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的辩护该如何进行
诈骗案辩护词
任晓敏诈骗案二审辩护词唐红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审判长、审判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任晓敏的委托,指派唐红新律师作为任晓敏的二审辩护人。
在在详细阅读一审案卷及公诉机关的案卷材料基础之上,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任晓敏诈骗被害人杜菲的40万元有误。
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请法庭予以参考:一、原审法院认为任晓敏在电影拍摄合作失败后收取杜菲钱财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任晓敏在与李振岩签署《剧本转让协议》之后并未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付款,该合同自动终止,并以此推论上诉人任晓敏在明知没有拍摄合作的情况下收取杜菲钱财,认为上诉人构成诈骗罪。
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在本案中,虽然上诉人任晓敏在合同约定期内并未依照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其本身是违约行为,应属于民事纠纷,并不当然的导致转让协议的解除。
同时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导演李振岩也一直并未通知本案上诉人任晓敏,要求解除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六条之规定该转让协议尚未解除。
筹备拍摄电影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杜菲直至8月27日才将说好的40万元汇款完毕,已经错过6、7、8月份草原上最佳的拍摄时间,原先的投资拍摄计划需要进行调整。
然而不幸的是,在其后短短的不到10天的时间内,徐虹、杜菲遂将任晓敏以诈骗罪向警方报案,随即任晓敏被警方抓获归案,对电影剧本的投资自然难以为继。
需要注意到的情况是,在《剧本转让协议》尚未解除,依据该协议任晓敏享有电影剧本《小牛的草原》版权及所有权,对拍摄电影的投资依然可以继续的情况下,任晓敏收取杜菲钱财,显然不能成立诈骗罪。
2020年(金融保险)认定保险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金融保险)认定保险诈骗罪的几个问题认定保险诈骗罪的几个问题壹、被保险人身份的认定根据刑法第壹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系身份犯罪,以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身份的相关人员参和为必要,以此和普通诈骗犯罪相区别。
那么,在被告人购买了二手车辆用于作案,但尚未将保险过户的情况下,被告人是否具备了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身份?例壹:2006年4月,被告人陆某购得二手切诺吉普车壹辆,但未将相关保险壹且过户,该车保险合同所列被保险人偿为原车主王某。
2006年4月20日晚,陆某伙同他人利用该车制造了落水事故,后冒充王某至保险X公司理赔,骗得理赔款人民币2万余元。
在该案中,被告人陆某购买了涉案车辆,成为车辆所有权人,那么其是否当然具备了被保险人身份呢?笔者认为,根据保险法原理,财产保险合同且非从合同,在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主体且不当然随之变更,只有在办理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后,被保险人才发生变更。
据此,陆某虽然购卖了二手车辆,但在未办理保险变更的情况下,其自身且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身份。
本案中,由于没有法定身份的人员参和,因此应当定性为普通诈骗,而非保险诈骗。
二、保险诈骗罪共犯的主、从区分保险诈骗涉及环节、人员较多,壹般需要经历以下环节:预谋壹组织资金、车辆、人员-制造事故-骗取交通警察的事故认定-通知保险X公司出险-和保险X公司协商定损、理赔-办理理赔手续且领取理赔款-处理车辆。
由于涉及的环节、人员较多,因此,如何认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做到罪刑相适、量刑均衡,成为重要问题。
该类案件中参和人员大概可分为三类:首先是组织、策划者,主要表现为策划犯罪、组织车辆及人员实施犯罪、获得主要犯罪利益,该类人员自身且不壹定具有被保险人的身份,主要是利用同伙的被保险身份实施犯罪;其次是作用相对较轻的积极参加者,主要表现为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积极参和犯罪或虽不具有被保险人的身份,但直接参和共谋且为落实犯意而积极参和到多个犯罪环节中,壹般和组织、策划者共享主要犯罪所得;第三类系相对被动的参和者,主要表现为未参和事先预谋,对犯意的形成未起作用,只是在犯罪过程中临时接受他人安排,参和到其中某壹环节中,且不直接获得犯罪利益,多为打工人员可上述俩类人员的朋友。
保险诈骗罪若干问题探析
所 吸收 , 司法 实践 中按后者 定性 更为妥 当 。 三、 放任保 险事 故扩大 行为 的定性
中图分类 号 : 943 D 2-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e y
2 01 0年 8月 (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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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诈 骗 罪若 干 问题探析
杨 芳 莲
摘 要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以欺诈手段骗取保险赔款 的各类案件不断发生, 并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的发生, 不但 使保 险人 蒙 受 了 巨大 的经济 损 失. 也使保 险声誉 受到 严 重影响 。为 进一 步认 识保 险诈骗 罪, 文就 该罪 的相 关 问题及 其 不 本
观 点 。一种 观点 认为 , 因为 该事 故在保 险期外 , “ 不属 于保 险事
故, 行为 人通 过伪造 证据 等手 段制造 在保 险期 内 出险的假 象 , பைடு நூலகம்
