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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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空防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空防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军事单位、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
第三条空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国家实行属地管理和部门协作的原则,形成统一规范的工作机制,保障空防安全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五条空防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及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制度,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落实到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国家设立国家空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空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地方空防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本地区的空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设立空防安全办公室,负责该部门、单位的空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国家空防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空防安全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政策;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加强对空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三)指导和推动相关科研机构研究空防安全技术和装备;
(四)参与重大空防安全事件的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地方空防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空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空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对本地区空防安全形势的研究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
(四)组织相关培训和演练,提高本地区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各部门、单位的空防安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部门、单位的空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的空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负责本部门、单位空防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
(四)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演练,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第四章空防安全防范
第十二条空防安全防范的重点是对空中飞行器、无人机等空中器材进行监管,禁止未经审批、未经登记的飞行活动,确保国家领空和领海的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未经批准的空中飞行器,可采取拦截、驱离等方式予以应对,保障国家领土主权和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无人机等无人飞行器的管理,要求所有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严格按照规定的飞行区域和时段进行作业,避免发生飞行事故。
第五章空防安全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空防安全应急处置是指针对突发的空中安全事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对于发生的空中安全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紧急处置工作,保障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
第十七条各级空防安全机构要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应对。
第六章空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空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对从事空防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普及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各部门、单位应定期组织空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空中飞行器的操作安全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流程等。
第二十条对于新入职的空防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了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各级空防安全机构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有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地方空防安全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互相督促、相互配合,确保空防安全工作的全面推进。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破坏国家领土主权和安全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国家空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空防安全管理制度》,请各级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