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与犯罪认定

合集下载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耿磊【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18〕19号)(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改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序号后,重新公布。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1997年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解释》,明确了信用卡诈骗罪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标准。

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解释》针对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情形,明确了行为认定标准和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解释》施行以来,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依法惩治恶意透支和其他信用卡诈骗犯罪,有效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

但是,恶意透支与使用“伪卡”“假卡”“废卡”“冒用卡”等信用卡诈骗存在重大区别,本质上系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宜过分依靠刑法予以解决。

然而,经司法大数据分析发现,信用卡诈骗罪呈现出如下两个特点:(1)恶意透支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样态。

近五年,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一审年均结案1万件左右,占全部金融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八个罪名)的八成以上,恶意透支又占信用卡诈骗罪的八成,有的地方甚至达到95%。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诈骗罪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诈骗罪

2020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分析题:诈骗罪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

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

(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

(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

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

(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

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

(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

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

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

信用卡诈骗罪之司法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之司法认定
中 图分 类 号 : 9 0 4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8 2 0 ( 0 0 0 —o 10 1 0 — 6 3 2 1 ) 30 7 - 6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 0 5年 至 2 0 0 8年 8月 , 基 层 法 院 审 结 金 某
诈 骗必 须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对 于虚 假型 、 但 作废 型、 冒用 型却 没 有 明 确规 定 。从 实证 法 学 派 的角 度来 看 , 似乎 只要 这 三 种 类 型 达 到数 额 较 大 的标
融 诈 骗犯 罪 案 件 1 2件 , 中 1 5件 信 用 卡诈 骗 6 其 3 罪案 件 中 , 恶意 透支 的 共 1 9件 , 8 , 0 占 1 伪造 信
用 卡 的共 7件 , 5 , 占 冒用 信 用 卡 的共 1 9件 , 占
1 。在经 济发 展 的 背 景 下 , 用 卡诈 骗 越 来 越 4 信
第 3 期 2] 0 0年 6月
华 北 电力大 学学 报 ( 会科 学版 ) 社
J u n ofN rh C ia Ee ti o Unv riy S c a cin e ) o aJ o t hn lc r P wer ies { ( o i l e c s r c S
认 定 , 分析 本罪 相关 规定 的几个 问题 , 并 以期对 司
法、 立法 工作 有所 裨益 。
虚 假 型 、 废 型 、 用 型 ①是 否 需 要 以 “ 作 冒 非


法 占有 为 目 的 ” 构 成 要 件 为
我 国刑法 第 1 6 明确 了恶 意透 支 型信用 卡 9条
19 9 6年 , 用 卡 诈 骗 罪 正 式 从 诈 骗 罪 中 独 立 出 信

如何认定新型信用卡犯罪

如何认定新型信用卡犯罪

一、四种行为方式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一,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信用卡。

有学者提出,“持有”是指随身携带,包括装在衣袋、旅行袋或旅行箱里,当然也包括拿在手里,但不包括私藏家中。

因为私藏与持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修正案既未规定私藏,说明立法者未将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以私藏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持有是对特定物的管领和控制的状态,在本质上表现为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支配和控制,持有无需将特定物品处于行为人物理力的控制之下,不以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自然力量或物理力上的直接占有、控制为条件,只要求行为人与物品之间存在支配与被支配、控制与被控制的事实状态和关系即可。

因而,持有既可以是行为人将伪造的信用卡携带在身、藏匿家中或存放于特定地点,也可以是将伪造的信用卡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

在“持有”的具体内涵上,“持”和“有”不可分割,行为人仅是为他人保管信用卡而无直接支配权的,仅为“持”;因无法满足“有”的条件,不能构成本罪,可视情况构成窝藏赃物的犯罪。

“运输”是行为人对行为对象所进行的空间位置移动。

既包括将伪造信用卡从国(境)外运入国(境)内,也包括在国(境)内所进行的移动。

通过各种方法将信用卡由此地运往彼地的为运输,此地与彼地不纯粹是物理意义的空间距离和位移,而应根据人们的一般观念,将一定的行政区域结合距离的远近作判断。

持有、运输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已经完成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将用于他人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的空白信用卡。

