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财政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研〔2017〕2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财政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财政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藏财研〔2017〕2号
各地(市)财政局,厅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财政科研课题的研究质量,加强科研课题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现将《西藏自治区财政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3月9日
西藏自治区财政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西藏财政科研课题管理,提高财政科研质量和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推动财政科研课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组织管理的财政科研课题项目。
第三条财政科研课题研究工作应围绕西藏财政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
坚持课题研究与财政工作实际相结合,研究应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应用性、可操作性,并为制定财政政
策和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四条财政科研课题以应用型研究为主,分为专项委托课题和资助型课题。
其中资助型课题分为一般资助课题和重点资助课题。
专项委托课题采取“单独立项、委托研究、单独评审”方式管理。
主要面向全国范围高等院校及科研单位,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研究,课题成果单独鉴定评审。
资助型课题采取“择优立项、分散研究、集中评审”方式管理。
主要面向学会会员(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各处(室)、各地(市)财政局),公平竞争,择优立项,课题成果集中鉴定评审。
第五条财政科研课题的组织运作坚持公平、规范、透明的原则,相关信息在学会主办的刊物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发布。
第六条学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组织课题项目的各项事务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财政科研课题计划;
(二)负责科研课题项目的申报、立项、研究督促、成果评审和推广;
(三)负责管理财政科研课题经费;
(四)负责制定和完善财政科研课题管理制度;
(五)其他有关课题管理的事项。
第二章课题的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专项委托课题由学会会员根据工作实际以及改革热点难点,确定研究的方向和内容。
经学会会长或副会长批准,单独立项,并面向全国高等院校及科研单位实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资助型课题采取集体申报制,即以学会会员集体名义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九条资助型课题应在学会印发的《西藏自治区财政科研课题指南》基础上,结合西藏财政工作实际需要申报。
处(室)会员单位每年申报的资助型课题不得超过2篇;地(市)财政局会员单位不得超过5篇。
第十条申报资助型课题时,须填写《西藏自治区财政资助型科研课题申报表》。
第十一条资助型课题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
秘书处对《申报表》内容的完整性、格式的合规性以及重复率检测等进行审核筛选后,从学会专家库名单中选取5—7名成员,对筛选合格的申报课题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资助型课题立项评审的主要依据及权重为:
(一)课题组成员构成,权重20%。
主要考察课题组成员的学科背景、实践及学术经历、研究能力等。
(二)论证,权重30%。
主要考察课题的研究思路、研究内容、重点难点、研究方法、基本观点等。
(三)应用价值,权重50%。
主要考察课题对西藏财政工作的针对性、指导性、实用性和意见建议的可操作性等。
第十三条经立项评审后,按照“择优立项”的原则,依照专家评审打分排序,报经学会会长或副会长同意,予以立项,并下达《西藏自治区财政资助型课题立项通知书》。
根据当年度西藏财政学会的研究计划及课题申报质量,年度资助型课题总量控制在6—10篇。
其中重点资助课题不超过3篇。
第十四条以前年度已申报或应用、在公开刊物发表以及逾期申报的课题一律不予立项。
第三章课题的研究和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科研课题研究周期为:
(一)专项委托课题原则上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可根据研究需要且经学会会长或副会长批准,适当调整研究周期。
(二)资助型课题自立项通知下达之日起5个月。
第十六条资助型课题实行课题指导制和课题组长负责制。
处(室)会员的课题指导人由申报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地(市)财政局会员的课题指导人由书记或局长担任。
处(室)会员的课题组长由申报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地(市)财政局会员的课题组长由副局长担任。
专项委托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
由秘书处定期督导。
第十七条资助型课题可根据研究需要吸纳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但不得超过课题组成员的三分之二。
各课题组成员可以交叉。
跨组的科研课题,采取双向选择、自由组合的方式组成,但同一成员在一年内不得同时参与两篇以上的课题研究。
第十八条秘书处定期对课题受托或承担部门(单位)的研究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和掌握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对进展不力者进行督促。
第十九条课题受托或承担部门(单位)应按照秘书处的要求按时提交中期研究报告和课题成果。
秘书处对提交的中期报告和课题成果的重复率、课题完成质量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课题承担部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同意后予以变更:(一)客观原因致使课题失去研究价值,需要变更研究题目或内容的;
(二)课题组主要成员发生变动的。
第二十一条课题研究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秘书处研究,并报经学会会长或副会长同意,撤销课题任务:
(一)研究内容有重大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或应用性不足;
(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四)逾期不提交中期报告或课题成果;
(五)课题成果经两次鉴定评审仍未能通过;
(六)经费开支及使用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资助型课题的组织及管理期限为:
