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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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四十八条规定

保密法四十八条规定

保密法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针对泄露、非法获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罚措施。

根据该条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泄露、非法获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顺利运行,是对国家秘密保护意识的强化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

同时,该条规定也显示了国家在保护国家秘密方面的坚决态度和决心,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依据这条规定,对于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的追究。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将国家秘密向未取得国家秘密等级的人员或者组织泄露。

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是非法的,影响国家利益和安全,损害了国家秘密保护制度的权威性和效力,法律的追处是必然的。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是指未经授权、未具备获取国家秘密资格的人员或组织,以违法非法手段获取国家秘密。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通过破坏国家秘密的保护体制,窃取、窜改、篡改国家秘密,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安全,严重威胁了国家的发展和稳定。

对这样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是指以非法手段向未取得国家秘密等级的人员或组织提供国家秘密。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使得国家秘密的内容、特征、范围等泄露,危害国家秘密保护,损害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对于这种行为,法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保障国家的发展和稳定。

任何个人或组织,泄露、非法获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这条规定的实施能够起到一种威慑的作用,促使人们更加自觉地遵守国家秘密保护的法律和规定。

对于个人而言,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的意识,合法使用秘密信息,不得泄露、非法获取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对于组织和单位,也应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国家秘密保护制度,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密工作。

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罪名应为四个

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罪名应为四个

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罪名应为四个【内容提要】本文以为,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罪名应为四个,而不是二个或三个,从理论上澄清这一问题,有利于改变目前有关司法解释的不合后致司法实践上的消极影响的现状。

一、关于罪名的个数对刑法第397条规定了多少个罪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法的罪名的意见》中解释为三个罪名,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肯定罪名的规定》中则解释为二个罪名,即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与上述司法解释相对应,在理论上也一般是围绕着这两种观点进行论证。

以为应定三个罪名的论据主如果:1.徇私舞弊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法律特征不同,即犯法的主客观方面不同;2.徇私舞弊不是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加重情节,而是一个有独立法定刑的罪状规定;3.只有将第2款的规定理解为独立罪名,才能使其成为刑法渎职罪章中的其他各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普通法条,从而符合普通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对称性,符合立法的科学性。

〔1〕而二罪名论者的论据则是:1.从法条的语言逻辑上分析,第2款规定的行为及罪过与第1款是完全相同的。

〔1〕因为刑法第397条第2款规定的罪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2的”,“前款罪是什么罪?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把第2款的罪状换个说法,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

罪状中说得明明白白,第2款规定的仍然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与第1款所不同的,仅仅在于第2款的犯法是以徇私舞弊为前提的,其他要件与第1款完全相同。

”〔3〕因此,第2款规定的内容无法形成独立的罪名。

2.徇私舞弊既不是客观方面的行为更不是主观方面的罪过,也不是犯法目的,而“只能是引发犯法的原因,或是犯法的动机。

犯法动机不是犯法组成要件,肯定罪名时不能按照犯法动机来进行……所以,第2款的规定不具有独立的犯法组成要件,无法肯定为独立罪名。

保密知识竞赛题目保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解读

保密知识竞赛题目保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解读

保密知识竞赛题目保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解读保密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一环,各个领域都需要保护自己的机密信息,以确保国家、组织和个人的安全。

然而,保密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保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进行解读。

1. 法律定义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密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泄露、损坏、篡改国家秘密或者未经授权、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2. 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泄露国家秘密是一种严重的保密违法行为,其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刑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对于泄露国家秘密的公职人员,将会受到刑事追责,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处罚。

(2)对于非公职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也将面临刑事追究。

根据情节轻重,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罚金等处罚。

(3)同时,无论公职人员还是非公职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导致以后的就业、职业发展受到限制。

3. 损坏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损坏国家秘密是指故意损坏、破坏或篡改国家秘密,破坏其完整性和可信度。

对于损坏国家秘密的行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处罚:(1)公职人员如果故意损坏国家秘密,将面临纪律处分,如行政警告、政务记过、行政撤职等。

