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辩护词
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院,亲爱的审判长:
我代表被告对指控其犯有诈骗罪的指控提出辩护。经过详细的调查和对证据的审查,我们坚信被告无罪,并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们认为控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意诈骗的行为。在此案中,被告并没有使用任何虚假的手段或欺骗性行为来获得他人财产。相反,被告是在诚信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并没有故意欺骗他人。
其次,控方在指控中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故意实施诈骗的动机。被告在交易过程中没有显示出任何非法目的,他的行为并未显示出违法意图。
最后,控方没有充分考虑到被告个人情况和背景,他是一个勤劳守法的公民,从未在过去有过任何犯罪记录。这是被告第一次面
对这样的指控,他对此感到无辜和沮丧。法庭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并给予被告一个公正的评判。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法庭认真审查本案的证据,并对被告进行
无罪判决。我们相信正义会得到伸张,被告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
谢谢您的审议。
被告辩护人
日期
诈骗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征得被告人XXX本人同意,作为被告人XXX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查阅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和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经过法庭调查,事实清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诈骗罪及其犯罪金额的基本事实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XXX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XXX在2019年11月因诈骗罪被拘留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在公安机关前后几次的讯问中供述一致。对此,起诉书也认可了该事实。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的规定:“对于自愿认罪,并适用简易审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主观恶性不深,涉案金额较少,且是初犯。
XXX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是初次犯罪,且涉案金额较少。之所以这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方面由于身体年老,又无无经济来源,生活所迫;另一方面由于对法律的认知不足和对自己行为的理解不深。但现在被告人XXX已归案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诚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回了违法犯罪所得。所以恳请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并考虑被告人XXX涉案金额较少且积极退回犯罪所得的情况,减少罚金处罚。
(三)被告人XXX社会危害性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传销诈骗罪辩护词
传销诈骗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就本案指控的传销诈骗罪向贵庭辩护,希望能够表达我的观点和立场。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故意参与传销诈骗活动,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参与的是非法组织或行为。在我加入这个组织时,我被告知可以通过销售产品获得高额回报,并且没有被告知整个组织的本质和运作方式。直到被起诉之前,我才意识到自己所参与的实际上是非法传销活动,并没有真正的商业运作。
其次,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主动欺骗他人参与该组织,也没有故意误导他人。在招募其他人加入组织时,我只是根据自己所了解到的信息,向他们描述了所谓的经济回报和商业潜力,但并没有故意隐瞒或欺骗他们。因此,我认为我的行为并不能被定性为诈骗。
此外,我也要提到,我在该组织中并没有获得任何实质性的利益。虽然我参与了销售产品的活动,并且也获得了一些佣金,但这些利益并不超过我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并且也无法与其他组织成员所获得的巨额回报相提并论。在这种情况下,我很难被归为主要受益者,更不能被定罪为传销诈骗罪。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是个家庭人,也是社会的一员。我从未有过任何犯罪前科,也并无意伤害他人。这个案件对我个人和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和经济压力,如果我被判定为传销
诈骗罪,将会对我的未来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因此,我希望法庭能够重新评估我的案件,并给我一个公正的机会,以便我能够为自己辩护并证明我并非故意参与传销诈骗。
衷心感谢法庭和尊敬的法官对我的听证会。希望我的辩护词能够得到您的认真考虑。
辩护词 诈骗罪(认罪认罚)
辩护词| 诈骗罪(认罪认罚)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依法指派本所xxx、xxx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庭审活动,辩护人经与被告人确认案情、翻阅案件材料,现根据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及认定的诈骗金额不持异议。
二、从本案的量刑来看,被告人xxx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xxx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x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希望法庭能够给予被告人xxx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xxx系初犯、偶犯,此前并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根据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出具的《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通过一系列公安网络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比对,并未在上述系统中查询到被告人的违法犯罪经历。被告人xxx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律铸成大错,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xxx在本案中仅是作为“业务组长”主要负责业务小组日常管理,并未负责公司总体运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核心业务,也没有对各点位开展综合管理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xxx从轻、减轻处罚。
