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强条汇总(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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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条款内容规范及条款号是否符合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
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6.9.1
2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
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5.4.2
3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
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6.9.6 4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5.4.3
5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6.1.1
6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
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6.1.5
7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住宅分
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0.50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6.2.4
8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
列规定:1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
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
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
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建筑的
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
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6.4.4.1
9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6.4.10
10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2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6.4.11.2
地下
住宅设计强条汇总
1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
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6.2.7
13
机动车库的人员出入口与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机动车升降梯不得替代乘客电
梯作为人员出入口,并应设置标识。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4.2.814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
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防火墙、承重墙满足3小时耐火极限,楼梯间
、前室墙及防火隔墙2小时,隔墙、非承重外墙1小时。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表中相应构件的规定。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3.0.2
15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3.0.3
16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其中,敞开式、
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5.1.1规定的2.0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
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表5.1.1的规定减少3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5.1.1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
宜设置
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
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
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
设置在屋顶上
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
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
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
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
楼板分隔。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
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
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
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
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
的事故储油设施。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
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
630kV·A。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4.12
17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
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
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 5.3.1
18
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分隔,且分隔后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5.3.2
19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6.0.1
20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2 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
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3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 6.0.3
21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
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
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
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 6.0.6
2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6.0.9
23基地内停车库机动车出入口之间净距应大于15米;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出入口
应分开设置,其净距应大于10米。
出入口之间应确保视线通透,并满足机动车停
车视距要求。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
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 4.2.6
24基地内部的道路交叉口、汽车库内通道交叉口处、建筑内置式地下车库坡道口交
叉口处,在平面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必须保证驾驶员视线通透;视距三角形要求
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7.3的规定。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
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 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