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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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信银行报班诈骗案例

如信银行报班诈骗案例

如信银行报班诈骗案例信银行报班诈骗案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金融业务的数字化,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

其中,报班诈骗案件成为了一种新型的网络诈骗手段。

在报班诈骗中,犯罪分子通过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或公安机关人员等身份,以“您的账户存在异常”、“涉嫌洗钱”等理由,引导受害人前往ATM 机或网银平台进行操作,从而盗取受害人的资金。

下面我们就以一起发生在某信用卡银行的报班诈骗案件为例,详细介绍该案件的经过和教训。

一、案发经过2019年7月某日上午10点左右,某信用卡银行的客服部门接到了一个来自李女士(化名)的电话。

李女士称自己收到了一条短信,短信内容显示:“您所持有卡号为****的信用卡存在异常,请尽快联系客服处理。

”李女士担心自己的资金安全,便拨打了该银行客服电话询问情况。

接到电话后,该银行的客服人员向李女士确认了卡号和身份信息,并告知李女士需要进行一次报班操作,以确保账户的安全。

客服人员告诉李女士:“您的信用卡存在异常交易,涉嫌洗钱,请您前往ATM机按照提示进行操作。

”随后,客服人员将一个ATM机编号和一个密码告知给了李女士。

李女士按照客服人员的指示前往了指定的ATM机,并输入了密码。

此时,ATM机上出现了一条提示:“请您输入验证码。

”随后,李女士收到了一条短信,短信内容显示:“您正在进行报班操作,请输入验证码:****。

”李女士根据短信上的提示,在ATM机上输入了验证码。

然而,当李女士回到家中后发现自己的银行卡里已经少了5万元资金。

她立刻拨打银行电话查询情况,才发现自己遭遇了诈骗。

二、案件调查经过调查发现,该起报班诈骗案件是由一名男子通过冒充银行客服人员实施的。

该男子通过技术手段伪造出与该银行相似的电话号码和短信内容,以此引诱受害人前往ATM机进行操作。

在李女士被骗后,该男子通过多次转账将5万元资金转入了自己的账户中,并迅速离开了现场。

经过进一步调查,警方发现该男子已经实施了多起类似的报班诈骗案件,并成功盗取了大量资金。

信用卡逾期刑事法律规定(3篇)

信用卡逾期刑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逾期现象也日益严重。

信用卡逾期不仅损害了银行的利益,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为了规范信用卡市场,维护金融秩序,我国对信用卡逾期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刑事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信用卡逾期刑事法律规定的内容。

二、信用卡逾期刑事法律规定概述1. 信用卡逾期概念信用卡逾期是指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未还清全部应还金额的行为。

信用卡逾期分为透支逾期和透支消费逾期两种情况。

2. 信用卡逾期刑事法律规定概述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信用卡逾期行为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卡诈骗罪(2)信用卡透支罪(3)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卡逾期行为三、信用卡诈骗罪1. 概念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2)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明知是他人信用卡而使用,或者明知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而使用。

(3)犯罪客体:信用卡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以下情形之一: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

3. 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信用卡透支罪1. 概念信用卡透支罪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的行为。

2. 信用卡透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合同案例法庭实录】张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合同案例法庭实录】张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张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海堂,男,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城关镇。

2004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海堂在睢县城关镇结识了自称是焦作市的吴林、汤伟二人后,三人便合谋行骗,决定以让预制板厂加工路边条板为幌子进行骗钱。

当日,张海堂找到睢县西陵镇蒋庄制板厂的老板蒋明亮,自称叫张胜利,睢县交通局吴副局长是其表哥,能帮制板厂揽到加工路边条板的生意,并提出生意帮揽成后需从中提取一定的好处费。

第二天,张海堂与其同伙吴林、汤伟合谋后,便打电话将蒋明亮约到睢县县城,并电话通知吴林同蒋明亮联系。

吴林遂通过电话告知蒋明亮其是睢县交通局副局长,若要揽到加工路边条板的生意,制板厂必须有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手续。