合同诈骗 辩护词
合同诈骗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现就本案合同诈骗指控提出以下辩护词: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没有进行合同诈骗的行为。合同诈骗是指以虚假陈述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使他人在订立、履行、变更合同过程中产生错误意志,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然而,在本案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有意欺骗或采用任何虚假陈述来诱导对方签署合同。事实上,他只是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没有过分利用或损害对方的权益。
第二,我要指出,对于涉及合同争议的案件,存在合同解释的争议问题。根据我所了解到的证据,我们将质疑原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是否正确以及是否符合实际意图。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署的法律文书,应当以双方真实意愿为准。如果存在争议,法院有责任依法进行合同解释并确认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我要重申的是,我当事人的行为并未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合同诈骗必须涉及对方在经济上的损失,而我的当事人根本没有通过任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或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相反,他恪守承诺,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护双方权益。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合同诈骗的指控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指控必须以确凿的证据为依据。然而,在本案中,原告并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有意参与合同诈骗行为。相反,我们提供了相关证据来证明他没有采取任何欺骗手段或故意误导对方。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理由,我要求法庭对于合同诈骗的指控对我的当事人进行无罪判决。感谢法庭审议。
诈骗罪辩护词(无罪辩护)
诈骗罪辩护词(无罪辩护)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以此辩护词陈述以下观点,为被告辩护无罪。本案的事实与证据均无法证明被告实施了诈骗行为,因此本辩护词旨在澄清案件真相并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坚信被告是无辜的。被告是一个诚实正直的人,他在社区中的声誉良好,多年来一直遵守法律法规。被告从未有过任何与诈骗相关的行为,也没有从事过非法活动。因此,基于被告的良好声誉和过去表现,我们认为被告在本案中是无罪的。
其次,关于此案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被告的有罪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我们注意到控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和推测性。控方不能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意诱骗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证据中的关键信息不明确,无法证明被告的罪行。因此,我们要求法庭严密审查控方提供的证据,并对其真实性进行质疑。
最后,诈骗罪必须满足故意欺骗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要求。
然而,在本案中缺乏明确的证据证明被告具备这些故意和目的。我
们承认此案中有金钱交易和程序上的争议,但这不能成为指证被告
实施诈骗的充分证据。被告的行为可以解释为商业交易中的纠纷,
而非故意欺骗。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的良好声誉、证据的不足以及诈骗罪的要求,我们请求法庭对被告作出无罪判决。为了维护正义和社会公平,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确保被告得到应有的合法权益。
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辩护律师 [姓名]
辩护词(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
法庭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各位陪审员:
我是被告人张三的辩护律师。在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中,我将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我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对案件事实的分析
1. 对诈骗金额的认定存在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诈骗金额的大小。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涉嫌的诈骗金额存在一定争议。部分交易记录存在不明或无证据支持,被告人并未从中获利,诈骗金额应予重新核定。
2. 被告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
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并未有明显的主观恶性。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其行为更多是由于一时的财务困难和错误判断,而非有预谋的诈骗行为。被告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偿还欠款来解决问题,并非故意诈骗。
二、对案件具体情节的考量
1. 被告人初犯且无前科,社会危害性较低