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均为数量犯,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

第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

按照信用卡的管理规定,信用卡限本人使用。

此种行为方式中的他人信用卡一般为他人合法申领的信用卡,但在特定情况下,持有他人伪造的信用卡也可以成为此种行为方式的类型,表现为,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持有了他人伪造的信用卡,且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因行为人的持有行为不符合前列行为方式中所要求的特定主观要素,但基于行为人对他人信用卡属明知,仍应认定属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一种行为。

国家是如何规定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法规的?处罚标准又是什么呢?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问题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问题


银行催收 的; ( 四) 抽逃 、 转移 资金 , 隐匿财 产 , 逃 避还款 的 ; ( - f) 使 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的 ; ( 六) 其他非法 占有 资金 , 拒不 归 还的行为 。 ” 这六种情形不可谓不详细 。但是实践 中对 主观 目的 的认定还 应该综合 其他多个 方面 的因素加 以判 断 , 应 该具体 问题 具 体分析 , 视具体情 况而定 , 不 能一概 而论 。 三、 什么是“ 经 发 卡 银 行 两 次 催 收 后 超 过 三个 月 仍 不 归 还 ” :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的 客观 要 件 当信用卡账户发生超过规定 的限额 或者 规定 的期 限透支 的情 况后 , 发卡银行为 了有 效 回笼 资金 , 控制信 贷风 险 , 会 将信用 卡账 户 转入“ 逾期账户 ” , 这 即意 味着催 收程序 开始 了 。而两高 解释 中 明确的 “ 经发卡银行 两次催 收后超 过三个月仍 不归还 ” , 无 疑方便 了司法 实践 中的判断和把握 。但仍然有一些 “ 催收” 相关 问题需要 细致认 定和严谨操作 。 关于催收方式 的认定 。在司法 实践 中 , 一般 需要 收集 银行催 收记 录作 为证据 。银行的催收方式实践 中并 没有 特定 的要求 。银 行 一般会采用短信催 收、 电话 催收 、 信件 催收 等方式 , 其 内部也有 专 门的电脑 程序对整 个催 收 过程 进行 记 录 。那 么两 次催 收 的方 式, 是否仅限于书 面催 收 , 还是可 以包括其他催 收方式 ?因为刑法 第 1 9 6条和两高解释都没 有严格 限定 , 且 两次催 收 的 目的在于促 使 持卡人 能在限定 的三个月 内还款 , 所 以两 次 催 收 可 以 是 书 面 催 收, 也可 以是 电话 、 邮件等其他形式 的催 收。因为发卡银行 使用其 他 方式进行 催收后 持卡人仍 不归还 的, 银行 方面也 同样造成 了经 济 损失 , 依然能 同样 推定出持卡人具有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构成恶意 透 支行 为 。 关于还款期 限的起算 。两 高解 释为持卡人设定了三个月 的展 期, 但这个展期究竟何 时开始起 算?依字面解释 , 三个 月宽限期应 当从 银行第 二次催 收完成时起算 , 只要持卡人 在第二 次催 收后至 立 案之 时超 过三个 月仍未还 款 , 便 可继续考 量金额 与作为主观违 法 要素的非法 占有 目的等 问题 。但在实 践 中, 银行 在完成 两次催 收后往 往继续对持卡人 催收 。所 以 , 计 算三个 月期 限的起 算点就 很 重要 , 如果从最后 一次催收结束开始计算 , 就会不合理地延长 了 认 定恶意透支 的时间 , 更 可能使银行失去主动催收欠款之积极性 。 关 于 两 次 催 收 间 隔 的 认 定 。两 高 解 释 规 定 了 “ 两 次催 收” , 显 然是强化 持卡人对 欠款透支 情况 的知 晓程度 , 也是 给持卡人设定 个合 情 、 合理 的反应期 间 , 在两次催 收之间增加 宽限期 。催收 间 隔过短或过长 , 对银行 和持卡人都不利 , 只间隔一两天就进行第二 次催收 , 没能 真正 给持卡人必要 的还款时 间; 如两三个月过后才进 行 第二次催收 , 透 支人 可能早 就逃 之 天天 , 起 不 到打击 犯 罪 的作 用, 也给银行带来 不必 要 的经济损 失。一般 发卡行 透支期 限为一

