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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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地安全管理的规范,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工地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涉及工地施工、设备、物资管理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等问题。
第三条建筑工地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地施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评估,制定详细的安全施工方案,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施工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常识和技能。
第七条建筑工地施工前,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工地的情况确定施工区域,并设置合理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统一进行标示。
第八条施工前,项目单位应当对工地的道路、场地、设备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施工要求,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建筑工地施工管理
第九条建筑工地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工地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计划和措施;
(二)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三)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管理工地的安全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和使用。
第十八条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禁止违规操作、乱扔乱放、乱堆乱放、违规使用机具及设备等行为。
第十九条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禁止倒水、排水、排污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处理施工废弃物和粉尘。
第四章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施救,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隔离现场,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地发生较大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不得隐瞒、篡改事故事实和证据。
第五章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改、吊销资质等。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确保工人按照规定的安全程序进行作业,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工人,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地的项目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对工地的施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如发生安全事故,项目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