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规”到“国法”:家庭教育立法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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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规”到“国法”:家庭教育立法研究综述
发布时间:2022-08-14T09:08:59.693Z 来源:《中小学教育》2022年4月第7期作者:孙郡繇[导读] ]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国家对家庭教育逐步重视,也充分反映了新时代强烈的现实需求和民意基础。

孙郡繇
延边大学,吉林延边,133002
[摘要]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国家对家庭教育逐步重视,也充分反映了新时代强烈的现实需求和民意基础。

家庭教育随时代的发展逐渐被赋予了公共意识,并且上升到国家层面。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观点,更推动了家庭教育工作的落实及家庭教育的立法。

家庭教育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文章旨在对家庭教育立法文献进行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热度持续提升,因此对家庭教育立法的特征和必要性进行分析是必要的。

基于家庭教育立法的研究分析,提出了家庭教育法要实时回应“双减政策”、加强对父母教育权尊重和保护的展望。

[关键词]家庭教育;研究综述;家庭教育立法
近年来,尤其是在全球竞争的背景下,家庭教育在积累人力资本、提升国家竞争力中的广泛性作用尤为引起各国政府的充分注意。

从我国家庭教育历史、现实以及各国教育法律实践来看,国家可以也应当作为一种建设性力量介入家庭教育,无论个体还是家庭,都是国家在守护,家庭教育立法,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重视,也充分反映了现实的需要、民意基础和国家的承诺。

一、家庭教育立法文献分析
(一)文献发布符合了国家政策背景
家庭教育立法文献分布,呈逐年上升阶段。

我国关于家庭教育立法的文章最早是在1993年发表的,学者肖文娥呼吁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2008年以前,我国家庭教育立法还未得到国家政策及学者们的充分注意。

通过对对文献的数据化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在对家庭教育以及家庭教育立法问题的研究上应加强管理力度。

2008年—2016年,家庭教育立法文献才处于逐步形成阶段,数量较少。

随着国家政策逐步完善,我国家庭教育立法进入了国家的政策视野。

2016年以后,家庭教育立法文献逐渐攀升,直至今年,2021年我国进一步出台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立法成为了热点问题,得到众多学者关注。

2020年达到46篇,其中核心期刊,预测在2021年将达到64篇。

(二)文献分布不均衡且较为分散
文献来源分布不平衡,集中分布于以妇联为主办单位的中国妇女报和中国妇运,且个体数量居于最高约18篇。

广泛分散于教育学类期刊,且数量总量较高,可见妇联及教育学界对家庭教育立法相关内容足够重视。

而法制类期刊共11篇,中国人大及人民政协报10篇,且在今年数量剧增。

从我国家庭教育历史、现实以及各国教育法律实践来看,国家可以也应当作为一种建设性力量介入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关乎着国家的发展、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因此社会各界才都关注家庭教育立法这一问题。

二、家庭教育立法发展特征研究
1、家庭教育立法从“家事”上升到新时代的“国事”
在古代时期,大都认为家庭教育是家庭内部的事情,具有私人性质,家庭对儿童的教育是为了整个家族的发展和阶级跃升。

[1]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程加快,传统观念上以“家规”“家训”为主的家庭教养方式和教育理念逐渐脱离时代标准,由 “家规”走向“国法”是家庭教育发展的大势所趋。

改革开放以来,妇联组织、国家、宣传媒体、研究学者们积极呼吁,更加关注了家庭儿童教育,家庭教育的“公共”精神建设取得了相应成绩。

国家为家庭教育出台了法律的支撑,逐渐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公共性质。

[2]从 1996-2018 年,国家各部委联合出台家庭教育专门计划,从多个角度,把家庭教育服务纳入公共服务领域。

直到2021 年8 月 17 日至 20 日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法律名称由“家庭教育法”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

[3]通过国家立法推动家庭教育由“家规”向“国法”转变,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更是引导地方家庭教育法规出台与完善的顶层支撑。

2、家庭教育政策体系由初步构建到逐步明朗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政策发布以后,标志着家庭教育政策发展达到了成熟期,政策文件之间的衔接性、具体性进一步增强,家庭教育的立法条件日渐成熟。

