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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SIA
CPSC是美国一个重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是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的缩写,即消费品安全协会。

CPSC负责对市场上销售的各种产品进行认证,这种认证也称为CPSC认证。

CPSC管理手段
a)罚款
b)电视媒体曝光
c)必要时,追回其有问题的产品
d)就通过法律程序
CPSA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CPSA是《消费产品安全法案》的简称,这个法案于1972年颁布,它是CPSC 的保护条例。

它建立了代理机构,阐释了它的基本权力,并规定当 CPSC发现了任何与消费产品有关的能够带来伤害的过分的危险时,制订能够减轻或消除这种危险的标准。

它还允许CPSC对有缺陷的产品发布召回(那些不在 CPSC管辖范围内的产品除外)。

CPSIA/HR4040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
修正案新增规定要求仅适用于法规签署后投入美国市场的产品,其要求不具追溯力,此前经正常途径销售的产品可继续销售。

定义:
油漆包括各种各样的涂料,诸如内部和外部的家用油漆、清漆、天然漆、染色剂、底漆、以及为用于不同表面而配制的类似涂料。

油漆和其他类似的表面涂料是指那种涂于金属、木材、石头、纸张、皮革、布料、塑胶制品、或其他表面时会变成一层固态薄膜的,带有或不带细碎着色剂磁悬粉的流体、半液体、或其他材料。

这一术语不包括印刷油墨或那些实际上成为其基底一部分的材料,如一个塑料制品中的颜料,或那些粘结到基底的材料,如电镀层或陶瓷釉。

16 CFR 1303豁免:带有”含铅漆”供消费者使用的家具物品
美国联邦法规16 C.F.R. § 1303.1规定,油漆含铅量标准适用于玩具及供儿童使用的其他物品,也适用于带含铅油漆的供消费者使用的家具。

家具包括但不仅限于床、书柜、椅子、衣橱、桌子、梳妆台、书桌、钢琴、带柜电视机和沙发。

但是,家具并不包括下列物品:炉子、冰箱、洗碗机、洗衣机、烘干机、空调机、加湿机、除湿机之类的家用电器;洗澡间的固定设施、嵌入式橱柜、吊灯、门窗;或家庭物品,例如遮阳窗帘,百叶窗, 墙上装饰或窗帘。

家具不包括家电和建材
可放进儿童口中的玩具定义
《消费品安全加强法》暂时禁止可放进儿童口中的玩具含有3类邻苯二甲酸盐。

根据定义,假若某玩具或某玩具部件的其中一个尺寸少于5厘米,则表示玩具可放进口中。

因此,任何在婴儿手中、可被放入婴儿口里供吮吸或咀嚼的玩具,均须遵守这项临时禁令。

儿童产品的定义与划定年龄界限
“儿童产品”指主要为不超过12岁的儿童使用而设计的消费产品。

在确认某一消费产品是否为主要不超过12岁的儿童使用时,应参照下列因素:
制造商关于产品用途的声明(如果该声明具有合理性),包括产品上的标识。

产品在包装、展示、促销或广告等方面是否表明该产品适合不超过12岁的儿童使用。

消费者是否普遍认为该产品适合不超过12岁的儿童使用。

委员会工作人员于2002年9月发布的《年龄划分指南》以及后来发布的类似指南。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希望就这个问题提供进一步指引,并计划暂时采用ASTMF963-07玩具标准内的玩具定义作为参考。

CPSC一些观点
法律优先级别
关于含铅油漆和含铅成分量的新限制标准优先于州法律,关于邻苯二甲酸盐和全地形越野车(ATV)的新规定也优先于州法律.自愿执行的玩具安全标准ASTM F963-07改为强制性消费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也优先于州法律
CPSC是否会基于年龄或其他因素而排除某些类别的产品或材料?(豁免)
某些儿童产品,尤其是其含铅部件是不可能被接触到的产品,可以被豁免或毋需执行新含铅限制标准。

如果一个部件由于密封或加套而不暴露在外,并且在以可预见的正常或滥用的方式使用产品时不会暴露在外,该部件即可被视为不可能被接触到。

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 委员会在一年之内必须制定规则,颁布指南, 说明哪些部件是属于不可能被接触的部件。