(一)下达课题申报通知:1月31前下达;
(二)申报截止日期:2月底;
(三)立项审核、组织立项评审及下达立项通知书:3月31日前;
(四)提交中期报告:6月30日前;
(五)提交课题成果:8月31日前;
(六)组织结项鉴定评审:9月30日前;
(七)修改和重新鉴定评审:10月31日前;
(八)下达结项通知:11月30日前。
第二十三条专项委托课题的组织及管理期限,根据课题研究任务量大小、内容复杂程度以及时效要求等,经学会会长或副会长批准,单独设定。
第四章课题结项
第二十四条课题研究成果须进行鉴定评审后予以验收结项。
(一)资助型课题原则上采取函鉴的方式评审。
(二)专项委托课题视情况采取函鉴或会议鉴定的方式评审。
(三)鉴定专家不少于5人。
(四)鉴定未通过的,允许1个月内对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并申请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五)鉴定通过后,由学会秘书处签署意见,报请学会会长或副会长批准后,下达《西藏财政学会科研课题结项通知》。
第二十五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课题成果可免于鉴定评审:
(一)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二)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但科研成果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或应用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将有关证明材料连同课题成果一同提交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验收合格的课题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内部使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明“西藏自治区财政学会科研课题”字样。
第五章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财政科研课题经费,本着厉行节约、确保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十八条财政科研课题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专项委托课题的研究经费;
(二)资助型课题的研究经费;
(三)课题的评审费、推广费、印制费;
(四)版面费及奖励费等。
第二十九条资助型课题的经费额度为:一般资助课题每个3万元至5万元,重点资助课题每个6万元至8万元。
第三十条专项委托课题的研究经费,根据课题研究的任务量、研究周期等因素,并按照政府采购结果确定经费数额。
第三十一条课题经费分三次支付或报销,超支不补。
其中专项委托课题及资助型课题承担单位为地(市)财政局的,采取支付制;资助型课题承担部门为处(室)的,采取报销制。
支付(报销)比例为:自委托合同签订后或立项后支付(报销)经费的40%,课题中期报告审核通过后支付(报销)40%,结项后支付(报销)20%。
第三十二条资助型课题研究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与课题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资料费。
包括课题研究用图书、杂志、报刊、声像资料等购置及订阅,文献检索等费用。
2.调研及会议费。
包括与课题研究调研活动及学术研讨活动相关的油料费、差旅费、场地租赁等费用。
该项开支不得超过研究经费总额的30%。
3.劳务费。
包括专家咨询费、参与课题研究的人员的劳务费用。
4.其他费用。
包括数据采集费、问卷调查费、资料印制等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实施课题过程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该项开支不得超过直接费用的10%。
主要包括:
1.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2.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等。
第三十三条课题评审费包括:评审专家劳务费、工作人员劳务补助、课题重复率检测费、评审稿印刷费、邮寄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课题评审费的使用标准为:
(一)评审专家劳务费。
标准为:立项评审每人每篇300元,结项鉴定评审每人每篇2000元。
(二)外聘专家食宿费和交通费。
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标准凭据报销。
(三)工作人员劳务补助。
包括在课题评审中负责重复率检测、联系评审专家、为专家送取课题、取
评审结果、统计评审结果、联系并布置评审场地、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补助。
劳务补助分立项、中期审核和结项三个阶段进行补助,每阶段每人补助金额为800元。
(四)其他费用。
包括重复率检测费、评审稿印刷费、邮寄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报销。
第三十五条印制和推广费主要用于结项课题的排版、印制和推广等。
印制费按照采购合同支付价款。
第三十六条课题支付(报销)程序为:
(一)专项委托课题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经费;
(二)资助型课题承担部门为处(室)的,分阶段,将经费报销签送学会秘书处审核,并附有效发票、劳务费使用表及经费使用明细等;
(三)资助型课题承担单位为地(市)财政局的,按照单位财务制度报销,经费开展范围和比例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七条资助型课题成果经结项鉴定评审不合格的,课题承担单位(部门)应按照学会的要求修改。
拒不修改或修改后鉴定评审仍不合格的,收回已支付(报销)的课题研究经费。
专项委托课题结项鉴定评审不合格,受托单位应按照学会的要求修改。
拒不修改或修改后鉴定评审仍不合格的,按照合同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科研成果存在下列情形的,按5000元/篇进行奖励:
(一)得到省部级以上部门或领导书面肯定的;
(二)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三)在CSSCI期刊上进行发表的。
符合第三项规定的,同时报销版面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财政科研课题成果结项后,编制《××××年西藏财政科研论文汇编》,作为指导财政工作的参考书籍。
第四十条西藏自治区财政学会对财政科研课题项目成果具有优先推荐和使用权。
加强对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在其活动中注明“西藏自治区财政科研课题”字样。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学会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研〔2014〕6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藏财研〔2015〕10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科研课题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藏财研〔2016〕1号)同时废止。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