试论信用卡诈骗罪

试论信用卡诈骗罪

试论信用卡诈骗罪[摘要]信用卡诈骗是伴随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而滋生的一种犯罪且日益严重,因此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都是重点研究对象。

以刑法规定为基本出发点,试从更深程度分析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和司法认定,并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进行简单总结和梳理。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行为表现;司法认定;恶意透支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由于信用卡业务的复杂性,信用卡诈骗犯罪在客观上也表现出复杂多样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二是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三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四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五是恶意透支。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司法实践中,伪造的信用卡一是指从表现形式到具体内容,完全模仿真实的信用卡,按照真实信用卡的图案、版块、模式以及磁条密码非法制造一个新的信用卡;二是指在真实的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例如随意涂改真实信息、伪造信息,或在空白的信用卡上输入其他用户的真实信息或虚假信息。

该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使用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且此处的使用是指利用信用卡的法定功能进行的支付、消费、结算等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表现为利用偷窥、骗取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窃取合法持卡人的卡片信息及密码制成伪卡进行消费或提现。

〔1〕如果行为人只是伪造了信用卡并没有使用或者销售,则只构成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

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后并使用该卡,则构成伪造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竞合,司法实践中通常择一重罪处罚。

2.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该行为模式下的“使用”和上述方式相同,但使用的对象不同,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来的信用卡,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包括用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用他人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等。

仅仅骗领而无其他行为只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骗领到信用卡后又使用这些信用卡的,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择一重罪处罚,也可能同时构成该两种罪,数罪并罚。

信用卡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实践案例应用若干疑难问题

信用卡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实践案例应用若干疑难问题

信用卡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实践案例应用若干疑难问题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卡短期贷款的特点进行套现服务,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要件,根据最新信用卡犯罪解释构成非法经营罪。

恶意透支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予并罚的例外规则进行量刑。

对于构成信用卡犯罪但行为人实际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决了当前实务部门办案中遭遇的困惑,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各种新类型的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认定。

但由于司法实践中信用卡犯罪案件具有一定复杂性,有必要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分析《解释》相关规定并提出操作办法,从而为实务部门切实把握信用卡犯罪案件定罪量刑规则与尺度、准确适用最新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提供参考。

一、为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套现业务并收取手续费行为的司法认定为他人非法办理信用卡套现业务从中收取手续费谋利的行为,属于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多发的新型信用卡犯罪案件。

由于其行为模式、结果牵涉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经营罪等多个经济犯罪罪名,且实务部门对于上述个罪之间的法条关系存有不同认识,造成案件定性困难,有必要结合案例进行细致分析,为如何准确适用《解释》第7条认定此类信用卡犯罪案件提供参考。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乔某、董某以上海文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申领POS机4台,以此为他人提供信用卡套现服务。

因部分套现的持卡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将乔某、董某抓获,当场查获信用卡500余张、现金16万余元。

侦查后固定的证据证明,两名犯罪嫌疑人共为1847张信用卡提供套现服务2200余次,收取手续费10万余元。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刑事法(三)e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刑事法(三)e

(2006年) 甲⼄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丙。

由于⼄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但未将此意告诉甲。

某⽇,甲、⼄⼆⼈共同去丙处。

为确保万⽆⼀失,甲、⼄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

进⼈丙的房间后,甲、⼄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

甲、⼄⼆⼈旋即逃离现场。

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拿⾛⼈民币5万元。

出门后,甲背着⼄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起潜逃。

潜逃期间,甲窃得⼀张信⽤卡,向⼄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到银⾏柜台出了信⽤卡中的3万元现⾦。