(2)对于非公职人员损坏国家秘密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例如罚款等。

4.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是指未经授权、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对于这一行为,法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1)对于未经授权、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公职人员,将会受到纪律处分,并面临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2)对于非公职人员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罚款等处罚。

5. 其他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除了上述保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外,还存在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1)对于参与、协助保密违法行为的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可能面临同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泄密罪的量刑标准

泄密罪的量刑标准

泄密罪的量刑标准泄密罪是指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守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行为。

对于泄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根据泄密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以下将对泄密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泄密罪的性质对量刑标准有着重要影响。

如果泄密行为属于故意泄密,即明知是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守的秘密信息,仍然故意泄露给他人或者公开,那么其所涉及的量刑标准将会更为严厉。

而如果是过失泄密,即对所泄露的信息并没有明显的故意,那么其量刑标准相对会有所减轻。

其次,泄密行为的情节也是影响量刑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具体来说,泄密行为的情节包括泄密的对象、泄密的方式、泄密的频率等方面。

如果泄密对象是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泄密方式是通过网络、媒体等公开方式进行,泄密频率较高,那么其所涉及的量刑标准将会更为严厉。

相反,如果泄密对象并不属于重要机密信息,泄密方式较为隐秘,泄密频率较低,那么其量刑标准相对会有所减轻。

再次,泄密行为造成的后果也将影响量刑标准的确定。

如果泄密行为给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了严重危害,那么其所涉及的量刑标准将会更为严厉。

而如果泄密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其量刑标准相对会有所减轻。

综上所述,泄密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泄密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情况下的泄密行为,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裁定,以确保量刑的公正和合理。

同时,对于泄密行为,我们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新保密法释义(六)

新保密法释义(六)

新保密法释义(六)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共4条,主要规定严重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和定密不当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以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本条是关于严重违规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款明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列举的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些违规行为是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国家秘密安全遭受严重威胁的最常见、最典型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后果,只要发生所列举的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都应依法追究责任。

本款主要规定两种法律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

对国家工作人员,应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第三⼗五条检察官不得有下列⾏为: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参加⾮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罢⼯; (⼆)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作秘密; (七)滥⽤职权,侵犯⾃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作; (⼗)利⽤职权为⾃⼰或者他⼈谋取私利;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私⾃会见当事⼈及其代理⼈,接受当事⼈及其代理⼈的请客送礼; (⼗三)其他违法乱纪的⾏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察官不得从事某些违法犯罪和违背职责要求的⾏为的禁⽌性规定。

检察官是代表国家对法律实施监督以及依照法律对犯罪进⾏追诉的执法⼯作者。

这⼀⼯作性质要求检察官本⾝必须具备优良的品德和素质,必须做到纪律严明,遵法守法,清正廉洁,刚直不阿。

这是保证检察官依法履⾏职责的基本要求,也是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国的基本⽅略⽽对检察官提出的基本要求。

本条规定针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当前在检察官队伍建设⽅⾯的实际做法和经验,明确规定了作为⼀名检察官所不得有的⾏为。

这些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有利于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提⾼检察官的素质,同时也有利于⼈民群众对检察官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本条第⼀项的规定,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不得“参加⾮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不得“参加罢⼯”。

检察官是代表国家的司法⼯作⼈员,是国家法律的忠实执⾏者和维护者,并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责,因此,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是检察官必须履⾏的义务,也是对检察官政治上最基本的要求。

所谓“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是指有意向他⼈传播对国家名誉或形象具有侮辱、诽谤性的⾔论,诋毁国家声誉,这种⾔论可能是⼝头的,也可能是⽂字的。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名词解释构成特征立案标准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名词解释构成特征立案标准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名词解释构成特征立案标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名词解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制度。

一切国家秘密都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直接破坏了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制度,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安全与人民的利益,因此刑法对此严加禁止。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

按其重要性程度,国家秘密被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只要行为人非法获取三种国家秘密中任一种秘密,都足以构成本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但对既窃取,又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也只能以本罪一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1/ 6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且自己不应知悉该国家秘密,但仍故意非法获取。

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实施该行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人员,则不构成本罪,而成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2/ 6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jkj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wal

jkj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wal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特征】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基本特征是:(一)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二)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可见,本罪行为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违反国家保密法规。