若干类儿童产品获豁免含铅量限制
假若某些儿童产品的含铅零部件是接触不到的,如以盖子或罩子密封,则有关产品可能获豁免新的含铅量限制规定。

根据《消费品安全加强法》,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于1年内依照规例提供指引,阐明哪些零部件属接触不到者。

委员会亦会评估若干类电子装置,包括含电池装置,是否必须符合含铅量限制。

以下几种情形免于本条规定:(行业内公认的)
1、因有密闭覆盖物或包裹,在合理可预见的正常使用或滥用条件下,儿童无法接触的零部件。

覆盖物不包括油漆、涂料和电镀层。

修正案颁布一年内,CPSC应制订判定不可触及零部件的指引文件(在此之前依本法规描述为准)。

2、经CPSC确认的,在合理可预见的正常使用和滥用的情况下,不会导致人体吸收到铅,或不会对公共卫生和安全有任何不良作用的产品或原材料。

3、某些电子元器件-- 经CPSC确认这类电子元器件的铅含量限值在技术上不可行,则CPSC 应制订相应的条例以减少或消除接触到该类元器件中的铅的风险,并制订此类产品可行的、符合条例的时间表。

因为在16 CFR § 1303.1中油漆的最高含铅量将降低至90ppm,这在各类情况下都将是更严格的标从2009年8月14日起,则没有必要再根据ASTM F963-07进行可溶部分含铅油漆测试,准。

但是,仍然有必要根据ASTM F963-07进行下列材料的溶解检验:锑、砷、钡、镉、铬、汞和硒
个别产品评估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将不会评估个别产品是否遵守任何消费品安全禁令、标准或规例,这是产品生产商的责任。

若干类游泳池沙滩玩具
专为12岁或以下儿童而设的游泳池玩具、沙滩球、吹气橡皮艇被视为儿童玩具,因此由2009年2月10日起须符合邻苯二甲酸盐的限制。

个人漂浮设备
根据《消费品安全法》,救生衣等个人漂浮设备并不符合消费品的定义。

因此,儿童救生衣不被视为《消费品安全加强法》下的儿童产品或儿童玩具,并不受当中任何规定所限。

不过,玩具版救生衣或漂浮设备(如浮水袖)确属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儿童鞋履
邻苯二甲酸盐的限制并不适用于儿童鞋履,专为儿童而设的鞋履属于儿童产品,不属玩具,除非鞋履具有若干玩耍功能(如为洋娃娃制造的鞋履)。

包装物料
假若包装物料可供重复使用或与儿童产品一并使用,如用来盛载积木的大容量可再用袋,则属于产品的零部件,须符合《消费品安全加强法》的铅规定。

同样,如果包装物料可供重复使用或在玩耍时与儿童产品或儿童玩具一并使用,亦须遵守邻苯二甲酸盐禁令。

儿童护理产品定义
儿童护理产品是生产商专为协助3岁或以下儿童入睡或进食,或协助儿童吃奶或生出乳牙而设的消费品,例如橡皮奶头、围嘴、小儿床床垫、睡衣及童床床单等,这些产品必须遵守邻苯二甲酸盐禁令。

化妆品
虽然化妆品一般不属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但玩具套装包含的化妆材料须符合邻苯二甲酸盐禁令的规定。

遵守邻苯二甲酸盐禁令的证明
于2009年2月10日或之后生产的儿童玩具或儿童护理产品,将须附有一般守规证明,证实产品经过邻苯二甲酸盐测试,符合禁令规定。

由2009年9月起,儿童玩具及儿童护理产品必须提供由认可第三方化验所根据测试结果而发出的守规证明。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于2009年6月公布向进行邻苯二甲酸盐测试的化验所发出认证的程序。

含邻苯二甲酸盐产品的自愿标签
虽然邻苯二甲酸盐禁令针对2009年2月10日或以后生产的产品,但生产商和零售商亦可自行给产品加上标签,表明产品符合邻苯二甲酸盐限量规定,假若标签所载资料与事实不符,企业会遭受重罚。

铅漆测试及细小范围
《消费品安全加强法》并无豁免细小涂漆范围可不受适用的含铅量限制规管,但允许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采用X光荧光技术或其他可行方法检查下列含铅漆产品:(1)产品铅漆或表面涂层的总重量不超过10毫克;或(2)产品铅漆或表面涂层在产品表面所占面积不大于1平方厘米。

