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河北围场县庙子沟49.5MW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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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河北围场县庙子沟49.5MW风电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0.08.20
•【字号】冀水保[2010]157号
•【施行日期】2010.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河北围场县庙子沟49.5MW风电项目水土保
持方案的批复
(冀水保〔2010〕157号2010年8月20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润风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河北围场县庙子沟49.5MW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东润风电[2010]06号)收悉。

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围场县庙子沟风电场位于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境内,规划容量200MW,预计分四期建设,本期为一期,建设规模49.5MW,拟安装33台1500kW风力发电机组,预计年上网电量12271.7万kW·h,总占地44.24公顷,建设期土石方挖填总量22.87万立方米,估算总投资49926.82万元,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润风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计划2010年开工,建设期12个月。

本项目地处承德围场坝上高原、辽河流域,项目区土壤主要为草甸栗钙土,现状水土流失为水力风力交错侵蚀,侵蚀强度为微度,属国家级京津风沙源水土流失
重点治理区和辽河流域红松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同意方案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目标和防治措施布局,可以作为本工程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和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预测本工程建设期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44.24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及其实施进度安排。

水土保持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及时实施站区的拦挡和绿化工程。

各施工场地开挖前做好表土收集、保护措施,施工中落实好临时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进行平整,恢复植被。

弃渣场及时修建拦挡措施,结束使用后覆土平整,恢复植被。

五、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

本工程建设阶段水土保持方案估算总投资为225.24万元。

六、建设单位在本工程建设阶段应当落实以下工作:
1、按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求,将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要求和投资落实到下阶段工程初步设计、招标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之中。

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文件应当报送河北省水利厅备案检查。

2、委托有资格的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和监理人员分别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监理、监测,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弃土弃渣,严格弃土弃渣堆放场地的管理与防护,及时通报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

3、及时通报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前应当向河北省水利厅申请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七、建设单位应在本方案批准后15日内将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达承德市水务局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水务局,并回执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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