这主要是指违反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保密法实施办法》。

2.实施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二是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泄露的行为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可以是秘密泄露,也可以是公开泄露;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原物的方式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写、影印、摄影、复印等方式泄露。

泄露的不同方式,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成立。

3.泄露国家秘密必须是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从泄密的方法、手段、时间、地点和秘密的内容、密级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事实来加以确认。

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可以认为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1)为谋取私利或出于个人目的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2)为进行非法活动泄露国家秘密的;(3)战时或国家调整某项政策等特殊时期泄露国家秘密的;(4)泄密数量大、扩散面广或者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5)泄密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一般来说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这是之所以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定在渎职罪一章中的根本原因。

但是,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但需注意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不具有渎职性质,也即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只是出于简化条文的目的,才将其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定在一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释义是对我国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说明,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事法律。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和相关法律文书的解析,可以为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提供指导和参考。

以下是对部分常见刑法条文的解读释义。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或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妨碍公共秩序的正常进行,危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等。

2. 贪污罪(第385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窃取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要特征是侵占或非法收受的财物属于国家或者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群众集体所有。

3. 故意杀人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以主观意图为要素的,需具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明确主观意图。

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第245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指对他人非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体罚、虐待等一系列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行为。

5. 贩卖人体器官罪(第279条)贩卖人体器官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贩卖人体器官是指将他人的器官出售给他人,以谋取非法利益。

6. 渎职罪(第397条)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明知违法依然故意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7.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经营活动,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物,干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制造社会恐慌的犯罪组织。

解读释义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人们理解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从而正确适用法律。

需要明确的是,以上只是对部分常见刑法条文的简要解释,实际应用时需综合考虑法律的具体文本、相关司法解释、案例法等多方面因素。

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及处罚原则

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及处罚原则

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及处罚原则作者:黄文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3期摘要通常情况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容易区分的,但对行为人先获取国家秘密,进而又泄露国家秘密的复杂情形的处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都争议颇大。

关键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政治权利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84-0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主观为故意但不具有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目的,否则成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此罪在客体、主体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这里的国家秘密是广义的,包括绝密、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

窃取,是指通过盗取文件或者使用计算机入侵、截取电磁波、照相机拍照等方式取得国家秘密;刺探,是指使用探听或者一定的侦察技术手段获取国家秘密;收买,是指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换取国家秘密。

获取国家秘密,既可以表现为直接取得国家秘密,也可以表现为通过获取国家秘密的载体进而取得国家秘密。

有学者就此认为前者将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于不应知悉、接触的人员,是从内向外的行为方向;后者是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是从外向内的行为方向。

笔者认为,其实两罪在客观方面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泄露,而后者为获取,前者在泄露之前一定要先获取,但不一定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也可能是合法的知悉和接触;后者非法获取后不一定进行泄露,也有可能非法获取后自己保管不让第三人得知,掌握这两方面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正确认定两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主体:一般主体。

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2.泄露的方法:包括提供阅读、准许复制、交谈、通信,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产品,在报刊上、网络上披露、张贴等。

3.罪过形式:对泄露国家秘密是故意的,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过失的,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4.与其他涉密犯罪的关系。

合法掌握国家秘密的人,明知对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而向其泄露国家秘密的,构成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明知对方是间谍人员而为其提供国家秘密,使其泄露的,构成间谍罪。

不知道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为其提供国家秘密:抽象事实错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对于国家秘密没有合法掌握权的人,单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不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之后,又故意泄露该国家秘密的,因涉及同一对象同一法益,宜从一重罪处断。

故意非法披露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

非法披露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论处。

以盗窃的故意窃取了国家秘密的财物后随意抛弃,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以盗窃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并罚。

《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1.1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犯罪严重危害了我国的安全和利益,多年来一直是刑法打击的重点,规定了“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犯罪。

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刑法的原有规定和《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进行了整合,形成了目前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200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本解释),对于正确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惩治此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国家秘密和情报的定义本解释第一条分两款解释了国家秘密和情报。