修正案允许用这些新的替代测试方法作为是否含铅的粗筛方法,用以判定是否需要作进一步的精确测定。

现我室不采用该方法.风险太大.
对儿童益智产品实施含铅标准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指出,新的含铅标准一般适用于儿童书籍、卡式磁带和CD光碟、游戏纸板、海报及其他用于儿童教育的印刷品。

如果儿童产品采用的印刷油墨或材料是底层的一部分(如塑料产品中的颜料)或黏附于底层,将获豁免铅漆限制,但这些产品仍被视为含铅产品,因此须符合儿童产品的含铅量限制规定。

含铅儿童产品方面,油漆、涂层或电镀并不属于可以防止儿童接触到底层含铅成份的屏障。

即油墨或塑料产品中的颜料与基材混测.
在测试表面油漆/涂层或底层(油漆或涂层下面的材料)的含铅量时是否可用混合方法?“混合”一语可指多种方式的混合。

在一件产品上的油漆太少、不足以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实验室使用过的一种混合方法是合并多种相类似的部分或产品上的相类似的油漆,以取得足够大的分析样本。

为了获得有效的分析结果,这样做是适当的,甚至是必要的。

另一类混合方法是从一个或多个样本中合并不同的油漆或底层,以减少测试次数。

由于样本被稀释了,此类混合测试方式不一定能够检测到某一种油漆或底层过高的含铅量。

因此,这种方法不能接受。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简要
美国CPSIA/HR4040检测铅/邻苯二甲酸盐
第101条. 含铅儿童产品;含铅油漆法规
基本综述: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降低儿童产品中所允许的含铅量. 第101条对儿童产品的含铅量和这类产品使用的油漆的含铅量作了新的限制规定.
16 CFR 1303
含铅量限制规定(基材)
对儿童产品中含铅量的限制将在三年之内逐步完成。

自2009年二月十日起, 为12岁或更年幼的儿童设计的产品的含铅量不得超过600 ppm (百万分率)体积浓度值。

自2009年二月十日起, 含铅量超过600 ppm (百万分率)体积浓度值的儿童产品在美国被禁止, 销售这些产品会带来严重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本法规规定, 油漆, 涂层或电镀无法阻止儿童接触产品中所含的铅。

在法案制定一年之后, 或者自2009年八月十四日起, 为12岁或更年幼的儿童设计的产品的含铅量不得超过300 ppm (百万分率)体积浓度值。

三年后, 或者自2011年八月十四日起, 这一限制将降低到100 ppm (百万分率)体积浓度值, 除非委员会认定这一更低限制的规定技术上不可行。

如CPSC确认技术上可行——修正案颁布三年后生效,如确认技术上不可行,CPSC必须在该限期内制定一个可行的且低于300ppm的限值来代替
对含铅油漆的限制(油漆)
此外, 在一年之后, 或者自2009年八月十四日起, 法案规定供消费者使用的油漆和其他表层涂料中的含铅量必须从600 ppm (百万分率)体积浓度值降低到90 ppm (百万分率)体
积浓度值。

生效日期: 对含铅量不得超过600 ppm (百万分率)体积浓度值的限制自法案制定后180天内生效。

关于对自本规定生效后的库存产品的新的含铅量限制的实施办法的建议, 可以查阅本委员会网址/library/foia/advisory/317.pdf. 在法案制定一年之后, 对含铅量的限制降低到300 ppm (百万分率)体积浓度值。

在法案制定一年之后, 对油漆的含铅限制降低到90 ppm (百万分率)体积浓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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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条. 对某些儿童产品实行强制性第三方测试
A. 普通认证
新法案扩大了必须测试和认证的产品的范围。

按照原先的法律, 那些必须符合在《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下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布的标准的消费品通常需要认证。

现在,普通认证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禁止和必须符合标准的所有产品,以及受制于委员会在其他法案授权下强制执行的类似规则, 标准, 禁止令, 和法规的产品。

这一产品必须认证的要求有时被称为“供应商表示产品合格的声明”。

认证必须基于对产品的测试或者“合理的测试项目”作出。

这一对普通认证的新要求自2008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这些一般性的产品合格自我认证毋需根据第三方测试结果作出。