二种与第 三种观 点有很 多的相似之 处 , 注意到 了防止损 失扩大 都 的可能 性这 一核心 问题 , 但类似 的分 析却 得 出了不 同的结论 。 笔
同一 保险事 故, 同时 向多家保 险人分别订 立多个保 险合同 的行 为 。 不 作为 的方 式故意 扩大 保险事 故 的情况 在 实践 中并不 少见 。有
中的“ 失” 损 被夸 大的部 分是 虚构 的 , 扩大 的损 而 的复保 险存在, 即投 保人 可就 同一保 险标 的同多个 保险人 订立 保 大 损失 的程度 ” 二者 之间 有实 际的 区别 。 国《 险法》 我 保 第 险合 同, 要保 险金 额 的总数不 超过保 险标 的的价值, 只 同时将 复保 失是 的的确确 存在 的,
后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辩护心得体会
四、司法实践中,多个地区并没有对顶包者作犯罪处理,基于司法公信力的要求,也恳请法院对后某某做出罪处理。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2015)涪法刑初字第00632号判决书,认定:唐某某酒驾发生事故后,安排XX煤矿公司 办公室主任刘某甲帮其联系公司员工高某某到事故现场为唐某某“顶包”处理交通事故;高某某到交通事故现场后向公 安机关及保险公司谎称自己驾驶渝GAR5**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涪陵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唐某某犯保险诈骗 罪,而把顶包者高某某作为案件的证人,并没有认定顶包者行为构成犯罪;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认定杨某、后某某成立保险诈骗罪的重要前提是2019年1月2日杨某有过喝酒行为,并且达到了饮酒标准,这也是杨 某不具备以自己为驾驶员身份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如果杨某饮酒但未达到酒驾标准,作为驾驶员也符 合申领保险金的情况下,虽后某某声称自己是驾驶员,进而使得杨某获取到保险金,最终保险公司并无财产损失,且 杨某、后某某无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也不应认定杨某、后某某成立保险诈骗罪。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饮酒】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 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 mg/100 mL的。据此我们认为,达到饮酒标准(20mg/100ml)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 故,保险公司才能免除自身责任,而只要未达到饮酒标准(20mg/100ml),即使曾经喝过酒,保险公司也不能作为 拒绝赔付的理由。于本案而言,并无证据能够杨某喝过酒,且体内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在此情况下,不能认 为杨某自己不具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且获得赔偿的资格。如果驾驶员是杨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都应该进行赔 付,又何谈后某某具有诈骗保险金的故意。综合全案证据,对于杨某体内酒精含量是否达到酒驾标准、不具备向保险 公司申领保险金这一事实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不能认定后某某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
保险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现代⽣活中,⼏乎每个⼈都和保险公司签订了各种各样的合同。
其实,⽆论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都是⼀种降低风险的安全保障。
那么,关于保险诈骗,保险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先,保险诈骗罪是⼀种以骗取保险⾦为⽬的的诈骗⾏为,保险诈骗罪的辩护词要划清保险诈骗罪与⾮罪⾏为的界限,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争取⽆罪辩护。
⼆.什么是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法获取保险⾦为⽬的,违反保险法规,采⽤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数额较⼤的⾏为。
“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订⽴保险合同的⾏为。
三.保险诈骗罪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法,骗取较⼤数额保险⾦的⾏为。
保险⾦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待发⽣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定赔偿。
保险诈骗的⾏为⽅式有以下五种:(1)财产投保⼈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的⽣命、健康或有关利益。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订⽴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
以为⽇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
(2)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对发⽣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的。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被保险⼈或受益⼈隐瞒发⽣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对确已发⽣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
保险诈骗罪证据指引
保险诈骗罪证据指引一、罪名:非法行医罪二、法条及司法解释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保险诈骗犯罪事实查明有保险诈骗案件发生。