被告人张三是初犯,且在日常生活中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行为属于一时冲动,非长期恶意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宽严相济原则,对初犯且社会危害性较低的犯罪行为,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2. 被告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被告人也积极联系银行和相关受害者,尝试弥补损失,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家庭和社会背景
1. 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迫于无奈实施违法行为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经典范文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经典范文
在法律实践中,辩护词是律师为被告提出的一种辩护方式,目
的是为了为被告辩护并争取其合法权益。然而,诈骗罪是一种严重
的犯罪行为,因此辩护词必须经过深思熟虑,合理有效地为被告进
行辩护。以下是一种可能的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的经典范文:
尊敬的法庭和陪审团成员:
今天我站在这里,代表我的当事人,为他辩护。我要强调的是,尽管被控犯有诈骗罪,但我会向法庭证明他是无辜的。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诈骗罪需要有明确的故意和欺骗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故意进行欺骗,而是出于某种误解或
者其他情况下导致了被控的行为。我们将通过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
证明,被告并没有故意实施诈骗行为。
其次,我们将通过调取相关的银行记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
明被告并没有从所谓的诈骗行为中获利,甚至可能是受害人的某种
误解或其他因素导致了现在的局面。这些证据将有力地支持被告的
无罪辩护。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是一个良好的社会成员,他过去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而且他在社区中也享有良好的声誉。这些都证明了他不可能是一个故意进行诈骗的人。
综上所述,我要求法庭和陪审团成员认真审视所有的证据和相关情况,做出公正的裁决。我相信在庭审的过程中,我们将能够证明被告是无辜的,他并没有犯下诈骗罪。谢谢。
以上是一种可能的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的经典范文,当然具体的辩护词内容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调整和修改。希望这个范文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诈骗行为罪成功辩护词
诈骗行为罪成功辩护词
引言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听审的各位,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中指控的诈骗行为罪进行辩护。在这份辩护词中,我将详细说明我所代表的被告的辩护观点,并提供有力的证据和逻辑以支持辩护理由。
1. 缺乏故意和犯罪意图
被告在本案中被指控涉及诈骗行为罪,然而,我要明确指出,被告并没有任何故意和犯罪意图进行欺诈行为。被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他人带来损失,但他并非故意以此为目的。
2. 被告无法获得个人利益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被指控从他人骗取财产。然而,我们将提出证据证明被告并未获得任何个人利益。他的所作所为并非为了自己,而是出于对家人、朋友或者他人的利益考虑。
3. 充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被告的行为在一开始时是合法的,并符合当时的法律和规定。
他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而仅仅是在后续的发展中,由于外界因素
变得看似违法。这个案件中的所谓诈骗行为应该被视为被告为了自
身和他人利益而采取的合规行动。
4. 缺乏证据
我们坚信,控方在本案中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他们所
作的指控。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将展示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
瑕疵和不完整之处,无法成立诈骗行为的指控。
5. 被告愿意赔偿遭受的损失
被告深感抱歉和愧疚,对于他所涉及的事态发展失去控制并给
他人带来损失表示深深的歉意。被告愿意通过赔偿方式,将所涉及
的财产损失全额赔偿给受害人,以弥补他们的损失和恢复正常生活。
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坚信被告无罪。他的行为缺乏故意和犯罪意图,且无个人利益,行为合法合规,并且控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通过赔偿来赎罪。我们请求法
诈骗罪经典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晓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有关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参与了法庭调查,全面的了解了案件情况,现就被告人杨晓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晓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证据上来讲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如何判断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包括1、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合法有效,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排除非法证据;2、证明犯罪构成的事实和证据确实、充分;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排他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证据确实充分做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五条:证据确实充分指: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具体到本案来看,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杨晓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并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务的行为。就本案而言,现有证据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核心问题即被害人游某给付被告人杨晓某相关款项。