B. 对儿童产品的第三方测试
新法案要求对本意为12岁或更年幼的儿童设计的所有消费品都作第三方测试。

每个儿童产品的制造商(包括进口商)或者私营专有商标拥有者必须对产品作测试,测试必须由被认可的独立的测试实验室作出,并根据测试结果,出具关于产品符合所有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现行要求的证书。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被授权认可对儿童产品作所要求的测试的实验室(“第三方合
格评定机构”) 或指定独立的认可机构认可测试实验室, 除了以下例外,即委员会本身必须认可被有问题的产品的制造商所控制的实验室。

为了维持公正, 政府实验室必须符合独立的严格标准。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委员会的网址上刊登一份最新的被认可的实验室名单, 委员会有权在适当的情况下暂停或中止对某个实验室的认可。

对儿童产品的第三方测试和认证的要求以持续进行的方式逐步引进。

法案要求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布对测试不同类别儿童产品的实验室认可制度。

一旦委员会公布了某一类别儿童产品的实验室认可要求, 属于那一类别儿童产品的每一种产品若是在规定生效九
十天之后制造,必须按照现行的要求进行测试和认证。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布实验室认可要求和认证的时间表如下图所示。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布认可的程序需作第三方测试
含铅油漆2008年9月22日* 2008年12月22日
婴儿床和奶嘴2008年10月2009年1月
小部件2008年11月2009年2月
金属首饰2008年12月2009年3月
婴儿弹跳床, 学步车和绷床2009年3月2009年6月
含铅300 ppm (百万分率)体积浓度值2009年5月2009年8月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儿童产品安全规则2009年6月2009年9月
C. 证书
所要求的证书, 无论是普通合格证书, 还是儿童产品基于第三方测试的证书, 都必须使用英文, 同时可以使用另一语言。

证书内容必须包括产品制造商或私营专有商标拥有者和测试实验室的名称,产品制造和测试的日期和地点。

凡不具备所需证书的产品不能进口或批发到美国市场。

产品或每批进关产品必须备有证书, 并应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和美国海关的要求出示证书。

若无法出具证书或出具虚假证书,制造商或私营专有商标拥有者可面临民事或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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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刊载在2008年9月22日出版的《美国联邦记事报》上。

《联邦记事报》第73卷第54集564-5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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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条. 儿童产品的追踪标识
基本综述:
新法案第103条(a)要求制造商在本意为12岁或更年幼的儿童使用的消费品上印有追踪标识或其他明显的永久识别标记。

追踪标识必须含有某些基本信息,包括产品来源、产品制造日期以及关于产品制造过程(诸如批号或序号等) 的更多细节。

本条款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 涵盖所有的儿童产品, 包括, 但不局限于, 诸如服装, 鞋, 而不仅仅只是玩具和其他被规范的产品。

国会修改了关于追踪标识的要求, 使用了“在可行范围内”的语言, 承认要求那些在制造和运送时不是单独包装的小型玩具和其他小型产品上印有明显的永久识别标记不一定可行。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被授权公布规则, 详细解释追踪标识上应印有的相关要求细节。

而且, 委员会今后可以要求将儿童产品追踪标识上印有的更多信息延伸到其它消费品的追踪标识上。

新法案第103条(c)还涉及制造商声称遵守强制性或自愿性安全规则的各类声明。

自2008年十月十二日起, 任何产品的包装, 广告或者标识都不可以印有某项安全标准, 除非产品确实符合该项标准。

生效日期:关于追踪标准的要求在法案2009年八月十四日实施一年之后生效。

关于禁止用于广告目的的自称声明的要求在法案实施之后的六十天, 或2008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104条. 耐用型育婴产品的标准与消费者注册
基本综述:
法案第104条要求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研究和制定有关婴幼儿产品的安全标准。

国会指明,委员会必须研究的产品包括: 全尺寸婴儿床和非全尺寸婴儿床;幼儿床;高椅,幼儿加高座椅,钩接式座椅; 浴凳; 防护儿童的防护门或围栏; 儿童围栏床; 儿童固定活动设施; 婴儿背兜; 童车; 幼儿学步车; 秋千; 婴儿提篮和摇篮。

