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委、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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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委、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鼓励投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22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委、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投资若干规定
(2006年5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振兴前郭经济,实现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前郭县投资新建的工业企业。
本规定所指工业企业是指第二产业中除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及建筑业以外的企业(《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统字[2003]14号)。
第二章财政扶持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四条 2010年以前,凡年上缴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政府按本级财政增值税留成部分(12.5%)的10%-30%给予奖励。
其中:年上缴增值税在1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奖励本级财政增值税留成部分的10%;年上缴增值税在500-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奖励本级财政增值税留成部分的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