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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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本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又经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被告人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XXXX涉嫌犯起诉书第3、4、5、起诈骗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告人孙XXXX一直否认自己知道被告人刘XXX抵押的拖拉机是诈骗来的,也一直否认自己与刘XXX之前预谋和分工。
2、租赁拖拉机都是被告人刘XXX自己所为,被告人孙XXXX没有参与租赁受害人拖拉机。
3、伪造诈骗来的拖拉机的合格证、产权证等文件都是被告人刘XXX所为,被告人孙XXXX也没有参与。
以上几点,虽然被告人刘XXX供述被告人孙XXXX知道拖拉机是诈骗来的,之前与被告人孙XXXX知道此事,并且是听从被告人孙XXXX的指使,但是该三起犯罪的犯罪所得被告人孙XXXX没有得到一分一文,所得赃款全部由被告人刘XXX 支配和控制,因此被告人刘XXX的供述是不可信的。
在起诉书指控的第5起诈骗犯罪中,张xx供述是被告人孙XXXX让其冒充车主,但是被告人对此一直予以否认,因此仅凭张xx的供述还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孙XXXX指使孔xx冒充车主。此外,即使被告人孙XXXX让张xx冒充车主,因为被告人孙XXXX并不知道该拖拉机是被告人刘XXX诈骗来的,认为该拖拉机是被告人刘XXX或其朋友的,不过是找个人顶个名而已,因此,因为被告人孙XXXX 并不知道该拖拉机是被告人刘XXX诈骗来的,被告人孙XXXX在主观上并没有诈骗他人的故意,也无法构成诈骗罪。
在起诉书指控的第4其诈骗犯罪中,王xx供述“韩老五”告诉他拖拉机是刘XXX的,被告人刘XXX指使他冒充车主,伪造的拖拉机文件是刘XXX向其提供的,没有供述被告人孙XXXX参与了他们的预谋,没有供述被告人孙XXXX知道他们的诈骗行为,因此不能证实被告人孙XXXX参与了诈骗。
5、至于被告人孙XXXX联系蒋xx,也不能证明被告人参与了诈骗,且李xx 证实除第一是通过****找到他的外,其他都是刘XXX直接和其联系的。
6、虽然起诉书指控的第1、2起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孙XXXX知道被告人刘XXX抵押借款的拖拉机是骗租来的,但是不能想当然的就认为被告人孙XXXX知道后三起犯罪中抵押的拖拉机是被告人刘XXX诈骗来的,没有其他证据凭猜测不能对被告人孙XXXX定罪处罚。被告人刘XXX毕竟是一个单位的法人,自身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关系,其或者其朋友有拖拉机也不是没有可能,其朋友愿意把自己的拖拉机借给被告人刘XXX用于抵押借款也不是不可能。
7、更何况被告人刘XXX通过被告人孙XXXX和其妻子王xx向其同事借了11万元,这些借款大都是在被告人刘XXX通过骗取拖拉机诈骗后借的,被告人孙XXXX和王xx对该借款进行担保,并且*****也已经代被告人刘XXX还了一部分债务。可见,被告人孙XXXX并不知道被告人刘XXX是诈骗犯,更不会合伙与被告人刘XXX共同实施诈骗,最起码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意思,否则也不会让其妻子王xx帮被告人刘XXX担保向王同事借款,二、对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犯罪中,
同样指控被告人孙XXXX涉嫌犯诈骗罪证据不足。
在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诈骗案件中,虽然被告人知道是被告人刘XXX骗租的,但是在抵押给高xx时,被告人孙XXXX并没有参与,没有与高xx见面,也没有签订担保书,此事完全有被告人刘XXX一手操作,被告人孙XXXX对被告人刘XXX 诈骗高xx一无所知。虽然在卖与李xx时被告人孙XXXX参与了进去,但是由于被告人刘XXX已通过诈骗高xx的钱偿还给了李xx.。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李xx被诈骗的金钱已不做犯罪数额计算了。因此对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诈骗犯罪,被告人孙XXXX因没有参与诈骗高xx,不能对被告人孙XXXX定罪处罚。
三、被告人孙XXXX在与被告人刘XXX所实施的诈骗犯罪中,处于从犯的法律地位,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具体通过欺骗行为实施租赁拖拉机,伪造拖拉机的产权证等文件都是被告人刘XXX所为,在诈骗得手后所得账款也都是有被告人刘XXX占有和支配,被告人孙XXXX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在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孙XXXX与被告人刘XXX共同预谋的情况下,被告人孙XXXX不过是实施了一些辅助行为,帮助被告人刘XXX 诈骗成功,可以说没有被告人孙XXXX的参与被告人刘XXX一样会诈骗成功,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是起辅助和次要的作用,因此对被告人孙XXXX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公诉机关据此也依法认定了被告人孙XXXX的从犯地位。再结合被告人孙XXXX没有得到任何账款,犯罪的情节较轻,犯罪恶性不大,请求法庭能够对被告人孙XXXX较大程度的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孙XXXX是初犯,其走上犯罪与其法律意识不强,哥们义气较重有极大关系,在整个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孙XXXX并没有从中得到任何好处,被告人孙XXXX本来有一个稳定的工作,有一个可观的工资收入但是出于为朋友帮忙,签订了很多担保合同,最后得到了一个牢狱之灾,可怜可悲。
五、被告人孙XXXX积极的筹款8万元,赔偿了被害人宋xx的部分损失,说明了被告人正视自己错误和改正自己错误的态度,可对此酌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根据本案的证据,对被告人孙XXXX所参与的犯罪起数正确的认定,并在依法认定被告人孙XXXX的从犯地位的情况下,考虑被告人孙XXXX其它从轻情节,对被告人孙XXXX减轻处罚。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编辑整理二零一二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