关于国家秘密的定义,现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

如保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因此,本解释只笼统规定国家秘密是指上述法律、法规确定的事项。

关于情报的定义,在起草过程中争论比较大。

目前,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者法规对情报的定义进行过规定。

我们认为,既然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将国家秘密与情报并列规定,那么将两者进行区别也是有必要的。

一般认为,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有两个特征:(1)关系我国的安全和利益;(2)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

“尚未公开”是指单位内部的资料没有对外公开,比如没有标明密级但上有“内部使用、严禁外传”之类文字的文件、统计资料、电话本等等;“不应公开”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如有关部门规定,“文革”材料不能向境外提供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什么行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什么行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什么行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以故意的方式向无权知悉或得到国家秘密的人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该罪行首先是故意的,即明知泄露行为的行为人有明确的目的和意图,而非出于疏忽或无意。

其次,被泄露的内容必须是国家秘密,即国家明确规定为秘密的信息或材料。

最后,泄露行为必须对国家的安全、利益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的危害。

如果泄密行为没有造成上述情形,但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不处罚金。

如果泄密行为属于轻微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不处罚金。

如果泄密行为是指在前两种情况下,由泄密人主动向国家有关部门交接有关国家秘密并主动披露自己所知国家秘密的全部情况,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不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对于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量刑标准规定了不同的情节和后果,从而使得量刑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变性,具体的刑罚量刑则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评判。

秦树松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非法持有枪支案

秦树松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非法持有枪支案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0)东刑初字第345号(2011年1月12日)
二审: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刑二终字第17号(2011年9月27日)
【案情】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树松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秦树松归案后对受贿事实自始至终未作供认。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秦树松于2009年冬,持其非法持有的一支俄罗斯产小口径步枪让滨海公安局某分局的干警宗某某帮忙校枪,并将该枪交给宗某某。经鉴定,该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证人张杰证言证实,2008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秦树松将刻录有某集团总经理夏某某和会计赵某某通话录音的两个U盘交给他,称该录音系他利用工作之便偷录的,录音中有涉及他人违法犯罪的内容,让他听录音并将有问题的内容记录下来,记下通话的时间及长度,以便把有问题的录音摘出来。后秦树松将U盘取走,并称将内容汇总后再给他。一星期后,秦树松给了他一个移动硬盘,让他持该硬盘向夏某某勒索现金,他未同意。2009年5、6月份,秦树松又多次催促他,并称“买房子急需用钱”,他拖着未办,引起秦树松的不满,秦树松向他索要存有录音的硬盘,他未给,并将上述文件存于一电脑中,并修改了文件密码,复制了一个绿色U盘和一个移动硬盘。2.证人张静(系张杰之姐)证言证实,张杰被羁押于看守所期间,委托刑满释放人员樊金亮转告她,让她从张杰办公室的电脑中拷贝过一个大约1G的文件。3.证人吴志江证言证实,张杰之姐张静手中有一个U盘,张静曾让他打开U盘文件,因文件有密码未打开。4.证人樊金亮证言证实,张杰曾委托他转告张杰之姐张静将张杰存储在办公室电脑内的监听录音进行复制。5.证人郭伟证言证实,他系秦树松的同事。公安机关行动技术部门有严格的保密制度,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监听录音,绝不允许私自复制、刻录资料,更不允许将资料私自带出。监听过程中的通话录音是自动存储的。他们的工作具有即时性,一般在办案当时使用,不需要备份,更不需要存储。如果案件尚未办结,也不允许复制,即使硬盘坏了,也不允许拿出去更换,而是必须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四十七条

第四⼗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政部门的⼯作⼈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处分。

【释义】本条是对财政部门及有关⾏政部门的⼯作⼈员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为的处罚规定。

