供的那些证据,就像是一些模糊不清的影子,乍一看好像有点吓人,但仔细一瞧,根本站不住脚。

比如说,他们说我的当事人有某些欺骗行为,可这些所谓的行为,在正常的人际交往或者商业往来中是完全可以被合理理解的,就像有时候说话可能会有点夸张,但那只是为了活跃气氛或者表达一种美好的期望,绝不是诈骗意义上的虚构事实。

还有啊,证人的证言也像是风中的柳絮,飘来飘去没个准儿。

有的证人可能是因为误解,有的可能是受到了外界的干扰,他们所说的话并不能真实地反映事情的全貌。

诈骗罪经典辩护词

诈骗罪经典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晓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开庭前,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有关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

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参与了法庭调查,全面的了解了案件情况,现就被告人杨晓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晓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证据上来讲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如何判断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包括1、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合法有效,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排除非法证据;2、证明犯罪构成的事实和证据确实、充分;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排他性。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证据确实充分做了明确的规定。

该规定第五条:证据确实充分指: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具体到本案来看,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杨晓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并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务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现有证据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核心问题即被害人游某给付被告人杨晓某相关款项。

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游某给付了其陈述中所称的现金外币(1)被害人游某本人的多次陈述前后矛盾,其证言的真实性存疑被害人游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中称其将现金给了杨晓某,但是通过仔细分析游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陈述,或前后矛盾,或与其他证人证言不符,其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存疑,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诈骗案件辩护词

诈骗案件辩护词

诈骗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陪审团成员:首先,我对被告身陷诈骗案件非常关切,我理解诈骗对受害者及其家庭所带来的伤害。

然而,在这个审判过程中,我将向您展示一些证据,以提供有关被告无罪的论据。

首先,被告并非可以单方面认定为诈骗者。

在审理过程中,辩方证据清楚地显示,被告并没有故意欺骗受害人,而是陷入了某种误会或勒索威胁之下。

这一点,我们将在接下来的陈述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被告一直过着廉洁正直的生活,所有的证据都表明,他是一个诚实守信、善良友善的人。

他是一个忠诚的丈夫和慈爱的父亲,无论是家庭还是社区,他都有很好的声誉。

作为一个正直的商人,他从未有过任何欺诈行为的历史,这些都证实了他的无罪。

此外,关于涉案金额的争议,辩方呼吁法庭更加仔细地审视证据。

被告并没有获取巨额财富或产生不合理的财务变动。

正相反,他一直以勤劳工作为生活来源,并通过合法手段为社会做出了贡献。

对于涉及的金额,我们请求法庭明确考虑证据是否真实可信。

最重要的是,在审理过程中,辩方提出了关键证据,表明被告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诱骗或误导,无法预测和防止欺诈行为。

被告与任何诈骗活动无关,并且在案发期间没有参与或从这些活动中获利。

我们请求法庭认真审查证据,找出真正的罪犯,并确保被告不受到不公正的指责。

尊敬的陪审团成员,我敦促您认真考虑辩方的论证,并根据提供的证据作出公正的裁决。

被告并非诈骗案件的幕后黑手,相反,他只是一名无辜的受害者。

在您的裁决中,请您充分考虑被告的廉洁记录、个人品德以及涉案金额的真实性。

请您公正地对待本案,并做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谢谢。

辩护词

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现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李建萍提供辩护。

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详细的阅读了本案的相关卷宗,结合庭审的质证情况,辩护人对检方指控的李建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及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希望法庭可以综合考量本案各方面的事实与证据,正确的对其适用与其罪行相当的刑罚,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一、被告人李建萍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李建萍系上海第九丝织厂退休工人,月退休金2600元左右,其丈夫也退休在家并且身体孱弱,其儿子也没有稳定的工作,家里的支出靠李建萍与丈夫的退休金勉强维持。