诈骗案辩护词(缓刑案例)
诈骗案辩护词〔缓刑案例〕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在座的各位法律专家:
首先,我代表被告方对此案表示深深的悔过和抱歉。同时,我也要向法庭表达我们对
受害者遭受的损害感到的深深的遗憾。
然而,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方是一名普通职员,他在公司只做了短暂的时间,并不具
备足够的知识和经历来应对这样一场复杂的诈骗案。被告方并不是该案的筹划者或幕
后操纵者,而是作为一名被利用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应当在判决时考虑到他
的个人情况,并给予他一个为自己犯下的错误归还的时机。
其次,我们要重申的是被告方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无前科、良好表现的公民。他积极参
与社会活动,也一直以来对家庭负责任。这次事件对于他和他的家人来说是一个宏大
的打击和教训,他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并保证将改正自己的错误,并且在将
来遵守法律。
另外,被告方的犯罪行为并没有给社会带来特别严重的后果。虽然他通过诈骗手段获
得了假设干财产,但损失仍然被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他并没有对别人的生命、财产
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法庭应该在判决时将其轻罪化,并考虑给予他缓刑的时机。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方已经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警方,并全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他已经找到了一份安定的工作,愿意用自己的收入来归还受害人的损失。这说明他已
经开场自我反省,并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这种积极的态度应该得到法庭的认可和鼓励,并考虑给他一个改正自新的时机。
综上所述,尽管被告方犯下了诈骗罪,但考虑到他的个人情况、过去的良好表现、以
及他已经开场积极改正错误的态度,我建议法庭给予被告方一个轻罪判决,并通过缓
诈骗案答辩状
诈骗案答辩状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在本次庭审中对诈骗指控提出答辩。首先,我要强调我的当事人是无辜的,他并没有参与任何诈骗活动。我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以证明他的清白。
一、证据不足
首先,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参与了诈骗活动。在起诉方提供的证据中,缺乏直接证明我的当事人实施诈骗行为的关键证据。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他在诈骗活动中起到了关键的角色。此外,起诉方提供的证人证言也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无法构成可靠的证据支持。
二、证人证言不可信
其次,起诉方所依赖的证人证言存在严重的可信性问题。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其中一些证人与起诉方存在利益关系,他们的证言可能受到了操纵和引导。此外,还有证人的证言与其他证人的陈述相矛盾,这也进一步削弱了证人证言的可信性。
三、违反程序正义原则
此外,我要强调起诉方在本案中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在调查过程中,起诉方未能充分保障我的当事人的权益,没有提供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进行辩护。此外,起诉方在收集证据时存在过度扩大化的倾向,忽视了对其他可能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的调查。
四、合理疑点
最后,我要指出本案中存在一些合理的疑点,这些疑点应该被认真对待。例如,起诉方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在诈骗活动中获得了任何经济利益。同时,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参与了任何诈骗计划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这些疑点应该引起法庭的关注,并对起诉方的指控进行进一步审查。
综上所述,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坚决辩护他的无辜。我们要求法庭认真审查起
诉方提供的证据,并对其证据的可信性进行评估。我们相信,在充分考虑上述辩护理由的情况下,法庭将能够作出公正的判决,还我的当事人一个清白。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控在诈骗案中涉嫌犯罪的被告人,非常感谢法庭给我表达自己认识的机会。
首先,我对于自己涉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深感懊悔和愧疚。我今天站在法庭上,表达
的不仅仅是为了自己辩护,更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表达我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
社会影响深深的歉意。
最初的几次买卖也是非常顺利的,我顺利地购买、出售这些股票和期货,结果收益非
常高。就在这个背景下,我的财务状况也有所好转,这让我感到非常骄傲。但是,我忽略
了一个重要的事实:这些投资产品是操作灵活的,价格波动大,具有很高的风险,只要稍
有不慎就会被套牢。我很快就陷入了应时不对的困境,我的股票和期货损失了大部分的价值,而我的债务却因为购买这些投资品种而变得越来越多。
此时,我领悟到我的犯罪行为的错误和愚蠢。在这一点上,我真诚地感受到了对于这
种行为的责任和担当。但是,我不是唯一一个犯错误的人。此次诈骗罪案件的原因不仅仅
是我疏忽大意导致的,而是由于某些诈骗集团对被害人的利益进行了侵犯和破坏。这些集
团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一系列的诈骗团伙,利用广告推销等方式、向被害人推销各种投资产品,诱导被害人上当受骗。
我认识到我的错误和罪行,但我并不认同我是犯罪集团中的一员。我承认自己的错误,但我也强烈反对诈骗行为,我渴望成为创造财富、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我真心希望,通过我的确切认罪和积极赔偿等方式,能够证明我有内在的利益和对社会的贡献能力和意愿,同时也能够为我减轻一些惩罚。
最后,请允许我在此重申:我对此次行为深感懊悔和善意,希望法庭能够对我有所宽
容和仁慈。
诈骗辩护词_范文
诈骗辩护词
本文是关于范文的诈骗辩护词,感谢您的阅读!