⼀、财政部门及有关⾏政部门的⼯作⼈员在实施会计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履⾏其职责。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作,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政区域内的会计⼯作,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会计⼯作实施监督:(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作的⼈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审计、税务、⼈民银⾏、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法律、⾏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及有关⾏政部门的⼯作⼈员在对各单位的会计⼯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式和程序履⾏职责,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泄露其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财政部门及有关⾏政部门的⼯作⼈员不履⾏、不正确履⾏或者放弃履⾏职责的⾏为;滥⽤职权,是指财政部门及有关⾏政部门的⼯作⼈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滥⽤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为;徇私舞弊,是指财政部门及有关⾏政部门的⼯作⼈员徇个⼈私利或者亲友私情⽽从事玩忽职守、滥⽤职权的⾏为;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财政部门及有关⾏政部门的⼯作⼈员将其掌握或者知悉的国家秘密因故意或者过失让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为。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定时间内只限于⼀定范围的⼈员知悉的事项。

泄露商业秘密,是指财政部门及有关⾏政部门的⼯作⼈员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在执⾏公务过程中获取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为。

什么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什么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什么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指的是国家机关⼯作⼈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且情节严重的⾏为。

对犯本罪的国家机关⼯作⼈员,⼀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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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指的是国家机关⼯作⼈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且情节严重的⾏为。

对犯本罪的国家机关⼯作⼈员,⼀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九⼗⼋条国家机关⼯作⼈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作⼈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国家秘密是指哪些事项
国家秘密,指的是在⼀定时间内只局限于某特定范围内的⼈员知悉的事项。

我国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规定,国家秘密指的是以下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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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浅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浅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作者:周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2期摘要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我国涉密罪中是一项较为严重的罪名。

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已经出现了新的特征,而且还在不断的增长中。

本文阐述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分析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罪的界定标准,最后以实例阐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关键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作者简介:周琳,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20-02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定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但是业界也有人提出不同看法:有专家定义为,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相关人员,不遵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罪的界定(一)主观方面要求出于故意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某种行为要构成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备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含义主要指行为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国家秘密外泄并给国家带来的损害,前提是对国家保密制度和安全、利益的严重损害这一事实要素知晓,但从意志因素层面还是对这一后果的产生持故意或放任的心理态度。

有关故意要素的确定,即能够从行为人的认知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层面分析,也能够从行为人的行为目的、意愿等相关因素来分析确定。

比如,行为人做出泄露国家秘密的做法是在贪恋财色、徇私舞弊或遭到胁迫的作用下进行的,那么就可以确定其故意泄露。

但若行为人明知某些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后果,但由于本人太过自信,或者对这一后果的产生心理上放松警惕,而造成的没能依照相关制度对国家秘密进行有效防止产生的国家秘密失控,再或者是行为人无法准确预知、无法及时阻止等原因造成的国家秘密泄露,主观上没有过错,那么都无法定性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前两类行为属于过失泄密的范畴,后一类行为则不属于犯罪范畴。

刑法中的故意泄露秘密罪与过失泄露秘密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故意泄露秘密罪与过失泄露秘密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故意泄露秘密罪与过失泄露秘密罪的区别在刑法中,泄露秘密罪是指泄露法律规定身份或者勤务秘密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隐私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犯罪行为。

而根据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程度不同,可以将泄露秘密罪分为故意泄露秘密罪和过失泄露秘密罪两种。

本文将结合相关刑法条款,对这两种罪行进行详细的区别和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

一、故意泄露秘密罪故意泄露秘密罪是指犯罪主体有意识地将秘密信息透露给他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或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故意泄露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体的犯罪故意,二是泄露的秘密信息具备一定的法定范围。

主体的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某信息为秘密,并故意泄露该信息给他人,以达到损害他人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这种故意不仅是明知故犯,而且要求犯罪人具有故意泄露的意图。

只有当犯罪人的意识和行为同时具备故意泄露的要素时,方可认定为故意泄露秘密罪。

泄露的秘密信息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范围。

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与工作相关的秘密信息、医生泄露患者病历等,都属于具备法定范围的秘密信息。

此外,根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泄露秘密罪必须是明示法律禁止泄露的信息,而非仅凭获得该信息的特殊身份所涉及。

二、过失泄露秘密罪过失泄露秘密罪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大意或未尽到相应的责任,导致秘密信息泄露的行为。

它与故意泄露秘密罪相比,在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程度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刑法第253条并未对过失泄露秘密罪作出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从其它刑法条款推知该罪行的构成要件。