[4]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及“家庭”5处。

[5]家庭教育立法了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家长的主体责任,规范家庭教育的基本内容。

教育立法的明确,符合了时代的进步、使家庭教育回归教育本身,保障了社会需求。

有利于实现家庭教育生态平衡发展。

可以将家庭政策进行合理调整,为教育的支持系统提供良好屏障,在学校层面、社会层面、国家层面、三者相互促进,合力实现教育生态绿色发展。

通过教育立法呈现形式多样的指导服务机构,公益性和营利性并存的支持保障体系。

通过教育立法明确家庭教育的调整对象、价值取向、核心内容、依法职责。

[6] 3、家庭教育体制以“妇联部门”主导群团工作逐步到政府工作家庭教育立法之初,由于受传统意思形态影响,国家并未将其纳入到重点关注的层面。

因此提出加强对儿童、家庭进行关注、关爱,最早是妇联为主办单位,发挥了组织特点和优势,把家庭教育划分为重点内容。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政府部门逐渐加强对家庭教育的关注。

进入21世纪以后,国家发布的有关家庭教育文件虽然不多,但力度之大、结构之合理是不容忽视的,政策更加完善、科学。

家庭教育在这一过程中获得了更高的地位。

根据国际大形势背景下,我国家庭教育的发展逐渐顺应了时代潮流,家庭教育管理现代化、家庭教育模式多元化发展。

明确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以“小家”连“大家”,这是一种共存、共享、共建、共赢的逻辑关系。

三、当前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研究
家庭教育立法价值在家庭内部可以表现为家庭和睦、亲子关系融洽、家庭教育模式双向互动的情况;在学校层面可以表现为实现家校联动、增强教学效率,共同培育儿童成为人的全面发展;在社会层面上可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满足社会新时代的教育需求。

[7]弄清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价值有利于坚定立法决心,明晰立法的现实条件。

(一)家庭教育由私人领域向公共领域转变的实践之需
长期以来,受传统私性意识影响,中国古代生产力落后,经济发展水平低,个体必须倚仗家庭才能得以生存。

[8]一个家族,只有倚靠子女接受教育培训,才能实现家族向上层社会流动的可能性。

加之我国长久以来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以自家土地为生产力,私性意识明显。

但随着改革开放以后,现代化进程加快工业社会发展不适合具有私性意识受教育者的发展,家庭规模越来越小型化。

随着社会大众公民家庭教育意识的增强,家庭教育目的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新时代的建设者明确了家庭教育“为国育才”的使命,教育的终极目标是促进人全面发展,关系到家庭和谐、民族进步,国家富强,因此已然成为重要的公共性社会事务。

[9] (二)利于亲子双向互动教育模式的家庭价值要求
《全国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报告》调查发现,学生们大都认为,有温馨的家庭氛围、温暖的家庭环境是他们人生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这深刻反映了子女对家庭的依赖、重视及对家庭教育的期望。

[10]此外,“丧偶式教育”等问题以及过度教育期望和盲目的教育投资,忽视了子女心理健康成长、以及社会化知识的教育,认为分数胜过一切。

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不利于家庭内部形成良好的互动模式。

[11]迫切显示出社会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需求非常强烈,亟需法律对家庭教育中的现实问题进行规范的指引、科学的评价。

[12]这就导致了父母天然的将子女视为自己的私有物,将孩子作为自己谋利的手段;过度的教育期望,如希望实现子女通过考试实现向上层阶级流动的目的等,忽视了学生自我发展和身体健康,久而久之也就造成了家庭教育内部的教育缺失,超前教育或是暴力教育等。

总之,我国长久以来受“自上而下的单一的”家庭教育思想影响,导致在家庭教育中只注重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活动,很少反思父母自身存在的问题了,更不会接受存在子女教导父母,我们急需制定家庭教育法,来对家庭教育应为行为规范。

(三)延续立法传统,构建我国家庭的道德伦理地位
我国的家庭教育立法要富于建设性,除了必须着眼于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有助于克服我国家庭教育所面临的主要难题,还必须着眼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文化影响。