基本证据是:(1)立案登记表,案发、侦破、抓获经过;(2)证明申请保险理赔、骗取保险金的投保单、保险合同、理赔材料、支付凭证等书证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
(二)有证据证明保险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查明保险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基本证据:(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2)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4)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凭证;(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能够反映犯意联络情况、内容的通话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1)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2)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的证据。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一)证据链条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1、审查保险诈骗案件“案件线索来源”时,询问报案人时要查明涉案保险公司能够提供的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保险诈骗所使用的诈骗方式、诈骗数额等;对于他人举报而案发的案件,要查明侦查机关是否对举报人及时制作询问笔录;要查明案件是如何被侦查机关知晓的,基本证据是:(1)涉案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等;(2)涉案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保险理赔材料、保险金支付凭证等材料;(3)《受案登记表》。
2、保险诈骗案件“查证犯罪事实”,还要注意查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人员、作案手段及经过、作案后果、作案动机和目的等方面的特殊内容。
查证“作案时间”和“作案地点”要查明签订涉案保险合同、犯罪嫌疑人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以及犯罪嫌疑人收到保险金的时间和地点。
基本证据是:(1)投保单、保险合同、理赔申请书、理赔决定通知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保险公司员工等)证言;(4)保险金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等。
保险诈骗罪浅析
【内容摘要】保险欺诈行为是伴随着保险商品的产生而产生的,其行为本身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阻碍了保险在商品经济社会发挥其风险保障和融通资金职能作用。
保险诈骗具有主体多元化、隐蔽性较强、犯罪黑数高、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
保险诈骗罪的成因有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的原因,也有保险业管理制度的原因,同时,法律环境的相对不完善也是保险诈骗罪的成因之一。
本文认为:现行《刑法》的规定,已经不能实现对这种状况的有效规制。
同时提出如下立法建议,保险诈骗罪的目的性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保险赔偿金为目的”应在刑法中加以明文规定;对保险诈骗犯罪的行为特征应规定灵活条款;对保险诈骗犯罪应重视罚金刑的适用。
防范保险欺诈的关键在于社会舆论正确导向;社会有关方面协作预防;保险行业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以及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保险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查勘理赔流程以及建立完善保险诈骗罪的司法制度等。
关键词:保险欺诈;保险诈骗罪;犯罪构成;犯罪防范;立法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发展,对稳定企业经营、保障经济发展、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欺诈行为也凸显出来,并且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一。
一、保险诈骗犯罪的法律特征及犯罪构成所谓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同传统的经济诈骗相比,保险诈骗罪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1、犯罪主体多元化。
保险诈骗不仅涉及自然人,而且涉及法人(单位)。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保险诈骗案往往由法人(单位)实施或参与实施。
2、社会危害的多重性。
保险诈骗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整个社会的财产,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保险骗局!警惕保险诈骗罪的多种形式
保险诈骗罪属于一种经济犯罪,它以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保险金,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保险诈骗罪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 异地保险诈骗。
这种骗局的手法比较隐蔽,犯罪嫌疑人通常利用电话、网络等方式联系被害人,以假保险公司或者虚假险种为名向被害人销售保险,然后让被害人将保险费转账到指定账户。
这些犯罪嫌疑人会以各种理由推诿理赔,最终让被害人白白损失大量财产。
2. 伪造事故骗保。