犯罪所得财物挥霍⼀空后,丁因⽣活⽆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致丙死亡的事实。

请回答96-100题。

96.就被害⼈丙的死亡⽽⾔,下列对甲、⼄所应成⽴犯罪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均成⽴故意杀⼈(既遂)罪,属于共同犯罪 B.甲、⼄均成⽴故意伤害(致⼈死亡)罪,属于共同犯罪 C.甲成⽴故意伤害(致⼈死亡)罪,⼄成⽴故意杀⼈(既遂)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D.甲成⽴故意伤害(致⼈死亡)罪,⼄成⽴故意杀⼈(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共同犯罪 答案及解析:ABC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因此成⽴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之间有犯罪的意思联络,⽽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2⼈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本案中甲、⼄⼆⼈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却暗藏杀⼼,根据主客观相统⼀的原则,甲成⽴故意伤害(致⼈死亡)罪,⼄成⽴故意杀⼈(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共同犯罪。

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答案。

故选项ABC判断是错误的,为本题应选答案。

97.就被害⼈丙死亡这⼀情节,下列对与丁有关⾏为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丁成⽴故意杀⼈罪的共犯 B.丁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C.甲丁成⽴抢劫罪(致⼈死亡)的共犯 D.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ABC 丁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伤害、杀害丙的故意或者过失。

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问题

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问题

单位伪造信用卡( 预备行为 ) 的刑事责任, 而不能追究单位利
用信 用卡 进行 诈 骗 ( 行行 为 ) 实 的刑 事 责任 。换 句话 说 ,对
单位信用卡诈骗的预备犯要定罪处罚 , 而对其既遂犯 、 未遂 犯却不罚。这显然是荒谬的。 至于恶意透支的信 用卡诈骗犯罪 , 刑法规定只有持卡人
结合该条第 2 款的规定 , 我们认为 , 前三类信用卡诈骗
罪可由一般主体构成 , 第四类 即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犯罪则只 能由特殊主体构成 , 行为人必须具有信用卡持卡人这一特定 身份。由于各银行都规定个人办理信 用卡 ,除一张主卡外 , 还可为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办理副卡或 附属卡。 副卡或附属卡 的持卡人同样可以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结算、 透支等 , 也
必冒风险去骗取如此小数额的财物。 单位信用卡都要在指定
具体 持卡 人 的情 况 下使 用 ,所 以 单位 实施 信 用卡 诈骗 行为 ,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 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意
见 有以下 三 种 : 第一 种观 点认 为 , 用卡 诈骗 罪 的犯 罪对 象有 四种 , 信 即
尽管单位信用卡的具体持卡人是某个特定的自然人, 但
是我们不能否认 , 单位才是真正享有权利 、 履行义务的单位 信 用卡主体。 单位是实质意义上的持卡人。 如果领用单位信
持卡人也可成为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的主体。 关于单位主体的争议。根据刑法第 1 6 条的规定。 9 单位
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但刑法学界对于单位应否成为本罪的
有规定单位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那么, 司法机关就只能追究
具体的信用卡诈骗行为 , 分别为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 或者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 用卡 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 的。一般认为,本罪的主 体是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 1 周岁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 6 均可构成。笔者有不 同看法。

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防范

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防范

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认定与防范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

在享受着信用卡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现象也趋于增加,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作用。

本文中笔者将对以上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和讨论。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认定防范一、信用卡诈骗罪基本定义及其本质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使用盗窃,或者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上述四种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的一种是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信用卡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区别主要在诈骗对象、手段上,两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本质上也是诈骗罪的一种,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诈骗。

二、信用卡犯罪的具体认定(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盗窃信用卡后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信用卡犯罪便与盗窃罪产生了重要的关系。

由于信用卡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盗窃罪的特点。

笔者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是一个双重行为或称复合行为,是由行为人盗窃取得他人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共同组成。

信用卡本身并没有多大价值,其价值体现在卡内的资金数额。

如果行为人仅仅盗窃了信用卡而没有加以使用,卡上的金额并没有受到损失,则不构成犯罪。

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是非法占有信用卡内财物的必要阶段,后续冒用他人使用信用卡占有财物是盗窃行为的延续,两个行为的结合共同构成盗窃行为的完整过程,符合盗窃罪的法律特征,应构成盗窃罪。

