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经侦民警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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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经侦民警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思考
摘要
一、恶意透支行为的类型
(一)不当透支行为
(二)违法恶意透支
(三)涉嫌犯罪的恶意透支
二、恶意透支主客观要件
(一)主体要件
(二)客观要件
(三)主观要件
三、恶意透支非法占有的认定
(一)逾期并经催款仍未归还
(二)透支行为及情形
(三)恶意透支必须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超过规定期限,且透支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四、实际问题
(一)关于银行对账单的如何计算的问题
(二)起诉中证据认定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以恶意透支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作了规定,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资金,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是当前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的行为之一,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活动是否属于恶意透支,争论的焦点集中于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结合办案的实际情况,谈谈侦办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案件如何认定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及相关问题的几点认识。
一、恶意透支行为的类型
从侦办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案件看,信用卡透支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当透支行为
是指持卡人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及发卡行的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者自动归还的行为。不当透支的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行为人是有能力偿还或逾期后经发卡行催收能归还款息的,这种不当透支行为的实质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违法恶意透支
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管理章程和约定进行透支,逾期经发卡行催收仍不归还,但涉及金额较小,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情形。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通常认为其有违法性,但处理的办法一般是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涉嫌犯罪的恶意透支
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额度透支,逾期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恶意透支主客观要件
恶意透支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具体的讲就是侵犯了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发卡银行及信用卡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对照《刑法》规定,认定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恶意透支的主体为“持卡人”,所谓“持卡人”,是指用合法的身份证明向银行申办并核准领取信用卡的人,即“合法持卡人”。
(二)客观要件
恶意透支的客观表现为三个方面:
1、透支数额较大,其起点是1万元以上,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规定条件下的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2、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3、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三个月后仍不归还。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必须是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目的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因遗忘、客观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无法及时还款的,就不构成恶意透支。如果虽出于故意,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例如为了治病、救灾等一时之急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