犯罪嫌疑人会在没有发生实际事故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故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从而骗取保险金。
他们会使用一些技巧来制造似是而非的情况,例如敲一下车门,把车子推一下等等。
3. 伪造医疗费用骗保。
犯罪嫌疑人会故意伪造医疗费用,以此向保险公司索赔,骗取保险金。
例如,他们会伪造病历,造假医药费用等等。
4. 车险诈骗。
这种骗局通常发生在汽车保险方面。
犯罪嫌疑人在购买保险时故意隐瞒信息,或者虚构事故进行索赔,以骗取高额保险金。
以上是常见的保险诈骗罪形式,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必须要提高警惕,注意保险险种,不要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
如果发现任何可疑情况,应该及时报警,协助警方打击犯罪行为。
四川省牦牛保险诈骗判决书
四川省牦牛保险诈骗判决书裁判要旨:被告人杨某某系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发展总公司的职工,负责当地牦牛保险业务。
被告人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虚构牦牛养殖保险理赔事故,骗取农牧部门赔偿款188万余元,其中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为重大。
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被告人杨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追缴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188万余元一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并提交二审申请书一份(见附件),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情形如下: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有罪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3、本案属非法集资案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超过立案追诉标准)并有相应证据证实;4、依法不应认定上诉人系本案被告人……一、基本案情2010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在该公司投保了牦牛养殖保险。
同年4月至5月,时任该公司经理陈某先后三次将自家牦牛运送到达州市东乡区大安镇某村二组和达川区农业发展总公司一组。
并将自己从公司买来的一头不具备任何检疫手续的牛犊交给陈某饲养。
陈某饲养的牛由于天气寒冷发生应激反应死亡被公司拒付理赔金。
后陈某将该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后,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理赔。
2010年7月31日下午3时许,因杨某某无法提供相关手续和养殖场信息导致理赔失败之后,陈某将该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同年8月8日凌晨,达川区农业发展总公司领导要求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却遭到陈某拒绝。
二、被告人简介及犯罪事实杨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2010年,经达川区农业发展总公司同意,由杨某某担任公司出纳。
2013年1月至2016年7月间,杨某某负责当地牦牛保险业务,共出单20份,总金额为人民币3622881.75元后将理赔金人民币549943.25元用于支付给客户。
诈骗罪辩护技巧
诈骗罪辩护技巧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黄军明诈骗罪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规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四要件之辩关于诈骗罪的辩护,首先应该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入手,任何一个要件不符合,即可完成被告人出罪之辩护目标。
(一)主体是否适格主要是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此为刑辩律师的基本功夫,在此不赘述。
(二)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且金额须达到一定的标准,相对比较容易认定。
如果是被告人自己或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即使确有必要追究也可以作为从轻情节。
(三)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此方面是诈骗罪比较重要的辩护要点。
根据国内审判实践,被告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之外,还可以从被告人的行为表现上进行认定。
在此一个重要的辩护点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案发前存在经济纠纷,被害人可能存在对被告人有应付款项,被告人为了取回自己应得之利益而采取了具有欺诈性质的行为,可认定为被告人不存在非法占有之故意,不构成诈骗罪,有关纠纷应循民事诉讼渠道处理。
(四)客观方面辩护要点笔者认为,关于诈骗行为的最重要特征是:被告人虚构事实,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主动处分将财物交给被告人。
此为诈骗罪最重要的辩护要点。
1.被告人是否有虚构事实的行为。
如果没有虚构事实的客观表现,仅是受害人自己陷入错误而处分财物,被告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不构成犯罪。
2.被害人是否因被告人的行为而陷入认识错误。
如果受害人并未因被告人的行为陷入认识错误,其交付财物是正常的处分行为,不可归责于被告人。
3.即使被告人有不当行为,但该不当行为不属于虚构事实的行为,受害人明知该行为存在不当(甚至违规),仍然向受害人交付财物,属于受害人未因被告人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不构成犯罪。
保险诈骗从犯罪轻辩护词是怎么样的?