依其要求,蒋明亮与被告人张海堂一同去银行开立帐户,在银行营业厅开立帐户时,张海堂在一旁暗中记下了所开帐户的帐号和密码。

此后,张海堂便以谈合同为名,安排吴林、汤伟同蒋明亮会面。

双方见面后,吴林自称是睢县交通局副局长,汤伟是交通局的会计,二人以审查制板厂营业执照、银行帐户和让看路边水泥板图纸为由,乘蒋明亮不注意时将其银行卡(当时卡上只有1元现金)偷偷调换。

当日经协商达成由制板厂加工路边条板的口头协议后,吴林特意告知蒋明亮,其银行帐户上必须预存5万元以上的资金,以证明制板厂承揽业务的经济实力,否则交通局不予签订正式合同。

当日下午,蒋明亮往其银行帐户上存款5万元。

随后,吴林、汤伟即在外地利用调换的信用卡将存款全部取出,被告人张海堂分得赃款4000元。

2004年5月26日,张海堂采用同样的方法到睢县白楼乡祁向东预制板厂处行骗,因被祁识破而案发,张海堂被抓获,吴林、汤伟负案外逃。

张海堂归案后,将其合谋骗取的5万元赃款全部退还给蒋明亮。

[审判]2005年3月11日,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海堂犯诈骗罪,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睢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利用银行信用卡异地支取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的大宗存款,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案例信用卡(3篇)

法律案例信用卡(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5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乙,男,40岁,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

甲于2018年10月向乙所在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信用卡额度为5万元。

甲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因个人消费需求,多次透支信用卡,累计透支金额达10万元。

甲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未能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逾期。

乙所在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19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透支款项及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的还款责任?2. 乙所在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甲的透支行为?三、法院判决1. 甲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的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甲在申请信用卡时,已充分了解信用卡的使用规则,包括透支额度、还款期限等。

甲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多次透支,且未能按时还款,违反了信用卡的使用规定。

因此,甲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的还款责任。

2. 乙所在银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乙所在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卡行,有义务对甲的透支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信用卡的正常使用。

乙所在银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监管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法律分析1. 信用卡透支纠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监管,确保信用卡的正常使用。

”2. 信用卡透支纠纷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乙所在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卡行,有义务对甲的透支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信用卡的正常使用。

因此,乙所在银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尽到监管义务。

然而,乙所在银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监管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 信用卡透支纠纷的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承担信用卡透支的还款责任,是基于甲在申请信用卡时已充分了解信用卡的使用规则,并在使用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

建行法律典型案例(3篇)

建行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银行(China Construction Bank,简称CCB)作为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承担着重要的金融角色。

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建设银行不仅积累了丰富的金融业务经验,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通过对建设银行一些典型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风险防控措施,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借鉴。

二、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信贷业务纠纷案情简介:某企业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建设银行经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

然而,该企业在贷款期间未能按时还款,导致建设银行遭受损失。

建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偿还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信贷业务中的合同违约问题。

建设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贷款用途、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自身权益。

同时,建设银行应加强对贷款企业的信用评估和贷后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法律风险防控措施:1. 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2. 明确约定贷款用途,防止资金挪用;3. 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检查;4. 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

案例二:金融诈骗案情简介:某犯罪团伙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在建设银行开设多个账户,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银行资金。

建设银行在发现异常交易后,及时采取措施冻结账户,并报警处理。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金融诈骗问题。

建设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客户身份的核实,提高反洗钱和反诈骗能力。

法律风险防控措施:1. 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2. 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控,及时发现和防范金融诈骗;3. 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诈骗的内控制度;4.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

案例三:跨境贸易融资纠纷案情简介:某企业通过建设银行办理了跨境贸易融资业务,但在货物出口后,未能按时收回货款。

建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偿还融资款项及利息。

案例分析:此案例涉及跨境贸易融资中的信用风险。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诈骗罪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诈骗罪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诈骗罪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