诈骗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张**诈骗罪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在开庭前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本案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张**具有一系列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在本案中系从犯,处于从属的地位,依法应该从轻处罚。
在犯罪中,被告人张**处于次要地位,诈骗的犯意是同案犯“老*”提起并策划的,被告人张**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只有三个:听从老*和刘**的指使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到同案犯韩*和李**。听老*的安排,让韩*办理两张银行卡,因王*要求在合同承租人处签字。所实施的行为均是他人的安排和指使。被告人张**在整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辅助作用,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从时间上来说,被告人张**是后来加入的,不是犯意提起者,也不是犯罪组织者,被告人张**最初是以帮忙买车为目的参与本案中来的,根本没有去诈骗对方的想法和故意,在案件的发展中,数次想抽身撤回,都因同案犯刘**的劝阻,被动参与,在本案中不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张**2013年10月11日第一次的《讯问笔录》第十二页中部:“问:在签合同时,你为什么签成刘**?答:当时我是故意签的刘**,故意写错的,我不想让老*买到车。问:你为什么不想让他买车?答:我很早就和刘**说我不想做了,我说我回家了,刘**和我说现在都走到这种地步了,不做也不行了,我就是已经觉得他骗人,我想抽身,不想参与他违法的事,刘**也想到了老*就是骗人,我和刘**说过这件事情,但是他就想挣这笔2万块钱,就不想走--”
合同诈骗案件无罪辩护词
合同诈骗案件无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员:
本案涉及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但经过本辩护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与分析,发现本案并不存在诈骗行为,故在此提出无罪辩护词,希望得到您的支持和认可。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被告人:李某某
原告:陈某某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被雇佣为原告陈某某的私人理财顾问,双方签订了理财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被告人有义务为原告提供理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投资建议、投资管理等,同时,原告有义务按照被告人提供的投资方案进行投资,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告人提供理财服务无固定履行方式和期限,而是在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灵活配置;原告根据被告人提供的投资方案进行投资,收益或损失以市场表现为准。管理费用应在原告收到相关收益时支付。
违约责任:若被告人未能履行理财服务义务,则原告有权终止合同,要求被告人退还已收取的管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需要严格遵守《证券法》及其实施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并提供合法的理财服务。同时,原告陈某某在投资过程中也需要遵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履行付款义务等。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在该理财协议中,被告人有权提供理财服务并收取管理费用,同时需要保证提供的服务合法、安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等;原告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被告人提供的理财方案,并按时支付管理费用,同时可以根据市场变化终止合同。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
(一)被告人初次犯罪,主观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恶意。(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三)在本案中,被告人始终处于被动、胁从的角色,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所以被告人应为胁从犯。
诈骗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程某亲
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李兵律师担任其被控诈骗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一审案卷材料,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程某。通过对本案的仔细分析,对证据材料的审查核实,现根据本案相关事实及证据,结合《刑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一、关于本案事实部分。
根据法庭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辩护人庭审前仔细查阅的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加之被告人程某和其他被告人当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供述,辩护人对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列六项犯罪事实无异议。
二、关于本案定性问题。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程某及其他被告人