刑法规定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并非仅仅因为行为人盗窃了信用卡,更重要的是因为行为人使用了信用卡。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已新法修改答案)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已新法修改答案)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一、(本题20分)略。

二、(本题22分)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

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

(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

(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

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

(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

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

(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1.【答案】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本题考查牵连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陈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陈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购物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新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最新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最新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无论是怎样的行为想要对其定罪立案,那么该行为就要先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的问题,是我们今天将要讨论的话题,请各位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量刑标准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

行为人实施: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二、本罪的量刑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颁布单位: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颁布⽇期:2018-11-28执⾏⽇期:2018-12-01时效性:现⾏有效《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18年7⽉30⽇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19⽇由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8年12⽉1⽇起施⾏。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2018年11⽉28⽇法释〔2018〕19号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7⽉30⽇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19⽇由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1⽇起施⾏)根据司法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以⾮法占有为⽬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经发卡银⾏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规定的‘恶意透⽀’。

“对于是否以⾮法占有为⽬的,应当综合持卡⼈信⽤记录、还款能⼒和意愿、申领和透⽀信⽤卡的状况、透⽀资⾦的⽤途、透⽀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不得单纯依据持卡⼈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法占有⽬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第⼆款规定的‘以⾮法占有为⽬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确实不具有⾮法占有⽬的的除外:“(⼀)明知没有还款能⼒⽽⼤量透⽀,⽆法归还的;“(⼆)使⽤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卡后透⽀,⽆法归还的;“(三)透⽀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式等⼿段,逃避银⾏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透⽀的资⾦进⾏犯罪活动的;“(六)其他⾮法占有资⾦,拒不归还的情形。

刑法案例分析题

刑法案例分析题

「解析」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逼迫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威胁和要挟的手段多种多样,其本质在于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都具有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和行为,都采取了一定的要挟方式迫使对方不得不交出财物,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际绑架了他人。并未绑架被害人,谎称绑架了被害人而向关心被害人的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其虽然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但在三个月内就予以了归还。
「解析」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这种情形原则上不要求挪用公款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未还;2.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这种挪用行为要求“数额较大”,但没有挪用时间的要求;典型的如挪用公款用于注册公司、企业等;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种情形既有数额的要求,也有时间的要求,即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这里的“未还”,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案发前未还。
参考答案:
一、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案例分析题:
(2011年)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之行为辨析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之行为辨析
原 则 来 综合 分 析 , 其 中的 “ 用 卡 ”应 为具 有 透 支 功能 的 贷记 卡 。 因此 , 司 法 实践 中要 结 合 行 为 人 的具体 信
情 况来 具 体 分 析 “ 用 以虚 假 的 身 份 证 明 骗 领 的 信 用 卡 ” 使 。 关 键 词 :违 背他 人 意愿 ; 他 人 身份 证 明 ; 信 用 卡 ;使 用
交 了周某的 申请 资料 。 在得 知周 某的信 用 卡 申请 成功后 , 陈某 多次 致 电发卡 银行 或至 邮局查 询信用卡 发 卡邮寄情 况 ,并到 周某 工作 单位 实地查 看信 用卡 邮寄地 址 。之后 ,陈某 前往周 某 工作单 位收发 室 , 冒充周某 的名义在 收发 簿上签 名并 将邮寄 至此 的周某 的信用 卡取走 。 然后 陈某使用 该 卡刷卡透支 消费
(. 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 0 . ;2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 ) 06 12 000 03
摘 要 :“ 用 以虚 假 的 身 份证 明骗 领 信 用 卡 ”行 为 可构 成信 用卡 诈 骗 罪 。 “ 用 虚假 的 身份 证 明骗 领 使 使 信 用 卡” 行 为即 “ 背他 人 意愿 , 使 用其 居 民身份 证 、军 官证 、士 兵证 、港 澳 居 民往 来 内地 通行 证 、 台湾 违 居 民来往 大 陆通 行 证 、 护 照 等 身份 证 明 中领 信 用 卡 的 ,或 者使 用伪 造 、 变造 的 身份 证 明 中领 信 用 卡 的 ”行 为 。其 中 ,“ 背他 人 意愿 ” 应 作 广 义理 解 , “ 违 他人 身份证 明” 不仅 包括 物理 意 义上 的 他人 身份 证 件 ,还 包 括 他 人 有 效 的 身份 信 息 ; “ 用 以虚 假 的 身 份证 明骗 领 的 信 用 卡 ” 中的 “ 用 ” 行 为应 根 据 主客 观相 一 致 使 使