Don't believe everything you see, don't say everything you know.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保险诈骗从犯罪轻辩护词是怎么样的?导读:保险诈骗从犯罪轻辩护词要写上当事人的所有身份信息、诈骗的所有经过、从轻处罚的理由等等;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一、保险诈骗从犯罪轻辩护词是怎么样的?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__xls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经过庭前会见被告人、阅读案卷材料、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保险诈骗罪没有异议,现针对本案事实及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的第5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并未与赵某等人事先通谋。
被告人只是请赵某为自己亲戚的车子补一下漆,并且主动电话询问修车价格,赵当时要价300元,但他又不想为了300元钱专门跑一趟路,所以让被告人下次碰到时再给,但下次碰到时被告人主动给钱时赵又不收。
所以,被告人只是想让赵帮忙修车,并未想骗保,他不知道赵利用该车骗保,因为从始至终被告人只是在赵的要求下出于朋友义气帮他的一个忙而已,他不知道这次是赵利用了自己亲戚的车子来骗保,因为他对于所有骗保的车辆信息都是不知情的。
二、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区分主从犯,因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只是起到一个帮助的作用,作用相对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1、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其犯意提起者、组织者都不是被告人,而且在所有共同犯罪被告人中,被告人只认识赵某一人,而且其被牵扯进该案也是很无奈的一件事,因为被告人碍于赵某18年来老朋友的面子,在赵提出帮忙的意思后,以为他只是要贴补给别人修车的成本,没想到他们会骗那么多钱,所有犯罪过程的发展及最终结果如何,具体怎么骗的,哪些人参与,每个人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最后骗了多少钱,怎么分的,他都一无所知,直到案发他才知道事情的真相,因为赵从未告诉他任何此类信息,他也只是在赵要求下帮忙报个假警,且并不是所有假警都是被告人报的,赵自己报的基本上占一半左右。
以办工作为名的诈骗案件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Don't try too hard in your life. Making mistakes is as common and necessary as breathing, as long as you are not paranoid and make mistakes again and agai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以办工作为名的诈骗案件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导读:以办工作为名的诈骗案件辩护词分序言、理由、结论三部分。
序言部分,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务,说明开庭前进行活动情况和对本案的基本看法。
理由部分要针对起诉的控告,从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条件来辩护。
一、以办工作为名的诈骗案件辩护词应该怎么写?以办工作为名的诈骗案件辩护词分序言、理由、结论三部分。
序言部分,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务,说明开庭前进行活动情况和对本案的基本看法。
理由部分要针对起诉的控告,从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条件来辩护。
结论部分,要提出结论性意见,以便使法庭成员明了数罪并罚辩护词的基本观点。
二、诈骗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湖北__ls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被告人__家属的指名委托,征得__本人的同意,由本ls担任秦汉合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法参与诉讼。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仔细地研究了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在押被告人__,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经综合分析后认为: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以武江检刑诉字()486号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__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224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__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
为履行好辩护人的职责,切实维护被告人__的合法权益,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合议时参考:第一、__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周、熊二人的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交通事故保险诈骗无罪辩护案例
交通事故保险诈骗无罪辩护案例
以下是一个虚构的案例:
某甲因为违反交通规则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车辆被严重损毁,还造成了对方车辆和人身伤害。
由于甲没有购买车险,他感到非常焦虑。
他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能够帮他获得某种补偿。
律师告诉甲,他可以通过控制一些事实来获得赔偿。
律师提议甲在记者前大声哭泣,声称他受伤很重,还有四个孩子需要抚养等等。
另外,律师还建议甲拍摄一些伤痕照片和视频,并伪造一些医学报告。
在庭审期间,律师按照计划实施了上述策略。
甲哭得很惨,证人证言让法官产生了怀疑。
但是,在法庭上,对方律师发现了一些矛盾之处,他们请来了专业的检测员对甲的伤情进行检测。
结果证明,甲的伤情远没有他声称的那样严重。
律师事务所因为学识渊博,于是律师声称自己不知情的。
最终,法官认定甲和律师事务所缺乏诚信,其行为违背了道德和法律底线,并将两个人定罪。
上海机动车 保险诈骗罪辩护词
上海机动车保险诈骗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代理被告人XXX,针对本案指控不属实,特向贵庭提出辩护词。
被告人XXX因涉嫌以虚假事实欺骗保险公司,获得不当保险赔款,构成保险诈骗罪。
而我作为其辩护律师,始终坚信被告人XXX无罪。
首先,就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XXX从未虚构任何事实欺骗保险公司,并未获得不当保险赔款。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与被告人XXX 的交流中,曾明确告知其车辆的损坏程度未达到赔付标准,被告人XXX 亦未作出任何追索。
其次,本案所涉及的保险公司也存在诸多管理漏洞,并未尽到应有的审核调查义务。
据我了解,该公司曾多次接到关于未达到赔付条件的车辆赔付申请,却未尽调查义务,最终导致类似的保险诈骗案件多次发生。
最后,被告人XXX的行为是否触犯保险诈骗罪的罪名,应当综合考虑其作为一名普通车主的认知水平和维权难度等因素。
因此,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仅关系到被告人XXX的个人利益,更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请求法庭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认定事实、定期定罪。