涉嫌诈骗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某及其他被告人涉嫌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而非第266条诈骗罪,理由如下:
1、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犯罪客体看,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该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的经济合同管理秩序,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中的“合同”主要为《合同法》所规定的各类合同。本案中被告人所签合同虽然名称不同(配载合同,运输协议书、小麦运输协议、配货中心协议),但均属于《合同法》第17章所规定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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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晓敏诈骗案二审辩护词
唐红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任晓敏的委托,指派唐红新律师作为任晓敏的二审辩护人。在在详细阅读一审案卷及公诉机关的案卷材料基础之上,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任晓敏诈骗被害人杜菲的40万元有误。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具体辩护意见如下,请法庭予以参考:
一、原审法院认为任晓敏在电影拍摄合作失败后收取杜菲钱财与事实不符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任晓敏在与李振岩签署《剧本转让协议》之后并未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付款,该合同自动终止,并以此推论上诉人任晓敏在明知没有拍摄合作的情况下收取杜菲钱财,认为上诉人构成诈骗罪。
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在本案中,虽然上诉人任晓敏在合同约定期内并未依照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其本身是违约行
为,应属于民事纠纷,并不当然的导致转让协议的解除。同时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导演李振岩也一直并未通知本案上诉人任晓敏,要求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六条之规定该转让协议尚未解除。
筹备拍摄电影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杜菲直至8月27日才将说好的40万元汇款完毕,已经错过6、7、8月份草原上最佳的拍摄时间,原先的投资拍摄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然而不幸的是,在其后短短的不到10天的时间内,徐虹、杜菲遂将任晓敏以诈骗罪向警方报案,随即任晓敏被警方抓获归案,对电影剧本的投资自然难以为继。
需要注意到的情况是,在《剧本转让协议》尚未解除,依据该协议任晓敏享有电影剧本《小牛的草原》版权及所有权,对拍摄电影的投资依然可以继续的情况下,任晓敏收取杜菲钱财,显然不能成立诈骗罪。
二、任晓敏没有诈骗的故意
《小牛的草原》是真实存在的剧本,2010年5月23日至2010
年8月7日期间,任晓敏与该剧本的编剧魏术学、导演李振岩经过多次商谈、反复斟酌情节、修改剧本。并于2010年6月18日签订了《联合拍摄电影合同》,后又于2010年8月7日签订《版权转让合同》。以上种种迹象足以表明《小牛的草原》是真实存在的剧本,任晓敏为了筹备拍摄电影《小牛的草原》也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可见其主观目的并不是为了骗取被害人钱财。
三、杜菲支付40万元是基于徐虹的要求
根据杜菲的报案时的陈述显示:“2010年7月,听徐虹说要拍电影《小牛的草原》,电影是她朋友任然找到的,需要80万元,让我先投20万元,剩下的钱她想办法。2010年8月6日,徐虹介绍我认识任晓敏。随后分次按照徐虹提供的622700001026134582孙红峰账户分三次汇款40万元。”试想,杜菲与任晓敏相识仅仅一天,何以对然晓敏如此的信任,轻易的将40万元巨款交给他人?这与常理明显不符。结合其后杜菲每次汇款均为徐虹与其联系,以及杜菲在陈述中特别提到“我和任然并不认识,我都是按照徐虹所说的做的。”的情况来看,其交付40万元显然是基于徐虹的要求,而不是出于对任晓敏的信任。假使任晓敏诈骗杜菲40万元成立,那么徐虹理应属于诈骗罪的共犯。
四、退一步说即使任晓敏有隐瞒事实的行为也不应成立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付财物”。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误,是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和被害人交付财物两要素之间的中间环节,必须是由于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从而交付财物,才成立诈骗罪。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欺骗手段,但其意识到仅此不足于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而辅于其它非欺骗方式(如借助于外力,特别是强制力),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或疏忽大意,则不构成诈骗罪。
我们已经可以清晰的看到,杜菲支付40万元明显是基于徐虹的要求,而不是对任晓敏的信任。其行为显然不符合“使被害人产生认
识上的错误从而交付财物”的条件。故此,对于被害人杜菲的40万元,即使任晓敏具有隐瞒事实的行为也不应成立诈骗罪。
任晓敏将钱款存放在办公地点的保险箱内,并未携款潜逃,案发后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杜菲也并未受到实际的经济损失。
无论任晓敏是否认罪,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不清,对于被害人杜菲的40万元部分,任晓敏不应构成诈骗罪。恳请二审法院根据本案情况,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对任晓敏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唐红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