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

(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

(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

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

(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

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

(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

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

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

信用卡诈骗罪案例

信用卡诈骗罪案例

信用卡诈骗罪案例信用卡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通过虚假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而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款。

这种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也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真实的信用卡诈骗罪案例,以警示大家提高警惕,防范此类犯罪行为。

某市民小张在一天收到了一封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自称是银行的工作人员,称小张的信用卡存在异常交易,需要核实信息。

小张由于平时繁忙,对信用卡的使用并不是很了解,便按照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进行了回拨。

对方自称需要核实小张的身份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小张出于信任便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有效期和CVV码等信息。

随后,小张的信用卡账户上出现了大额消费记录,小张感到异常,赶紧联系银行进行了查询,才发现自己已经成为了信用卡诈骗的受害者。

经过调查,小张才得知之前接到的电话其实是诈骗分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的诈骗行为。

由于小张提供了个人信用卡信息,导致了财产损失和信用记录受损,给小张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通常会利用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诱骗持卡人提供个人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消费。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轻易相信陌生人提供的信息,尤其是涉及个人财产和隐私的信息。

为了防范信用卡诈骗,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比如不随意泄露个人信用卡信息,及时关注信用卡的账单和交易记录,定期更换信用卡密码和CVV码,遇到可疑情况及时向银行进行核实等。

只有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才能有效地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总之,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信用卡信息,及时关注账单和交易记录,以免成为诈骗分子的下一个目标。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大家对信用卡诈骗的重视,有效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法律各行业案例讲解(3篇)

法律各行业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涵盖了各个行业和领域。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以下将从不同行业选取典型案例进行讲解,以期为广大法律从业者及对法律感兴趣的朋友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建筑行业——农民工欠薪案【案情简介】2019年,某建筑公司承建了一项工程项目,雇佣了大量农民工进行施工。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部分农民工无奈之下,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遂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及赔偿金。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在建筑行业中,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较为突出。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

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

此案提醒建筑行业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金融行业——信用卡诈骗案【案情简介】2020年,某信用卡持卡人发现信用卡内资金被大量盗刷。

经调查,发现是一起信用卡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利用持卡人的个人信息,伪造信用卡并在网上进行消费。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侵犯了持卡人的财产权益,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遂判处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分析】此案揭示了金融行业在信息保护方面的重要性。

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日益增加。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此案提醒金融行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提高防范诈骗能力。

四、案例三:医药行业——虚假宣传案【案情简介】2021年,某医药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和社交媒体上宣传其产品具有“神奇疗效”,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

然而,经有关部门调查发现,该医药产品并无实际疗效,属于虚假宣传。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医药公司虚假宣传其产品,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央视新闻播出的法律案例(3篇)

央视新闻播出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导语: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在我国普及率越来越高。

然而,信用卡透支引发的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

近日,央视新闻播出了一起男子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这起案件。

一、案件背景被告人张某,男,32岁,无业。

2018年,张某在多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频繁使用信用卡消费。

由于张某没有固定收入,无法按时还款,导致信用卡逾期。

在逾期期间,张某为了继续使用信用卡,采取恶意透支的方式,企图逃避还款。

二、案件经过1.恶意透支2019年3月,张某的信用卡逾期金额已达10万元。

为了继续使用信用卡,他开始恶意透支。

在短短一个月内,张某通过信用卡消费、取现等方式,累计透支金额达30万元。

2.银行催收银行发现张某恶意透支后,多次催收未果。

无奈之下,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3.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张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发现张某在多家银行恶意透支,累计透支金额达50万元。

4.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三、案件启示1.理性消费,合理使用信用卡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时,应理性消费,避免过度依赖信用卡,以免陷入债务困境。

2.按时还款,避免逾期信用卡逾期会产生高额的滞纳金和利息,严重时还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因此,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时,应按时还款,避免逾期。