公正无私的司法才能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保障。
以上就是我们的辩护词,由于我代理的被告人是一名名誉良好、品行端正的公民,所以我坚信法庭会做出公正而合理的裁决,感谢法院给与的公正审判。
辩护人:XXX
年月日。
诈骗罪怎么为自己辩护
诈骗罪怎么为自己辩护
诈骗罪怎么为自己辩护
涉嫌诈骗为自己辩护的,需要积极承认自己所犯罪行,表明没有异议;公诉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共参与诈骗成功多少起,诈骗金额计人民币多少元。
犯罪嫌疑人也要主动坦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
保险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
保险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第一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第二写出有异议的地方。
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第四量刑建议。
当今社会,用钱的地方越来越多,因此很多人在手中的钱不够用时就打起了歪主意,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去保险公司骗保,殊不知这种行为会构成保险诈骗罪。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篇保险诈骗罪辩护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诈骗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受王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刘平凡、肖裔涛律师依法担任被告人王某涉嫌保险诈骗一案的辩护人。
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王某,认真研究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为贵院能够更好地洞悉本案事实真相,查明案情,依法正确处理本案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辩护意见书,请贵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起诉书认定王某指使张某联系柯某伪造事故现场并授意张某向柯某收取人民币3000元封口费的证据不足。
王某是深圳A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售后服务部经理,主要负责车辆的售后服务和售后维修工作。
2009年6月10日在银湖段发生交通事故,柯某与张某商议续买保险然后再重新伪造事故现场时,当时王某并不在事故现场,张某当时向公司保险理赔部经理任某报告了此事并得到了任某的首肯,于是车拖回到了A公司维修厂(参见张某讯问笔录)。
据柯某供述(《刑事侦查卷宗》第65页):问:A汽车贸易公司具体是谁安排的?答:是一个叫任某的保险理赔部的经理。
我问过他,他说可以搞定,不会出什么问题。
从张某和柯某的以上供述来看,任某是A公司本次保险诈骗活动具体安排人,而不是王某。
任某把责任全部推给王某、张某供述称是受王某安排,而王某供述则刚好相反,三人之间的口供不能相互印证,而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谁说的是事实,但是王某的供述更为可信,因为王某是负责售后维修服务,不直接负责保险理赔业务,保险理赔业务由任某直接负责,按常理王某不可能绕开任某直接安排保险员张某处理保险方面的工作,而是由任某直接安排更为合理。
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的辩护词范本
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的辩护词范本首先,保险诈骗罪是一种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的诈骗行为,保险诈骗罪的辩护词要划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争取无罪辩护。
在刑事案件中,委托律师辩护,律师都护为自己写一份辩护词,这辩护词作用还是比较大的,对法官的最后判决结果也有一定影响,所以,在审判程序辩护词是必不可少的,好的辩护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小编就为大家推荐一篇保险诈骗罪辩护词,这可是有律师推荐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的辩护词范本保险诈骗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刘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刘X涉嫌诈骗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8万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先后诈骗张XX8万元。
然而,对于该8万元,辩护人认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民事纠纷而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首先,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虚构任何事实。
在张XX的陈述中,其讲到被告人刘X向其借款时说因为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予以解决后续事宜。
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刘X确因交通肇事被河西区人民X院判处刑罚且先后多次向被害人赔付款项。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前提即是虚构事实,而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向张XX借款时实事求是的讲其因为以前的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因此才向张XX借款,故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其次,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隐瞒任何真相。
在本案卷宗中,张XX曾多次表示自己在将款项借给被告人刘X时,已经看了车辆的行驶证并已经明知了车辆并非被告人刘X所有。
此外,辩护人注意到,尽管被告人刘X在给张XX的借条中写明将车辆抵押给张XX,但该行为系因当事人对法律术语理解不当,且已经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X院生效判决认定为质押。
医保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一、医保诈骗常见的行为模式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针对医疗保险欺诈的罪名,但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对《刑法》第266条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司法实践中,医保欺诈的行为多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论处。
由于之前的法律和制度规定尚不明确,骗保主体范围广,行为多样化,难以依照某种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同时缺乏监管力度,导致这类案件频发。
医保诈骗的主体主要有医院、药店、参保人员、医保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等。
不同主体骗取医保的行为模式也各不相同。
一些民营医院因经济压力较大,专雇佣一些有社保卡的人员入住医院,实际上并未进行任何实际的诊疗活动。
医院利用这些人的医保,伪造虚假的诊断结果、手术记录、用药记录,并将这些虚假的治疗诊断信息上报给医保管理部门进行报销,将非法套现的医保基金据为己有。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利用医保卡空刷药品,实际上药品并未出售给顾客,为了应对医保监管部门的检查,还会制作虚假的进货、出货单据。
