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患者知情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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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患者知情同意权
摘要:医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患者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其包括了知情权与同意权。

知情权是指患者有了解并理解病情、治疗方案、治疗风险等医疗信息的权利,该权利是患者行使同意权的基础。

同意权是患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对自己的治疗做出决定的权利。

该权利具有严格的生效要件,并且受到法律的限制。

关键词:患者;知情权;同意权;知情同意权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informed consent),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

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知情权的实现和适当行使是同意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前提和基础。

一、知情权
知情权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指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有权获得必要信息的权利,包括有关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资质、治疗环境、仪器设备等方面的医疗背景信息,以及直接与患者的病症和治疗有关的具体信息。

患者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是民法自治原则在医患关系中的体现,是尊重患者的选择权与决定权的体现。

1.患者知情权的功能。

首先,患者知情权是平衡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

医患双方本是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民事主体,但在实际诊疗过程中,患者
无论从身体条件、精神状况和专业知识等方面与医疗机构相比都处于弱势状态。

赋予患者知情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患者在实际能力上的不足,平衡医患双方的不对等状态。

其次,患者知情权是阻却医疗侵权行为、保障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前提和基础。

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侵袭性,阻却其成为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是获得患者的授权。

而患者知情权是成就该授权的前提。

2.患者知情权的权利主体。

知情权原则上应当由患者本人享有,患者行使知情权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表达意志不能的状态时,其知情权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来代位行使。

但患者的知情权并不因此而丧失,待其具备或恢复认知能力后仍应当由本人行使。

另外,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时,为了患者的利益而暂时不宜将真实情况直接告知本人时,医师也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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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患者知情权的内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患者知情权应包括以下内容:
(1)患者有权了解医疗背景方面的信息。

患者有权了解有关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资质、治疗环境、仪器设备、患者如何就诊等方面的信息。

(2)患者有权了解与其疾病以及疾病的诊断、治疗相关的信息。

患者有权利从医生处获知有关自己目前的病情,该疾病目前的主要治疗方法,需接受的检验,医生的治疗建议,实施治疗的性质和目
的,治疗方法、成效以及实施治疗的程序,可选择的手术或非手术治疗方案的可行性及益处,成功的可能性、可能伴随的危险,医生对手术中危险的把握以及防范处理方案,如不采取治疗的后果等,并有权要求医生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

此外,患者也有权知道处方药物的名称,以及该药物在通常情况下的治疗作用及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和正确的用法、用量等情况。

(3)患者对医疗费用有知情权。

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也有权利了解费用的开支情况。

医方有义务对患者提出的任何质疑作出明确答复。

二、同意权
同意权是指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患者对医护人员的建议、方案、决定自愿赞成或默许,同意进行诊断、检查及治疗的权利。

同时它又是一项义务,是患者必须履行的,必须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表示。

1.患者同意权的生效要件
(1)患者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体而言,18岁以上,神志清醒、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可以独立行使同意权。

但是,对于未成年患者,通常情况下,同意权由其父母代为行使;对于精神疾病、神志不清的患者,则由配偶、双亲、成年子女等近亲属代位行使。

(2)患者充分理解知情同意的内容。

如果医方夸大或缩小医学信息,误导、欺骗或隐瞒患者,致使患者在错误理解的基础上做出
错误决定,那么该同意无效。

(3)患者是自愿地作出同意。

患者在受强迫或不当影响所作的决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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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患者同意权的形式。

同意权的行使应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例如门诊检查、病历查房、一般药物治疗、常规临床检查、手术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抢救过程中施行紧急措施等情形。

3.患者同意权的内容。

在充分理解与自身疾病有关的医疗信息基础上,患者有权对手术及其他特殊诊治手段,做出同意、拒绝的决定。

未经患者或近亲属的同意,医务人员不得私自开展医疗活动。

在作出同意决定之前,患者有权征询不同医生的意见。

根据医疗实践,下列诊疗活动也应该充分告知并征得患者或近亲属的同意:构成对人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与手段;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的;需用于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

(三)知情同意权的限制
从保护患者的权利而言,医务人员的说明是患者做出合理同意的前提条件,但从诊疗活动之专业性而言,对医务人员依据专业知识作出的判断与裁量又不能不加以尊重,因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的裁量权是此消彼长的相互制约的关系。

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过度保护,就会导致医务人员的裁量权的缺位。

因此,防止患者知情同意权滥用必须尊重医疗人员的裁量权,正确设定患者知情
同意权的限制边界,从而解决医务人员治病救人的后顾之忧,更好保护患者利益。

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患者的拒绝或者放弃
患者对知情同意权的拒绝或者放弃,既可以表现为对知情权的拒绝或者放弃,又可以表现为对同意权的拒绝或者放弃。

而从逻辑的角度看,必是先有知情权的实现,后有同意权的行使,如果患者对知情权予以拒绝或者放弃,则无所谓同意权的有效行使。

所以,如果医务人员在履行向患者的告知义务时,患者因故予以拒绝或者放弃,在事后又以医务人员侵害其同意权为由提出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

同样,如果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患者知情后因故作出拒绝或者放弃同意继续诊疗的决定,或者故意怠慢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此时,因为是患者本身的原因拒绝知情或同意,医疗人员没有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就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治疗行为
为了使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的侵害或威胁,医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可以患有特殊疾病的患者在必要情况下强制行使救治和治疗措施,而患者必须接受,无权拒绝。

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
医疗人员履行说明义务时,在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和方式上享有一定的选择权,比如一些可能对意志薄弱患者产生有害后果的信息,患者已知的信息,明显轻微不会对患者知情同意权造
成损害的信息等,医务人员享有告知与不告知、如何告知、告知多少的自由裁量权。

4.紧急情况下的救治行为
治疗中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增加治疗,且所增加的这种治疗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一种必需的选择。

例如,事关紧急,没有时间获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的同意,而患者也未在治疗前告知医生其肯定不愿意接受的治疗。

但要注意的是,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或者度过危险期病情平稳后,患者仍享有知情权;并且医方应确保增加的医疗措施给患者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法制化进程的逐步推进,法律越来越倾向于对患者权益的全方位、立体保护。

在这一趋势下,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更加丰富,完整。

但是,现目前的法律规定仍然较为笼统、可操作性差,我们期待着相关法律的进一步细化。

参考文献:
[1]刘鑫,张宝珠,陈特.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条文深度解读与案例剖析[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10:88.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05.
作者简介:向彦(1979-),女,重庆人,重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从事卫生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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