迫于生活压力,李建萍于2011年1月向上海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期间一直进行还款,直到2014年1月20日因为资金断裂,无力还款,从还款时间的持续性可以看出其刚开始申请信用卡并不是为了恶意透支。

2013年4月到7月间李建萍先后向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申领了额度不同的信用卡,之后进行套现还款,并将一部分钱借于他人,期间其一直进行还款,到2014年1月至2月因为债务人未进行还款才导致其无法进行还款,因此客观因素也是导致李建萍无法还款的重要原因。

二、本案中受害银行具有过错。

客户申请信用卡需要符合一定的申请条件,额度越高,条件要求越高。

但是,现实生活中银行在发放信用卡时存在着审查不严、业绩至上的现象。

本案中,被告人李建萍作为一个月退休金只有2600元退休工人,却能申请到额度上万的信用卡,可见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并没有尽到严格审核客户信息的职责。

而且,银行的这种做法也是容易发生信用卡诈骗的一个诱因,因此如果这一现象得不到解决日后必然还会引起更多类似的犯罪。

鉴于银行在本案中负有一定的责任,望法庭能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建萍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建萍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信用卡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是怎么写的

信用卡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是怎么写的

信用卡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是怎么写的首先写明标题关于案件的辩护词,其次,写明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等,写明辩护理由,从事实上、法律上等分析,最后,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在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最好还是聘请刑事律师来提供辩护为好,这样才能争取宽大处理。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而言,如果在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了上诉的话,此时在二审过程中,辩护律师也是可以向法庭提交辩护词的,那这个信用卡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是怎么写的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信用卡诈骗罪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艾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艾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上诉案的二审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及二审庭审,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审查、采纳。

辩护人认为,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原审被告人艾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应法律错误,该案主要犯罪行为人系孙某某,并非上诉人,原审判决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在事实及证据认定上就是一个错案。

另外,本案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艾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严重不足,且透支数额依靠发卡行单方制作的催收单及原审被告人之间的口供推定来认定,且口供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一致,根本形不成完整的排除合理化怀疑的证据链,属于证据严重不足。

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一、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三家银行信用卡的透支实际主要系孙某某所为,并非上诉人所为。

原审庭审中孙某某主动出庭向法庭供述了其透支三家银行信用卡的主要经过,并于2013年1月27日向原审法庭提交了一份书证《上海某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报告》;且系孙某某本人不想让错误延续下去,自己要求出庭作证的,并主动承认系自己透支上述三家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款项用作外汇保证金交易,且案发前并未告知上诉人,对上诉人隐瞒了其炒外汇的事情,也就是说上诉人在案发前对此根本不知情,并未参与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行自负原则,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对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能对其定罪;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对于仅与犯罪者有亲属、朋友等关系而没有参与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诈骗罪辩护词范文

诈骗罪辩护词范文

诈骗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
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知道这是一起涉及诈骗罪的案件,但我希望您能够听取我的陈述,并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想向法庭陈述的是,我的当事人XXX并不是一个有意诈骗的人。

他是一个勤劳、诚实的普通人,他从来没有想过要通过欺骗他人来获取利益。

他的家庭和工作都很稳定,他没有任何动机去犯罪。

其次,关于本案的事实真相。

事实上,XXX并没有故意进行诈骗行为。

他所涉及的交易是基于一份合同,而且在交易过程中也没有隐瞒任何信息。

他只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交易,而且他也没有得到任何不当利益。

因此,我认为他并不构成诈骗行为。

此外,我还想指出的是,XXX在案发后也积极配合了警方的调查工作,并主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他没有逃避责任,而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这充分说明了他的诚信和守法意识。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从XXX的家庭、工作和社会关系等方面
进行综合考虑。

他是一个孝顺的儿子、父亲,也是一个优秀的员工。

他的家庭和工作都需要他的支持和照顾,如果他被判有罪,将会给
他的家庭和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

我请求法庭能够给予他一个宽大
的判决,让他有机会改过自新,重新回到社会上为社会做出贡献。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我在这里郑重地向您陈述
了我的观点。