[13]好家风是祖先对后辈的教育期望,是经过世代相传、耳濡目染而形成的,需要长期的积累。

这对家庭关系和家庭能力的要求极高,要聚合全社会之力来进行家教家风建设,家庭、学校、社会、政府都有责任建设良好家风,教育好下一代。

重视家庭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优点,忽视家庭资源或者任其流失,对于我国的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建设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四、家庭教育立法不足与展望
(一)不足
1、对现代家庭教育法律观念理解狭隘,教育知识储备不足
家庭教育虽然被视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协同育人的使命担当,但一部分群众仍然缺乏对家庭教育内涵的理解,在教育对象方面仍然停留在传统家规主阵地下家长对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而忽视了其实是对家庭中所有成员进行教育,父母也是被教育的对象;更加要注意的是,在家庭教育内容上,除了必要的文化知识指导以外,还包括子女的道德品质、为人处世方法等。

如有研究者指出,一些家长的教养观念以“唯分数论”、“抢跑心态”为主的层面,对于家庭教育往往重智育轻德育,把孩子的品质培养放在分数后面。

[14]家长们往往忽视了儿童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可是却成为了自己职业领域上的专家,这属于一种本末倒置的现象,家长群体的家庭教育理念、教养方式陈旧、教育知识储备不足、等问题进一步凸显。

综上,家庭教育立法必须从对传统的回归和对现实的超越两个层面来理解家庭教育的内涵,要注意从宪法角度理解家庭教育,遵循家庭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成长规律,尊重家庭教育的自主性与多样性。

2、监护人教育“学科化”,家庭教育功能沦为学校教育体系的附庸
从我国家庭教育的现实处境来看,有两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 首先,是家庭教育的内容出现了“学科化”,依赖学校的内容,以学校的学科学习为基础,忽视了自身家风建设。

[15]其次,是家庭“教育放任”和 “教育过度”现象同时存在,走向两个极端,第一,将自己教育责任与义务外推,认为教育不好是教师的过错;第二,忽视学生自身能力特点,过度教育投资。

这些都是学校教育范围扩大,家庭教育弱化的体现。

因此,家庭立法如果仅关注父母的教育权利显然无法改变我国家庭在现代教育发展历程中被弱化、被边缘化的趋势,也无法从根本上扭转家庭逐渐沦为宏大的学校教育体系的附庸的现实。

总之,家庭结构变化需要法律适应。

立法保障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与资源供给,加强家风、家教、家庭德育对儿童的教育,充分发挥家庭的本职功能,是让更多家庭树立正确家庭教育观念的重要保障。

(二)展望
1、家庭教育法要实时回应“双减政策”
如今家庭教育立法出台将法律从“家庭教育法”更名为“家庭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完善了家庭教育概念,鼓励社会力量在家庭教育中充分发挥作用,有效回应“双减”政策,引领家庭教育回归本质。

并且在促进法的目标就是要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双减”目标的实现。

“双减”作为教育改革历史中最彻底、最快速的教育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一定会产生家庭教育问题、观念的变更,家庭内部亲子关系、教养方式、等,都会产生变化,这就需要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为此做支撑。

家庭教育法在这一过程中能够实时完善、更新,在实施进程中回应双减政策,为双减政策、家长、儿童保驾护航。

2、加强对父母教育权尊重和保护
家长的教育权是家长教育子女的自然权利和义务,也是作为父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此家长的教育权利是在家庭教育立法中无法避免和回避的。

而随着学校功能的增加,家庭教育功能逐渐弱化和退化的同时,越来越多的教育权被委托给了学校。

父母教育权涵盖内容比较多,我们应明确教育权,监护人应避免伤害儿童的合法权益,应留给孩子合理的自我发展空间、游戏时间;而且在家庭教育立法上,必须关注到不同社会家庭的教养方式、生活和习惯的差异,立足于原则及一般性的发展方向,对具体实施的家庭教育活动就不要过多限制。

因此,在开展家教制度立法时要掌握好国家部门干预行为的标准和尺度,既要完全相互尊重家长或是任何法定监护人的教学自主权,较大程度地不干扰家长依法自主开展家教的权力,并且保护家长对学校的知情权、参与权利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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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孙郡繇(1997—),女,吉林通化人,延边大学师范学院 2020级教育学原理专业硕士,研究方向:民族教育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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