由刘某诈骗案分析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由刘某诈骗案分析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案 情 简 介
120 年 1 份 , . 0 8 O月 被告人 刘某 与 赵某 ( 在逃 ) 曾预谋利 用 信用 卡
实 施 诈 骗 。2 0 0 8年 1 2月 9 日, 某 伙 同 小 刘 ( 逃 ) 刘 某 已 透 支 近 赵 在 持
四万元 的 民生 银行信 用卡 , 到被害 人马某 , 找 约定 让其 代 为偿还 民生 银 行 卡 39万 元 的欠 款 ,还 款后再 透支 该信 用卡 将 钱转 回给 被 害人 . 马某并 给其还 款总 额 2 %的手 续费 . 当被 害人 马某将钱 通过 网上 银行 转到赵 某所持 的刘 某 的民生银 行信用 卡后 ,赵某 电话 通知 刘某 冻结
该 卡后 , 某 、 刘二 人趁机 逃离 现场 。 赵 小 2 20 . 0 8年 1 2月 1 日 ,被 告 人 刘 某 由 于 信 用 卡 欠 款 到 期 遂 向 秦 9
诈 骗罪 的客体 仅是公 私财 产所 有权 。 结合 本案 , 被告人 刘某 和 赵某 曾商 谈过利 用信 用 卡骗 钱的 事 , 后
某 催要 两万元欠 款 , 某 由于手头 紧暂 时无法 还清 , 告人刘 某遂 要 秦 被 求 秦某找 人帮 其还信 用卡 中的到 期欠 款 ,经秦 某介 绍找 到其 朋友 荆 某, 与其 约定代 为偿还 招商银 行信 用卡 2万元 的欠 款 , 款后 再透 支 还 该 信用卡 将钱转 回给 被害人 荆某并 给其 还款 总额 4 %的手续 费 , 害 被 人 荆某通 过 A M 机将 2万元钱 转到 刘某 的招 商银 行卡后 , 据约 定 T 根 被 害人荆 某欲通 过刷 卡机再 刷 回时 , 发现 信用 卡 出现 异 常无 法使用 ,
度 , 体 来 讲 是 信 用 卡 的 管 理 制 度 造 成 侵 害 , 时 也 给 银 行 以 及 信 用 卡 的 相 关 关 系人 的 公 私 财 物 所 有 权 产 生 损 害 具 同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怎么认定非法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怎么认定非法

⾮法持有他⼈信⽤卡怎么认定⾮法随着⼈们⽣活⽔平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通过使⽤信⽤卡来实现资⾦的扣转与消费,但是⾮法持有他⼈信⽤卡的⾏为是被法律所禁⽌的,那么,怎么认定⾮法持有他⼈信⽤卡中的⾮法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持有他⼈信⽤卡怎么认定⾮法⾮法持有他⼈信⽤卡中的“⾮法”是指⾏为⼈在主观上明知⾃⼰持有的是他⼈的信⽤卡,客观上具有通过诈骗、盗窃、抢夺、抢劫等⾮法⽅式获取信⽤卡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七条之⼀有下列情形之⼀,妨害信⽤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量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明知是伪造的信⽤卡⽽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信⽤卡⽽持有、运输,数量较⼤的;(⼆)⾮法持有他⼈信⽤卡,数量较⼤的;(三)使⽤虚假的⾝份证明骗领信⽤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提供伪造的信⽤卡或者以虚假的⾝份证明骗领的信⽤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法提供他⼈信⽤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犯第⼆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持有他⼈信⽤卡构成犯罪如何适⽤减刑根据刑法规定,⾮法持有他⼈信⽤卡构成犯罪的,如果在执⾏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减刑。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在执⾏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功表现之⼀的,应当减刑:(⼀)阻⽌他⼈重⼤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技术⾰新的;(四)在⽇常⽣产、⽣活中舍⼰救⼈的;(五)在抗御⾃然灾害或者排除重⼤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贡献的。