委员会必须或将现行的自愿性标准改为强制性标准, 或制定出更严格的安全标准。

委员会可以决定就何类产品优先制定规则,但最迟必须在2009年八月十四日以前制定两条法规,并且每六个月公布两条法规,直至所有的产品都有强制性的标准。

一旦委员会公布这些安全标准,制造,销售或进口违反新安全标准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将被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国会指明, 关于婴儿床的强制性标准不仅适用于在市场上销售或通过其它商业途径批发的婴儿床, 便携式婴儿床, 儿童围栏床, 而且也适用于旅馆, 儿童看护中心, 家庭看护儿童或其他使用或租用婴儿床的地点。

法案本条款还要求委员会在2009年八月十四日公布一条最终法规, 要求上述婴幼儿产品的制造商为消费者提供一份邮资已付的注册卡, 以便假如产品被召回或需提供其他安全信息的时候, 制造商和零售商可以与顾客联系。

最后,法案的本条法规还要求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颁布了强制性产品注册表法规的两年之后,定期核查发布产品召回通知的方法,确认这些方法能够有效地推动产品召回。

在法案生效的三年之内(2011年八月十四日), 本委员会要就产品召回方法的评估向国会提交报告。

假如委员会通过法规认定某种方法在推动产品召回方面与法规要求的注册表同样有效或更为有效,委员会需就此向国会提交报告并允许制造商使用该方法来取代法规要求使用的注册表。

第215条. 检查私营实验室;确认供应链
基本综述:
新法案阐明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权对为支持制造商制造的儿童产品进行认证而测试产品的私营实验室作检查。

新法案扩大了对消费品的进口商、零售商和批发商的检查和记录存档的范围, 要求他们确认产品制造商的名字和地址。

法案要求制造商将每一个经营消费品的零售商或批发商以及参与产品制造过程的承包商记录存档。

生效日期: 本条款在新法案实施日, 即2008年八月十四日生效
关于《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更多的详情, 请登陆下列网址
/cgibin/newleg.aspx, 与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联系. 委员会对问者最众的问题给予答复。

本文件是对《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中的条款所作的非正式描述. 文件不取代或替代新法案中所规定的要求。

所列的日期根据法案制定日而定。

某些部分会有变化, 视委员会的最终决定而定.
CPSIA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及动态
含铅或带有含铅涂料儿童产品的要求:
对儿童产品所有部件的铅含量实行分阶段限制,要求在3年期限内,最终将产品任何可接触部分总铅含量的限值由不得超过重量的600ppm(0.06%)降至不得超
过重量的100ppm(0.01%)。

铅含量限值(总铅含量占重量的比重)
儿童产品中,非可触及成分除外
不超过600ppm(0.06%),法规颁布日期180天后起(2009年2月10日)
不超过300ppm(0.03%),法规颁布日期1年后起(2009年8月14日)
不超过100ppm(0.01%),法规颁布日期3年后起(2011年8月14日)
儿童产品和玩具所涂含铅油漆
不超过90ppm(0.009%),法规颁布日期1年后(2009年8月14日)
针对某些儿童产品的强制第三方测试要求:
法规生效90天后起(2008年11月12日),儿童产品的制造商和自有品牌商必须
---将产品送交有资格的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相关测试
---出具证书,证明产品符合适用的标准或法规
---具体要强制的产品信息、测试机构要求和时间要求,请关注EBO相关的技术文件更新
儿童产品可追溯标签的要求:
法规生效1年后起(2009年8月14日),儿童产品的制造商必须在其产品及相关包装上加贴永久性清晰醒目的标志,使消费者可以辨别和确定制造商的名称、生产日期和产地,以及其他相关生产信息,从而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除非该产品符合该法规或标准适用的安全要求或标准,严禁消费品广告或所述产品的标签及包装包含消费品安全法规或自愿性消费品安全标准方面的指称信息。

禁止销售某些含有邻苯二甲酸盐的产品:
法规生效180天后起(2009年2月10日),任何人提供以下产品属违法行为
---生产和销售任何含有浓度高于0.1%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的儿童玩具或儿童保育物品均为违法行为---在一个过渡期内禁止生产或销售含有浓度高于0.1%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或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的可被放入口中的儿童玩具或儿童保育物品
---在此期间,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被要求组织研究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这项规定,或者在未来限制其它邻苯二甲酸盐或邻苯二甲酸盐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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