我希望您能够从公正、客观的角度来审视本案,给予
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谢谢。

以上就是我仿写的辩护词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的格式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的格式是什么

The busy life is exhausting, almost suffocat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的格式是什么导读: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的格式是有标题,内容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所有刑事案件的辩护词的标题中一般都能直接体现出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案由,然后,律师需要简明扼要的陈述行驶刑事辩护权之前对当前的信用卡诈骗案件所做的一些具体的工作,接下来就是陈述自己的辩护理由了。

一、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的格式是什么?辩护词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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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
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受xxx亲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的指派本律师,作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告人xxx的辩护人。

对公诉机关指控xxx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一案,现依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定罪量刑的标准应以行为人实际的消费金额作为认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被告人xxx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即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为690643元,但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该金额为应收违法所得,被告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直接的消费金额为114939元,犯罪数额直接关系对被告人xxx 的量刑。

辩护人认为应以被告人直接的消费金额114939元确定刑罚期限。

理由如下:
1.根据两高解释第五条中,关于量刑依据的数额应当是信用卡诈骗金额,
而非行为人的获利金额,而信用卡诈骗金额应该以行为人实际的消费金额为准,因为信用卡合法持卡人的损失仅限于行为人的实际消费金额,同时,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三)关于金融诈骗第4项的规定:“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

”根据此规定,行为人采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实施信用卡诈骗,其实际骗取的应该是直接消费金额,其应收款项等为人并未实际骗取。

2.公诉方以被告人应收违法所得690643元认定被告人涉案数额的巨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从该款项的性质来看,公诉方认定的是“应收违法所得”,在会计学中,应收款的定义是:1、指公司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为顾客提供信用而产生的,这意味着公司同意在将来的某个时刻为今天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收取费用;2、企业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由于交易而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

上述应收款的定义表明应收款项是尚未实际收到的款项,那也就是该690643元被告人并不一定实际收到,公诉方以一个尚未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如果公诉方认定该款项为被告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违法所得,应当明
确,该款项是冒用哪些信用卡所获得的收益,否则笼统的说被告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都认定为违法所得没有事实依据,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获得收益方式不仅仅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购买装备获益,还有下载合作商软件或游戏,帮助合作商将排名提升,达到广告效应,获取报酬,为游戏玩家代练等也可以获得收益。

3.“违法所得”作为定罪标准,是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假冒专利罪的重要定罪量刑要素,不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中定罪量刑的依据是诈骗数额,并非违法所得,况且在刑法范围内,我国尚无对“违法所得”的明确解释。

二、作为被害人的合法持卡人或发卡银行存在过错
本案中被告人能轻易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网上支付,不需要进行密码输入,发卡行或网络金融结算系统存在过错,没有给用户的信用卡信息及结算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没有给用户的信用卡和网上交易设置密码,导致信用卡信息被他人获取,并且获取后可以无障碍地轻易使用。

三、量刑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存在以下应当从轻和减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xxx应当认定为自首。

公安机关在2014年5月15日将xxx传唤到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xxx 进行询问,是在没有对xxx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下对其进行询问,xx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法定条件,应予认定。

首先,xxx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的是询问,而非讯问,在询问中又问其“是因为何事到公安机关的?”,由此表明其罪行并没有被公安机关发觉,这就说明xxx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自愿将自己置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

客观上,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为及其隐蔽的行为,未经实际接触或参与交易,很难知道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公安机关当并无直接证据证实xxx有作案的重大嫌疑。

所以,xxx的行为就是自愿、主动接受公安机关控制的表现。

其次,xxx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使得公安机关对自己的罪行有了完全、彻底的控制,这是认定xxx成立自首的重中之重。

本案中xxx在询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2、被告人x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

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
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xxx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能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根据《刑法》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xxx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对被告人xxx处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能够考虑。

辩护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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