通常情况下,过失泄露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的疏忽大意和泄露的秘密信息具备一定的法定范围。

犯罪主体的疏忽大意是指犯罪人在泄露秘密信息的行为中,并非故意进行,而是由于犯罪人的粗心大意或未尽到相应的责任导致。

例如,某医生在未咨询患者的同意下,将患者的病历信息传递给他人,这种情况下即可认定为过失泄露秘密罪。

过失泄露的秘密信息同样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范围。

刑法:第二十二章1

刑法:第二十二章1

刑法:第二十二章1第二十二章渎职罪第一节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一、滥用职权罪(第397条)(一)概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行使职权,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程序,以不正当目的或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

滥用职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二是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处理公务,随心所欲,胡作非为。

本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1)导致1人以上死亡;(2)导致2人以上重伤或轻伤5人以上;(3)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4)人身伤亡、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标准,但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的,使国家机关活动处于严重混乱状态的,在国内外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3、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也有的是出于过失。

二、玩忽职守罪(第397条)(一)概念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而不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萋省⒋中拇笠狻R虼耍?婧鲋笆刂饕?硐治?蛔魑?M婧鲋笆匦形?挥兄率构?膊撇?⒐?液腿嗣窭?嬖馐苤卮笏鸬氖Ш蠊??丛斐桑比怂劳觯?橙酥厣恕ⅲ保叭饲嵘嘶蛑苯泳?盟鹗В常巴蛟?⒓浣泳?盟鹗В保埃巴蛟?陨喜殴钩煞缸铮?⑶移渫婧鲋笆匦形?肷鲜龊蠊?姆⑸?凶乓蚬??怠?3、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017法硕考研简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

2017法硕考研简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第 1 页 共 1 页 2017法硕考研: 简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简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

答:(1)侵犯的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泄露的是各种秘密级别的国家秘密;而后者的犯罪对象包括国家秘密和情报。

(3)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一般是有权知悉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则为一般主体。

(4)罪与非罪的标准不同。

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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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释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由此可知,行为人具备以上情形,则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的构成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晓的事项。

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礼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它是一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卫和促进礼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

任何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我们必须坚决问一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8条,主要包括:(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另外,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

至于具体的保密范围,则由各机关、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划定,并且根据该法第9条规定的秘密程度分类,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的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作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对象的秘密,则只要是国家的秘密级的秘密即可。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国家保密法,主要是I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l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I990年5月25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各个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据国家保密法所规定的保密范围、保密制度和职责、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保密规定,都是国家保密法的具体实施规定,违反了这些具体实施规定的,必然违反保密法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都认为属于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行为。

所谓泄露,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国家秘密让不应该知道的人知道。

泄露行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写、影印、拍摄、复制等方法泄露,泄露的不同万式,不影响泄露同家秘密罪的成立。

但是,如果是敌人或他他人以盗窃、侦察、破译、遥测等方式获取了秘密,因而造成的泄露,而本人没有违反保密法规定,不属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不能据此而追究主管、经管该项秘密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因为通常情况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但性质上不属于渎职罪,为方便起见刑法在条文中作统一规定予以定罪处罚。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其动机则多种多样,如为了显示自己消息灵通而加以炫耀;为了贪图私利而加以出售;因贪恋女色或碍于情面而泄露;被威胁利诱而提供等等。

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的认定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不仅要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泄露行为亦不可能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情节严重与否,则应"从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程度,泄露的次数、时间、后果、目的、动机以及行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现、态度等全方面地进行分析,综合地加以判断。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30条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1)泄露国家秘密又造成损害后果的;(2)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等等。

其第37条规定,泄露秘密级的国家秘密,情何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恃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这样,情节是否严重可以比照上述标准加以认定。

如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先进手段大量泄露国家秘密的;多次泄露国家秘密危害较大的等等,就可以认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情节严重,从而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治罪。

2、行为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而又故意加以泄露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之应依照其中的一罪从重处罚。

由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属于行为犯,不以情节严重为必要,因此,宜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从重论处。

三、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的处罚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不过,目前何谓“情节严重”,尚无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1.1.17 法释〔2000 4号〕第六条规定,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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