3.依法维权,维护自身权益当信用卡透支引发的纠纷发生时,消费者应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结语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案件频发,提醒我们在享受信用卡带来的便利的同时,要时刻保持警惕,遵守法律法规,合理使用信用卡。

信用卡犯罪案例

信用卡犯罪案例

信用卡犯罪案例目前,随着我国的各种金融活动日益频繁和信用卡使用的日益普遍,信用卡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犯罪。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信用卡犯罪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信用卡犯罪案例篇1: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两起涉信用卡犯罪案件,其中一起案件被告人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并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另一起案件被告人利用POS机为他人提供有偿套现服务。

两起案件被告人最后都被判刑并处罚金。

信用卡发行量剧增的同时,因信用卡透支引发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数量也呈逐年上升之势。

市中区人民法院调研发现,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等呈多发趋势,20xx年,市中法院全年受理信用卡纠纷案件达295件,20xx年第一季度受理56件,诉讼标的额由原来的几千元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断增长。

案件一两年透支信用卡28万余元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强(化名)于20xx年4月、6月先后使用自己的身份证明,申办中国工商银行(5.48,-0.04,-0.72%)的信用卡2张。

此后,徐强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在商场套取现金或消费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截至案发前,徐强使用2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数额共计288278.09元。

20xx年5月,徐强陪同王军(化名)申办中国建设银行(6.95,-0.05,-0.71%)、交通银行(7.05,-0.06,-0.84%)、中国光大银行[微博](5.43,-0.05,-0.91%)的信用卡各1张,并安排王军在申办过程中填写他所提供的邮寄地址。

徐强收到3张信用卡后,在王军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3张信用卡套取现金或消费透支。

截至案发前,徐强冒用王军信用卡诈骗本金共计92364.4元。

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徐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

“银行业务竞争激烈,由于考核数据不,为抢占信用卡市场份额,部分金融机构将信用卡业务外包,导致办理程序不规范。

信用卡诈骗案纪实与防范 创业经验

信用卡诈骗案纪实与防范 创业经验

信用卡诈骗案纪实与防范【案例导读】本案例我们来关注一种新型犯罪形式信用卡犯罪 :【案例正文】在线看视频主持人: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法治在线,今天我们来关注一种新型犯罪形式信用卡犯罪。

现在,国内各种信用卡发行量已经达到7.14亿张,平均每两个人手里,就有一张。

可就在人们更多享受到方便快捷的时候,涉及信用卡的金融票证犯罪活动也在同步增加。

前不久,厦门的一家商场,就遇到了这么一件蹊跷事。

厦门市信达免税商场,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免税商圈的中心位置,这里经营的绝大多数商品都是进口名牌,是目前厦门地区最高档的商场,也是厦门地区为数不多的可以持国际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的场所,2004年秋末的一个上午,有两名男子先后持同一张国际信用卡,来这里大肆刷卡消费。

厦门湖里免税商场营业员:一开始来,那个人就正常的消费,我们不觉得他有怀疑。

营业员回忆说,那天上午10点钟左右,一名30多岁的男子走进了商场,在不到十分钟时间内选定了两件儿童佩带的金饰,然后用一张国际信用卡刷卡买了单。

大约10分钟后又一名男子走进商场,同样准备挑选金银首饰。

厦门湖里免税商场营业员:他一进来也先看黄金,而且我们给他推荐的(白金)看都不看一眼,先看这个项链,最大的。

这名男子在进行了一番比较权衡后,选购了一对金戒指,他也向营业员要求刷卡结算,当营业员接过信用卡时,惊奇地发现这张卡,在10分钟前刚刚被购买儿童金饰的那名男子使用过,而带有极强私密性的信用卡,一般并不共用。