医保参保人员自身涉嫌医保诈骗的行为主要集中在将自己的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让没有资格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看病后也能获得医保的报销。
医保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也会和医院、药店达成共识,为套取医保基金提供便利,因此成为共同犯罪。
二、医保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作为辩护人,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可以抓住以下几点辩护要点。
①主观是否明知,医院、药店、门诊机构的股东如果对医生、员工骗保的行为不知情,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②事实证据辩护,办案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并能排除合理怀疑。
对每一起事实进行审查后,如果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合理辩解的,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予认定。
③量刑辩护,抓住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认定从犯,进而减轻处罚。
本案中,高某涉嫌诈骗案,能够以存疑不起诉(无罪)的方式结案,可以说,一方面得益于律师在医保诈骗案中有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此前办理过多起医保诈骗案,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也确实引用了其他案件中的相关事项用于说理。
医疗保险类的诈骗罪辩护词格式范文
医疗保险类的诈骗罪辩护词格式范文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控医疗保险类诈骗罪的被告人,我在此向法庭表达我的辩护意见。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故意欺骗医疗保险公司。
我所提交的医疗报销申请都是真实的,我也按照规定提供了相关的医疗证明和发票。
我并没有故意夸大或虚构医疗费用,更没有伪造医疗证明和发票。
因此,我认为我并没有构成医疗保险类诈骗罪。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我所提交的医疗报销申请中可能存在一些错误和疏漏。
但这并不是我故意欺骗医疗保险公司的证据。
我承认我在填写申请表时可能存在一些疏忽和错误,但这并不是我故意欺骗医疗保险公司的证据。
我相信这是很多人在填写医疗报销申请时都会犯的错误,而不是故意欺骗医疗保险公司。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是一个诚实守信的人,我从来没有故意欺骗任何人。
我深知诈骗行为的严重性,我也深知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我希望法庭能够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让我能够继续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
谢谢法庭的审理。
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
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问题在刑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争议性。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藏真相,骗取保险金、赔款或者保险金、赔款的抵偿等财产的行为。
着手认定是刑法中行为犯罪的一种认定方式,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经明确表示要实施犯罪行为,并已经采取了一定的行动,进入了犯罪实施的初步阶段。
本文将从法律原则和实践案例角度出发,探讨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问题。
一、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藏真相、骗取保险金、赔款或抵偿等财产。
其中,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保险诈骗罪的核心要素,是指犯罪嫌疑人以获取财产而实施欺诈行为。
虚构事实或隐藏真相则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购买保险或进行理赔时,故意进行欺诈行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来骗取保险金、赔款或者抵偿等财产。
二、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着手认定是对犯罪形态的一种分类和界定,是指犯罪将要实施时,具有足够的明确表示和明显的行动表现。
对于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主观方面在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着手认定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具备了故意和非法占有为目的。
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故犯,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意图。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嫌疑人以获得不属于自己的财物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来获取保险金、赔款或者其他财产。
2. 客观方面在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着手认定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了一定的行动,进入了犯罪实施的初步阶段。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虚构事实或者隐藏真相的行为: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投保时虚构事实,故意隐瞒疾病史或事故经过等信息,以获取保险合同。
(2)伪造证明文件的行为:例如,犯罪嫌疑人伪造医院出具的病历、医嘱等文件,以证明自己的虚假病情,从而获得保险赔偿。
(3)假冒他人身份的行为:例如,犯罪嫌疑人冒充他人身份购买保险,或者利用他人的身份进行保险理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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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辩护该如何进行
保险诈骗罪的辩护的进行需要自己结合具体的情况,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自己需要留意。
保险诈骗罪的辩护该如何进行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
的目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
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院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律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诈骗的辩护,在生活中会经常出现,但是问题的处理的重点是自己在有关的问题的资料收集上,否则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失去积极的意义,但是具体的操作还是需要有关的人员的落实,毕竟这些专业的事情,自己进行操作比较容易造成不必要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