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医院动物诊疗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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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医院动物诊疗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宠物医院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宠物医院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宠物医院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规范、公正、
公开的原则,保障动物诊疗质量,维护宠物主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诊疗许可
第四条宠物医院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方可在规定
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条申请设立宠物医院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 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 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
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 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 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 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
7. 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
8. 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9. 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诊疗行为规范
第六条宠物医院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向兽医主管
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诊疗活动开展情况。

第七条宠物医院动物诊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
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第八条宠物医院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兽医处方管理制度,执业兽医应当依
法开具兽医处方,并保证兽医处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宠物医院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兽药管理制度,明确兽药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要求,确保兽药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宠物医院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制度,对诊疗废弃物进行
分类、暂存、运输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医疗质量与安全
第十一条宠物医院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案管理工作制度,对诊疗过程中
产生的病历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查阅。

第十二条宠物医院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管理制度,对发生的医疗
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宠物医院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定
期培训,提高诊疗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宠物医院动物诊疗机构的
监督与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动物诊疗安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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