厦门湖里免税商场营业员:他说刷外卡,我说可以,他拿出来我看了一下,因为前一个客人刚刚刷过了,他这个也是那个卡,所以我就觉得有点怀疑。

在不到半个小时的时间内,先后有两个人持同一张国际信用卡买单,这样的情形此前在信达免税商场还没有出现过,细心的收银员立即给银行打电话对这张信用卡进行核实确认,但银行方面反馈说,如果能够刷过去,这张卡就应该没有问题。

在黄金柜台刷卡付款之后,两名男子并没有离开商场,他们又轮流使用这张信用卡购买了西装洋酒手表等物品近4万元人民币,直到下午三点钟,这两名男子仍在商场内疯狂消费,黄金柜台的收银员就把这一反常现象向商场的保安部进行了汇报,保安人员立即对这两名男子进行了询问。

甘肃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案例

甘肃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案例

甘肃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案例
酒泉市郭某海、刘某振等人收买信用卡信息案
2020年10月,酒泉市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一起收买信用卡信息案,打掉一个为境外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涉网犯罪组织收购、贩卖银行卡等信息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0名。

经查,201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郭某海、刘某振等人通过网上发单、发展下级代理等多种渠道,大肆收购他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微信账号、支付宝账户等信息,出售给境外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犯罪组织从中牟利,累计出售账号信息1万余条。

该案的成功侦破有力打击了贩卖信用卡信息团伙的嚣张气焰,极大程度震慑了此类犯罪,为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平凉市“3·18”非法经营案
2020年8月,平凉市公安机关在山东、江西、福建等地一举摧毁犯罪团伙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0人,冻结涉案资金1200余万元,斩断了一个从事非法资金结算业务的犯罪链条。

经查,从2019年6月开始,该犯罪团伙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涉案交易流水约14亿元,获利500余万元。

该案的成功侦破为全省打击境外网络赌博犯罪积累了宝贵经验,有力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卡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同时,由于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普及,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

其中,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信用卡诈骗手段。

本文将介绍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几个实际案例。

一、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利用虚假情况冒用他人姓名、账号、信用卡等信息,以达到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即构成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案例分析1.江苏扬州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2019年11月,江苏扬州市公安局侦破了一起涉及13个省份的特大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使用冒用他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通过特定的通道获取信用卡授权码,并用于在各地银行ATM机上提取现金。

该案涉及金额达1000余万元,涉及受害人300余人,其中包括境外受害人。

2.山东泰安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2020年3月,山东泰安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利用冒用银行电话诈骗的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上的银行客服电话,以冒用银行客服的方式,向受害人要求提供个人信息,以便进行“卡升级”等操作。

在得到受害人的相关信息后,犯罪嫌疑人再使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进行转账等操作。

3.广州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2021年2月,广州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冒用型信用卡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通过编造虚假的住宅楼盘信息,骗取受害人购买假房产的方式,获取到了大量的受害人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身份证等信息。

再利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进行网购等消费,损失金额高达10余万元。

总结: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经常出现的信用卡诈骗手段,我们应当警惕这种犯罪行为。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提高个人的信息保护意识,避免把个人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以免受到经济损失的侵害。

三、预防措施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提高个人对于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预防能力,包括以下几点:1. 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不将个人敏感信息留给陌生人或非正规机构。

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电信诈骗犯罪是一种起源于我国台湾地区的,以电信通讯技术为信息传输媒介,通过传递具有欺诈性内容的信息骗取民众财物的一种非接触式诈骗犯罪。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电信诈骗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吧!电信诈骗典型案例篇11月18日,犯罪嫌疑人冒充邮政快递工作人员,给承德市居民高某打电话,称高某已办理一张高额度信用卡,且该卡已透支消费,并以报警为名要求高某与其指定的电话联系。

另一犯罪嫌疑人冒充广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以高某涉嫌洗钱犯罪为名,要求高某将名下所有存款转至该人指定的“安全账户”中,并称查清后全部返还。

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要求高某保持与其通话状态,高某向该账户中汇款88万元后发现被骗。