骗领信用卡行为的定性

骗领信用卡行为的定性

骗领信用卡行为的定性
姬广胜;范一鸣
【期刊名称】《中国信用卡》
【年(卷),期】2004(000)006
【摘要】骗领信用卡,是指利用虚假申请资料骗取发卡银行的信任从而获得信用卡的行为。

199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骗取财物数
【总页数】4页(P31-34)
【作者】姬广胜;范一鸣
【作者单位】中国光大银行私人业务部;中国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0.46
【相关文献】
1."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之行为辨析 [J], 王永杰;师青正
2.骗领及使用骗领的信用卡涉罪问题探讨 [J], 王骏
3.骗领及使用骗领的信用卡涉罪问题探讨 [J], 王骏
4.\"骗领\"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的\r侦查与认定\r——以侦办苏某福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为例 [J], Liu Yiwu
5.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之行为 [J], 刘明祥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行为与犯罪认定
摘要
一、定义
二、必须有使用信用卡的行为
三、使用的信用卡必须是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
四、必须是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诈骗
一、定义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以伪造的身份证等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所骗领的发卡银行发放的信用卡。

对此有两点不同认识即信用卡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我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五?》中,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补充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之一。

这无疑是完善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有效惩治这类信用卡诈骗犯罪自然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二、必须有使用信用卡的行为
这里的“使用”是指按信用卡通常的使用方式使用,包括用信用卡在特约商户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取现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

如果只是向他人展示骗领的信用卡,甚至用骗领的信用卡私下作质押担保骗取钱财的,则不属于这里所指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只是有可能成立普通诈骗罪。

这是因为刑法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并将其作为金融诈骗罪的一种放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主要是考虑到这类诈骗行为除了侵犯财产所有权之外,同时还会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从而对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侵害或威胁。

而用骗领的信用卡私下作质押担保之类的不是按信用卡通常的使用方式“使用”的情形,则不会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因而不能构成此罪。

三、使用的信用卡必须是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
在现实生活中,骗领信用卡的手段多种多样,有的是利用伪造的身份证等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到银行去骗领信用卡;有的是用真实的身份证,但用虚假的资信证明材料或虚假的担保,骗取发卡银行的信任,取得银行发放的信用卡。

那么,是否只要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采用了欺骗手段,骗领了信用卡而又加以使用,就属于上述刑法修正案所补充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呢?有论者持肯定态度,认为这里所说的骗领信用卡,是指“行为人在办理申领手续时,弄虚作假,使用伪造的或虚构的身份或资信等证明材料,骗取发卡银行发放的信用卡的行为”。

但在笔者看来,这里所说的“骗领”仅限于“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这一种情形,如果是以真实的身份证明,但采取虚构资信材料、提供虚假担保等欺骗手段骗领了信用卡,并用来恶意透支,这虽然也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却是另一种形式的信用卡诈骗,即“恶意透支”,而不在“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诈骗的范围之内。

这里所谓的“骗领”,是指在办理申领信用卡的手续时,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银行的信任,从而取得了银行发放的信用卡。

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办理信用卡的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对方提供的是虚假的身份证明,还违规向其发放信用卡,甚至内外勾结编造虚假的身份证明,取得银行发放的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的情形。

表面上看,办理信用卡的银行工作人员明知事实真相,不存在受骗的问题,似乎不属于“骗领”信用卡。

但是,发放信用卡者是银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