电信诈骗典型案例篇22月3日,市民王先生报警称,其在2日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称王先生有一张信用卡在上海透支消费,还说有人利用其身份信息涉嫌诈骗,对方让王先生到银行内柜员机操作,说要核实一下王先生与诈骗犯是不是同一人。

王先生未多考虑便到飞鹅路工商银行铁路支行内按照对方要求进行操作。

随后,王先生就收到短信卡内的十四万元被转走,之后卡内的七千元也被转走。

王先生意识到被骗,立即拨打电话报警。

电信诈骗典型案例篇32014年12月,事主苟某接到电话,对方自称“左经理”,事主就以为是某古玩城的“左经理”,对方说有事,让事主第二天去办公室。

第二天,对方又给事主打电话说来了两个领导,要给领导送红包,让事主帮忙给领导的账号打点钱,之后在把钱还给事主。

随后,事主给对方账号汇了4800元。

汇完钱后找到左经理,左经理说没有找过事主。

事主这才发现被骗。

电信诈骗典型案例篇42014年12月19日11时许,事主李某接到***********的电话,对方自称公安局的,称其与一名在北京的叫李冲的人有关,对方贩毒洗黑钱,盗用了其身份资料,在银行开了户,然后对方帮其转电话到北京公安局************),对方自称北京公安局科长,让检察长(女的)跟其解释,对方称其的身份证开了多少个户口,有多少钱,其答复对方,称这案现由公安部门侦查,随时冻结其银行的钱。

诈骗罪经典案例:B某诈骗罪一审5年,刘平凡律师二审改判为3年!

诈骗罪经典案例:B某诈骗罪一审5年,刘平凡律师二审改判为3年!

在接受B某二审委托之后,得知一审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后,如果想从轻 ,则势必要从已有的证据中发现有利于上诉人B某的证据。因此,两位律师从全案卷宗出发,从B某转移钱款至被公安机关询问至期间与被害人A某某的沟通过程,期间律师通过工作,取得了被害人A某某的谅解,同时向法院提交了B某周围朋友对其评价的书面材料。通过律师一系列的努力,B某最终二审改判,成功减刑2年。对于这种结果,B某及其家属非常满意。当问及两位律师为什么能取得如此效果时,两位律师说凭借的只是一丝不苟的态度,不放过蛛丝马迹的毅力,以及专业的业务水平,除此,无他。
而上诉人B某也并非贪婪无度罪大恶极,其在“当时复杂的心态”影响下,完成了两次转账,在未知该卡余额的情况下(尚有余款近5万元)克制了自己的贪欲,自行终止了犯罪行为。
基此,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一审量刑过重,依法构成自首的情况下,综合全案考虑,应当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
〔1999〕14号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二、上诉人B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节约了司法资源。

论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doc

论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doc

论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作者:崔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8期本文案例启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不仅包括合法持卡人,也应当包括使用虚假财产状况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

对使用虚假身份型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要排除在外。

在“借卡人”透支消费,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时,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尤其是在“借卡人”为“持卡人”的配偶时,该透支行为不同于一般“借卡人”的透支,要单独分析。

[案例一]葛某以女友张某的名义、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向民生银行申领了信用卡一张(联系方式刘的是葛某自己的手机号),后葛某持卡在全国各地消费、取现,透支本金人民币25200.65元,后银行致电葛某进行催收,2009年3月18日、2009年4月20日、2009年6月15日三次接通电话,葛某称无法还款,后干脆不接电话。

银行多次催收,无法联系葛某。

超过三个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二]陈某与昊某是多年好友,陈某向吴某借钱周转,昊某便将自己在招商银行办理的一张信用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给陈某。

后陈某持该卡多次刷卡消费及取现,且未能及时向银行偿还欠款。

银行多次对昊某进行催收,吴某后向银行说明该信用卡是自己的朋友陈某一直在使用,并将陈某的联系方式告知银行。

银行又对陈某进行多次催收,但陈某以暂时没钱等理由半年之后仍不予还款,吴某也对欠款置之不理,并商量好两人一并改变联系方式、致使银行无法联系。

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三]被告人李某的妻子乔某,于2006年10月4日以本人的名义向工商银行中领信用卡一张,于10月13日激活,先后多地透支消费、提现,于2009年10月27日最后一次还款8000元后再未还款,银行多次电话催收卡主乔某,乔某开始多次承诺还款,但后期拒绝还款并变更了联系方式。

后银行又多次联系乔某的直接联系人李某,但至2010年11月,二人均未还款。

总欠款45130元,其中本金22544元、利息22586元。

法律案例分析今日说法(2篇)

法律案例分析今日说法(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30岁,某公司职员。

2018年10月,甲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

甲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由于消费过度,导致信用卡欠款金额不断增加。

为了逃避还款,甲采取恶意透支的方式,即超出信用卡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并在还款期限到期后,故意不还款。

至2019年6月,甲的信用卡欠款金额已高达20万元。

2019年7月,甲因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甲的恶意透支行为已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后,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法律分析1.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定义恶意透支信用卡,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信用卡欠款无法偿还,但仍故意为之。

(2)行为人实施了恶意透支的行为。

即行为人超出信用卡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并在还款期限到期后,故意不还款。

(3)恶意透支行为已达到一定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 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1)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甲明知自己使用信用卡消费过度,导致信用卡欠款无法偿还,但仍故意采取恶意透支的方式逃避还款。

(2)甲实施了恶意透支的行为。

甲在信用卡信用额度内进行消费,并在还款期限到期后,故意不还款,导致信用卡欠款金额不断增加。

(3)甲的恶意透支行为已达到一定的数额。

甲的信用卡欠款金额已高达20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三、案例分析1. 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的危害性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银行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其他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

同时,恶意透支行为还可能导致行为人陷入债务危机,严重影响其个人信用。

纪礼明等十四人信用卡诈骗案

纪礼明等十四人信用卡诈骗案

上 海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一 分 院 以 沪 检 一 分 刑 诉
f073 20 ]5号 起 诉 书 指 控 被 告 人 纪礼 明 、张 建 平 、程 国 梁 、 枫 等 1 被告 人 均犯 信 用 卡诈 骗 罪 。上 海 市 第 施 4名

中 级 人 民法 院 (0 7 沪 一 中刑 初 字 第 2 1 《 决 20 ) 1号 判
于 本 案 部 分 信用 卡诈 骗行 为是 否 应 认 定 为 未 遂 。认 定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的 既 遂 标 准 不 能 与 传 统 财 产 犯 罪 相 脱 离 ,仅 根据 信 用 卡 管 理 秩 序 受 侵 害 这 一 非 物 质 性结 果 作 为 信 用 卡诈 骗 罪 的既 遂 标 志 并 不 妥 当 , 因此 , 被 告 在 人 尚未 实 际 控 制钱 款 、被 害 人 亦 未 实 际 遭 受 财 产损 失 的情 况 下 , 宜认 定 为信 用 卡诈 骗 既遂诉 机关 对 于被 告 人 纪 礼 明系 主 犯 , 陈
龙 宝 、 慰 星 、 中华 、 育辉 、 惠 芳 、 奕 、 长 秀 7 乌 孙 王 朱 王 吴
名 被 告 人 系从 犯 的认 定 是 合 理 的 。公 诉 机关 对 于 张建 平 、 国梁 、 枫 、 雅 芳 、 勤 鸣 、 永 光 6名 被 告 人 程 施 童 钱 蒋 既 不 认定 为 主犯 , 不 认 定 为从 犯 并 不 妥 当 。 本案 事 也 从 实来看 , 张建 平 、 国梁 、 雅 芳 、 勤 鸣 、 永 光 5名 程 童 钱 蒋
圈 纪 明 十 人 用 诈 案 礼 等 四 信 卡 骗 目囡 主从犯划分 主观明知认定
罪数认定 特约商户从业人员 协助行为认定 犯罪既遂认定
文◎ 曹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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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汝南县支行。

被告:汝南县百货公司。

1997年5月13日,被告委派其出纳员持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单位财务室出具的担保书,在原告处办理了持卡人为该公司经理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单位卡)一份。

1997年5月14日,被告将其所有的瓠城大厦在县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监证仲裁登记手续,评估价值为204.48万元,仲裁意见为最高限额担保贷款143万元。

1997年9月9日,被告以该房产设定抵押,向原告担保贷款75万元。

1998年1月17日,被告以外出购货为由,向原告申请金穗卡超限额透支20万元,透支期限三个月,并以其上述房产作抵押担保。

原告经审查后,逐与被告签订金穗信用卡超限额透支合同,并于同年1月23日将该合同约定款额20万元划入被告持卡人的存款帐户,供被告支取。

此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酿成诉讼。

原告向汝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该20万元透支款本息。

被告汝南县百货公司答辩称:原告所诉属实。

但因经济困难,请求延期还款。

「审判」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金穗卡超限额透支合同而产生。

原、被告签订此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使用章程》之规定,其从合同中的抵押物已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故原、被告所签订的金穗卡超限额透支合同及其从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应依法予以保护。

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透支款,且经原告多次追要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透支款利息的计算,应依《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规定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借款合同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10月13日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1998年1月23日起至2月6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月7日起至2月21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月2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

逾期不能清偿,变卖被告抵押物,原告对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评析」
信用卡是我国银行系统经批准发行的、为资信可靠的单位和个人消费、购物及存取款提供服务的信用凭证。

其功能在于持卡人外出旅行、购物时便于携带,在急需时允许善意透支,但透支的款额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量,且要求持卡人必须在透支后及时将透支款存入其存款帐户,并按规定支付利息。

每种信用卡对允许透支的数额都作了必要的限制性规定,且要求持卡人支付的利息都相当高,有时甚至高于银行利息的几倍、十几倍。

其目的一是防止恶意透支,损害发卡银行利益;二是持卡人在急需时持卡透支后,督促使其及时归还透支款本息。

如本案涉及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之章程规定,单位卡透支限额3000元,个人卡透支限额1000元;透支利息自透支当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相当于年息千分之一百八十二点五)计算,从第16日起按日息千分之一(相当于年息千分之三百六十五)计算,超过一个月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除加倍付息外,并取消其使用信用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本息。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似乎存在是否取消被
告使用信用卡的资格的问题,如果有这个问题,应由原告根据章程决定,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

但实际上原告不能以被告超限额透支为由取消其使用信用卡的资格,因为被告这种透支行为是根据与原告签订的透支合同进行的,性质上已不是急需时的善意透支或违反章程的恶意透支,而是一种信用卡关系中的借贷行为。

如果仍以信用卡透支行为看待,则被告因透支合同取得了信用卡超限额透支权,逾期不还,只能构成合同违约行为,不能认定为未签订透支合同的透支侵权行为,原告作为发卡银行即不享有其章程中所规定的那种透支侵权行为发生后的取消权。

此案在审理中,有一种意见主张将持卡人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那么,应否将持卡人列为诉讼主体呢?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信用卡是一种信用凭证,信用卡中的单位卡是申办信用卡单位的信用凭证,而单位卡持卡人是使用这种凭证的代表,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种行为是持卡人的职务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视同法人单位的行为。

另外,从本案透支合同的签订来看,被告单位是签约当事人,持卡人不是签约当事人,从合同相对性的要求上,持卡人也不应列为本案的诉讼主体。

应该引起司法界和金融界注意的是,如果本案被告没有签订信用卡透支合同,而透支20万元,且经原告追要长期不还,则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后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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